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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伤入室盗贼引诉讼

 
小 非

  深夜,河南开封一男子发现有小偷撬开窗户入室,报警之后挥刀相向,导致撬窗者重伤。2008年12月,这名男子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并赔偿损失费5万余元。该男子及其家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那么,面对小偷入室,究竟该如何防卫,注意哪些“尺寸”?
撬窗男子血溅窗台
2008年12月30日,河南开封市民李云收到了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她的丈夫王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刑3年。收到判决书的李云无论如何也想不通,丈夫砍的是撬窗入室盗抢的歹徒,是为了保护家人和财物的安全,为啥却被判了刑呢?
李云的丈夫王忠今年35岁,是开封市某公司职工,夫妇俩家住坐北朝南的一栋两层小楼。2008年1月18日凌晨3点多钟,李云夫妇还有年仅10岁的儿子正在家里一楼卧室睡觉。突然李云被一声金属断裂的声音惊醒,她马上意识到有小偷,赶紧叫醒丈夫,说家里的大铁门有动静。丈夫王忠听了一下,确实从厨房里传出“嘎嘎”的撬窗户的声音,于是从卧室电脑桌下摸出以前买的大砍刀,并迅速让妻子打110报警。
厨房的动静越来越大,王忠冲进厨房,此时,窗户外的防盗网已被撬开,一名男子双手按着灶台正往屋里面跳。小偷马上要进屋了,王忠右手持刀向该名男子头部连砍四五刀,窗外的两名男子将受伤男子拽出放在地上,随后两人跳墙逃走。
受伤男子的两名同伙当场逃离后,至今没有归案。
李云说,当晚凌晨3时24分,第一次拨打110,说我们家院里进贼了,你们赶快来吧。十多分钟过去,警察没有赶来,李云心急如焚。3时38分,李云第二次拨打110,问怎么还不来。3时39分,李云第三次拨打110。此时,丈夫掂刀出去,由于当时害怕没有开灯。李云听到厨房的异响迅速下床跑到厨房一看,此时厨房灶台上一大摊血迹。恐慌中她第四次拨打110,此时是3时43分,在电话中她哭喊道:“你们怎么还不来,家里都发生血案了!”十多分钟后,警察赶到。李云推断,警察赶到时间是凌晨4时。李云说:“派出所离我们家大约两公里,如果能早一点赶到,我丈夫就不会把歹徒砍伤了。”
法院认为防卫过当,邻居联名鸣冤
被砍伤的男子叫张勇,36岁,贵州人。案发3个月后的法医鉴定显示,外伤致其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膨出、坏死。经3个多月治疗,张勇仍不能自己移动身体、不能自己进食,不能自己控制大小便,生活完全靠他人帮助。张勇伤残评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三肢瘫肌力≤2级,属一级伤残。其精神司法鉴定结论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伤(偏轻)七级精神伤残。
案发后,王忠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建议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王忠的刑事责任。王忠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在国家保护力量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其行为是英勇行为。
龙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持砍刀向被害者头部猛砍数刀,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的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王忠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2008年12月29日,法院判决王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张勇各项损失的40%,即51160.46元。
在自家打伤了小偷,竟然被判了3年刑,小区的很多居民想不通,十多名居民联名写信要求相关部门还王忠自由。他们在联名信中说:“有歹徒入室行凶时还不能打斗,否则正当防卫就会变成故意伤害,我们真的不明白。案件虽发生在一家,可危险却威胁着我们大家,我们都不知道以后遇到这样的事到底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理才不犯法。”
73岁的李大娘也是这个院的住户。她气愤地说,在李云家出事前几天,我们小区曾经发生过一起很大的盗窃案件。那天晚上7点多,有两个小偷连偷3家,包括我家。当偷到第4家时,小偷被众多群众围堵在居民楼二楼。他们还对我们叫嚣,说下来后要弄死我们。随后派出所民警和20多名防暴队员赶来,才把歹徒制服。发现盗贼后我们都是打110报警,而民警没到之前我们该怎么办,难道我们就眼睁睁看着贼逃走,而不去打他们?如果他们要动手的话,我们就不能还手?
目前,王忠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王忠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仅认定防卫过当,并没有对案发时其他大量相关因素进行分析。这些因素包括:案发时间为隆冬时节凌晨3点多,王忠刚从沉睡中惊醒,猛然发现大危险,心理极度惊恐,精神高度紧张;王忠家有弱妻幼子,案发地点距妻儿卧室仅有3米之距,窃贼已撬窗而入,身后还有两名男性同伙,且携带有作案工具,王忠如不彻底制止窃贼的非法侵害,他和家人都难以保全;歹徒由外入内,王忠没敢开灯,案发现场一片黑暗,王忠根本无法判断打击位置、造成后果以及窃贼是否受到了制止和控制;案发前,李云已多次电话报警,而警察却是在接警半个小时后才赶到现场,王忠是在求救无门、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时实施的自救防卫。因此,王忠为保护自己和妻儿,其行为都不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也有法学界人士认为,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需要考量的因素较为复杂。具体到王忠这一案件,就需要考量不法侵害人有无前科、作案时是否携带凶器、作案时间以及入室盗窃是否可能转变为抢劫、可能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等种种因素。
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事实上,国内和王忠类似的案件很多,但判例不尽相同。
2007年12月26日凌晨,广东东莞黄江镇裕元工业区,三名持刀歹徒闯入员工宿舍,员工肖俊杰被三名歹徒抢走手机、储蓄卡及现金。得知储蓄卡密码后,一歹徒带着储蓄卡出去取钱,另两名歹徒继续控制肖俊杰。随后,肖俊杰夺过歹徒手中的刀,将一名歹徒当场捅死,另一名歹徒捅伤。2008年1月,警方公布案情称,肖俊杰在生命遭到严重威胁的紧急时刻,手无寸铁的他夺刀捅人,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3岁的阿芳独居深圳市龙岗区三和村一处楼房的五楼。2004年8月22日晚8点多,阿芳正在卧室看电视,发觉有脚步声,下意识从电视柜上摸了一把刀,此时有人在客厅翻箱倒柜,阿芳深感恐惧,大声呼救跑至四楼,没有得到邻居回应,又停步转身,入室者往下冲时,右腹被阿芳刺中,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为阿芳持刀是出于防卫目的,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伤害嫌疑人的情况,入室者段某的死亡纯属意外,不追究阿芳的刑事责任,将阿芳释放。段某亲属觉得冤枉,将阿芳诉至法院,索要民事赔偿近60万元。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认为,段某属盗窃行为,阿芳持刀是出于正当防卫,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她已处于极度惊恐中,无法准确判定段某侵害的性质和强度,因此对阿芳的防卫手段、防卫强度,不能作过于苛刻地限制和要求。据此,法院认定她的防卫没有过当,在正当范围之内,法院判决驳回了段某家属的起诉。
……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它是刑法赋予人民群众对严重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的一项特殊权利,是针对我国目前复杂的治安状况的,其考虑的重点是鼓励公民与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
应对入室盗窃实施“特别防卫”
事实上,关于正当防卫与特别防卫,有着诸多的条件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防卫是否正当,有许多限制条件。例如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孙博士认为,入室盗窃犯罪与—般盗窃犯罪是不同的。入室盗窃犯罪侵犯的不仅是公民的财产权,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从犯罪动机来看,入室盗窃行为人作案动机往往比较复杂,且作案时大多携带凶器,入室后能偷则偷,能抢则抢,一旦被发觉,行为人会铤而走险,转向对被害人实施抢劫、伤害、杀人等,对此,如果被害人仅以一般防卫去制止这种不法侵害,是达不到保护合法权益目的的。对于防卫限度,只有当入室盗窃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被害人才能从—般防卫转向特别防卫。不难发现,被害人的防卫要随着犯罪行为的转化而转化,完全处于被动防卫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被害人遭受被抢、被杀、被伤害等暴力犯罪的严重侵害。由此看来,对入室盗窃犯罪只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有悖我国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所以,入室盗窃犯罪也应当纳入特别防卫权的范围。这不仅使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更加趋于科学和完善,也能更好地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文中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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