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9年第3期
 

索赔有道

 
桂 旺 赫 捷

  “消费容易,索赔难”,这已经是众多消费者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那么,在日常消费过程中遇到纠纷,该如何依法索赔,下面的事例或许能够给你一些帮助。
   1、张三欠债,为何让李四赔?
   河南某县农民王桐、刘继准、程庆兵3人合伙出资6万多元从温州A制冷设备厂购买了一套制作冰糕、冰激凌的设备,在县城办起了冰糕厂。本打算经过一年的经营能将设备成本挣回来,没想到,这台中看不中用的设备顺顺利利工作了一个月就耍起“脾气”来,不干了。几次修理都没修好,王桐就南下温州,找厂家交涉。谁知,A制冷设备厂已被本市B机械厂兼并。王桐马上找到B机械厂,该厂一位负责人说“制冷设备是A制冷设备厂生产的,我们不负这个责任”。那么,谁应对制冷设备的质量问题负责呢?
   【评析】
   这个责任应由B机械厂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向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形态变化很快,或合并、或分立。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随之消失或免除,而是转向了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其他企业。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向合并后的企业要求赔偿。本案中,A制冷设备厂被B机械厂兼并,那么,B机械厂就要对A制冷设备厂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法赔偿王桐等3人的损失。
   2、找不到侵权人怎么办?
   秦大东是一个业余摄影爱好者,因所在的企业效益不好,他被分流待岗。在家人的支持下,秦大东准备开办一家婚纱摄影工作室。房子租了,器材购进了,就等办营业执照了。听说执照没几个月办不成,秦大东就向过去干摄影的同学徐亮借了营业执照,先开了业再说。一天,一位在唐山大地震时失去了双亲的孤儿陈成,带着惟一一张他父母的二寸黑白照片,要求秦大东放大这张珍贵的照片,并预付了120元费用。3天后,这位顾客来取照片时,发现秦大东的影楼已停业,一打听才知道,秦大东涉嫌制售淫秽物品犯罪逃跑了。陈成想索回父母的照片,摄影工作室一位雇员说已丢失。自己最珍贵的一张照片被丢失,陈成一气之下将这家摄影工作室告到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那么,开办摄影工作室的主人秦大东已逃跑,谁应承担这个责任呢?
   【评析】
   借给秦大东营业执照的徐亮应当赔偿陈成的损失。营业执照是国家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发的,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具有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只能由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者持有和使用,不能出租、出借或转让他人使用,否则,构成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案中,徐亮明知出借营业执照违法,而仍然出借,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向报社索赔有无依据?
   郝向东在县城租了一间位置不错的街面房,开办了一家农药经销商店。一天,郝向东在A市晚报上看到一则广告,广告称某厂生产的“丰收”牌灭虫灵效果十分好,而且是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的商品。郝向东按广告地址汇去1.5万元现金,准备购买一批“丰收”牌灭虫灵,打算在夏秋两季售给本县棉农、菜农。谁知,款汇出1个多月了,仍不见货。郝向东有些着急了,打广告上提供的电话,才发现电话号码是盗用的一个私人住宅电话。3个多月过去了,仍不见货到,郝向东自知上当受骗了,但不知找谁索赔。在朋友的指点下,他到A市晚报社交涉索赔事宜,报社一位负责人以无法找到“丰收”牌灭虫灵的广告主为由拒绝了郝向东的要求。那么,郝向东向报社索赔有无法律依据呢?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广告不仅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且还会给消费者的财产、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带来实际损害。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误导而受到损害的,可以找经营者索赔。在消费者无法知道经营者的真实地址,而广告的经营者也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广告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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