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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房主的是是非非

 
庄 严

  “没想到把儿子的名字写进产权证会带来那么多麻烦!”家住湖南省益阳市的周志国拿到判决书后不得不自认倒霉。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一切都缘于儿子小蒙在房产证上的名字。
夫妻感情不合,
离婚一触即发
   周志国从小是父母亲的掌上明珠。1997年,25岁的他进入一家宾馆工作,经同事介绍,认识了比他小3岁的傅亚芹。周志国和傅亚芹一见倾心并很快登记结婚,一年后傅亚芹生下了可爱的儿子。
   有道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周志国在宾馆的工作并不顺心,孩子出生后不久,周志国就辞职回家开始待业,此举引起了傅亚芹的极度不满,双方为此不断发生争吵。而同在一个屋檐下的周志国父母则许诺媳妇,等周家拆迁后一定给媳妇孙子一套房子。
   2001年,老家拆迁,周家如愿分到了拆迁房—— 一套三室两厅302室的房屋,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周父、周母、周志国及儿子小蒙;还有一套两室一厅201室的房屋则登记为周志国一家三口。为了节约生活开支,周志国一家仍然和父母共同居住,将201室的房子租给他人,租金用于日常开销。可惜好景不长,傅亚芹实在看不惯无事做的周志国,非但如此,周志国还时常发脾气打妻子,这让傅亚芹忍无可忍。
   2006年4月,傅亚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与周志国离婚。开庭时周志国没有出现,傅亚芹考虑再三撤回了诉状。但是不久,傅亚芹还是带着儿子小蒙回到了娘家。 “他一点也不尽父亲的责任,公公婆婆又偏袒他,我实在住不下去了!”傅亚芹对自己的父母说。
   一年后,傅亚芹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周志国到了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儿子小蒙随母亲共同生活,周志国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302室房屋内属于周志国的份额归周志国所有,201室房屋内属于周志国的份额归傅亚芹所有。周志国还在法庭上特别提出:“儿子不满18周岁前,201室房子不能出售。”傅亚芹一口答应了。
发现隐情
前妻火冒三丈
   2007年8月,傅亚芹根据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前往房管部门对201室房屋的产权办理变更手续,与此同时,她又另外查询了302室房屋的产权情况。这一查,让傅亚芹火冒三丈。原来丈夫早在一年前就联合公公婆婆做了手脚,302室的产权人已经变更为公公婆婆两人,周志国和儿子小蒙的份额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而这一切就发生在她第一次诉讼离婚之后,她竟然完全被蒙在鼓里!
   2008年春节,傅亚芹以儿子小蒙的名义将周志国及父母告上法庭。“他们三人瞒着我处理了我儿子的财产,而且小蒙从中没有分到一分钱,他们这种行为是很卑劣的,是恶意串通,严重伤害了小蒙的利益,我代表小蒙请求法院判决当初所谓的买卖合同无效,恢复小蒙在302室房屋内的共有人权益。”傅亚芹在法庭上表示。
   而周志国对前妻的指责则不以为然:“我通过正规手续将房子卖给自己的父母,儿子是我亲生的,我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当然有权代表他,房屋买卖没有什么问题。”
   与此同时,周志国的父母提出,两人虽然知道儿子与儿媳时常争吵,但是对儿媳起诉离婚的事情毫不知情,现在他们花钱从儿子、孙子手里“买”回产权是天经地义的,不同意傅亚芹的诉求。
   当法院询问买卖合同上 “出让价67万元”现在何处时,周志国爽快地回答,当初自己和儿子只占一半的份额,拿到手的款额只有33万,其中15万归还给父母,因为父母曾为自己购买201室房屋时垫付了钱,另外一部分则作为居住在父母家中的“八年居住费”给了父母。
法院判决
保护“娃娃房主”
   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小蒙状告父亲和祖父母一案受到了多方关注。笔者获悉,就在不久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周志国和傅亚芹作为小蒙的父母,应当共同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小蒙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小蒙的财产。
   周志国父母在庭审中表示,他们对周志国与傅亚芹的离婚诉讼毫不知情,但经过法院调查,周父周母对儿子儿媳夫妻关系不和、离婚、儿媳携子回娘家居住的情况是清楚的,因此法院对原告小蒙提出的三被告的买卖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观点予以采纳。
   法院指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本案中,被告周志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当初将小蒙的份额予以出售是为了小蒙的利益,而且这一行为也没有取得同为监护人的傅亚芹的同意,因此,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角度考虑,周志国的行为是不妥当的。
   法院最后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周志国及其父母应当协助小蒙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将房屋权利人恢复登记为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
法官:父母处理房屋
应该充分协商
   小蒙一案的判决已经结束,但是 “娃娃房主”带来的新问题却层出不穷。
   为了更好地探究“娃娃房主”在法律上遭遇的问题,笔者近日走访了承办此案的法官。法官表示,目前在房产纠纷中涉及“娃娃房主”的案件越来越多,有像周志国这样擅自处理转移孩子财产的,还有以“孩子也有产权”为由故意反悔不肯出售房屋的,更有将带有孩子产权份额的房屋去抵押贷款最后吃了闭门羹的。
   法官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但实际上,相当部分父母在交易时既不征询未成年人意见,也不考虑交易所得款项的特殊用途,甚至直接冒签、代签未成年人姓名,由此可能引发 “儿子告父亲”的诉讼案。
   法官表示,过早替未成年子女购置固定资产,在转让、抵押贷款时,麻烦多,得不偿失。首先,该房子不能成为抵押物,因为房子抵押后有可能被处分,这样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二是房子转让时,虽然成年房主无异议,且成年房主是小房主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民事权利,但若有第三方,如孩子的爷爷奶奶提出转让后对未成年人不利,房产交易中心也可能会拒绝该房屋转让;三是如果房屋仅有未成年孩子一人为户主时,这种麻烦则会更多,比如未成年孩子没有还款能力,银行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夫妻若离婚,双方都不能处置该房产等。法官同时提醒,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即使在离异、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父母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在处理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房屋时,父母双方应当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协商解决,避免因家庭矛盾而使未成年子女无端成为被告。而对第三方购房者来说也要 “多个心眼”,购买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屋时,应尽量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避免将来因对方家庭矛盾导致自己的合同权利受到损害,惹得一身麻烦。 (文中人物系化名,本文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摘编、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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