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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盗窃犯”的13年鸣冤路

 
小 非

  13年前,他们被当作盗窃犯被判刑。他们不停地向有关部门申诉,称没有偷盗,但一直没有结果。谁想到,就在他们刑满释放后,奇迹出现,真正的盗窃犯落网并被判刑,而他们两个仍在鸣冤路上讨清白。昭雪之路竟然如此漫长……
   2009年1月,经过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河南省高院领导的批示,他们终于被判无罪,当年的办案人员也被追究责任。而此时,他们早被开除公职,一身落魄,他们的累累伤痕如何抚慰……
 
   涉嫌盗窃, 两个小伙被判刑
   邹书军和袁海强是河南省泌阳县老河乡人。两人从小认识,长大后一块儿到新疆当兵。1994年10月,邹书军从部队退伍后,成为泌阳县老河邮电所一名职工。袁海强退伍后,来到老河乡政府农机站上班。
   谁料想,一起普通的盗窃案改变了两个人的命运。
   1995年11月21日晚,袁海强到邹书军那里玩,吃过晚饭后没走,就在邹书军所在邮电所二楼睡下。天快亮时,忽然听到值夜班的人大喊:“办公室被人偷了!”由于当时没有抓到小偷,邹书军起来看看就又回去睡了,而袁海强认为事不关己,压根儿就没有起床。
   乡邮电所发生的这起盗窃案,共有8200元现金被盗。案发后,邮电所领导向警方报了案,泌阳县公安局派人勘查了现场。几天后,县公安局老河派出所让邹书军、袁海强两人到派出所里按指印说明情况,又过了几天,两人就被公安机关控制了。当年12月14日,邹书军和袁海强作为嫌疑人被县公安局审查。12月17日两人被刑事拘留。12月28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两人。
   回忆当年警方的办案经过,邹书军和袁海强脸上露出激愤,瞬间又化为屈辱。“不承认又有什么办法呢?公安局几乎天天折磨我们。”说着,两人脱掉上衣。虽然已经十多年过去了,但他们身上的疤痕依然明显。
   1996年12月12日,泌阳县法院以邹书军分得3500元、袁海强分得4700元“赃款”为据,以盗窃罪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两人不服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7年3月31日,驻马店市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一个月后,两人被送去服刑。服刑期间,两人仍一直大喊冤枉,称没有偷盗。
   邹书军、袁海强被批捕入狱后,不仅给个人精神上、经济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也给家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判刑时邹书军24岁,袁海强25岁,两人被开除公职,袁海强被开除党籍。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邹书军的母亲病倒在床,不到一个月就离开了人世。为退赔邮电所所谓的赃款,邹书军、袁海强两家债台高筑。袁海强的女朋友因其服刑离他而去,母亲也因过度惊吓,患上了抑郁症。
   两个家庭就这样一步步走入了破败的境地。
   真凶归案,鸣冤之路仍漫长
   案发前,邹书军和县城姑娘黄杰丽领了结婚证,准备1996年元旦举行婚礼,不想一场横祸突然降临。岳母心善,是个明白人,她相信女婿是个好孩子,不会偷东西。1997年黄杰丽的母亲临终前,拉着女儿的手嘱托,一定要等着邹书军,替他告状,为他洗清冤屈……
   安葬母亲后,黄杰丽多次到邹书军服刑的劳改场向管教人员诉说冤屈。管教人员结合邹书军的平时表现,感觉邹书军“确实不像一个小偷”,于是悄悄为她指路:在这里告不管用,你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吧,改判了才能放他出去。
   悲愤中的黄杰丽和父亲一起走上了鸣冤之路。他们到北京和郑州去过好多次。黄杰丽说:“河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的人态度都很好,但是他们也很无奈。他们说,真正的小偷也没有抓住,所以这事很难办。”
   2001年1月13日和2000年10月13日,邹书军和袁海强分别被刑满释放。
   2001年5月1日,邹书军和黄杰丽举办了结婚仪式。当晚,夫妻俩抱头痛哭。新婚妻子盯着丈夫追问:到底偷钱了没有?丈夫信誓旦旦地保证:“没有,我绝对没有偷过钱!”
   妻子哭着说,既然这样,从明天开始,我们就去告他们,一定要讨回清白!
   第二天,邹书军走上了又一个6年的鸣冤之路。
   由于不停地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函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200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书,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但再审一直没有结果。
   2002年12月,就在上告无门、一筹莫展之时,从漯河传来天大的喜讯:当年盗窃老河邮电所的两名窃贼,分别被漯河市郾城和焦作市修武县警方抓获,两名窃贼分别交代了1995年11月21日晚盗窃邮电所8000余元的犯罪事实。
   邹书军、袁海强得到这个消息后,喜极而泣。
   但法院并没有很快还他们清白。
   “泌阳错案”, 部分责任人被问责
   当时,老河邮电所被盗案件的真犯已被缉拿归案和判决,但当邹书军、袁海强到驻马店市中院请求无罪判决时,法院让他们拿证据。两人于是又通过各种关系,找到并提交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本来二审有罪判决是驻马店中院作出的,直接宣判无罪就行了,但是他们又将皮球踢回了泌阳县人民法院。随后是,邹、袁二人不断提出申诉,不停地被“踢皮球”。
   泣血奔波了6年,2008年8月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最终对这起长达13年的冤案作出裁定:原审判决在认定邹书军和袁海强盗窃一案的事实不清,决定撤销泌阳县法院的刑事判决及中院的二审裁定,发回泌阳县法院重新审理。
   2008年12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接到邹书军和袁海强的信访材料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随后启动信访监督程序。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对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泌阳县人大常委会发出督办函,要求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和泌阳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督促法院尽快开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给受害人一个公道,搞好国家赔偿,对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公安民警、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起案件,是驻马店中院和泌阳县法院蔑视法院内部法律监督的表现,是两级法院蔑视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表现,是蔑视法律的拙劣表现,性质十分恶劣,且知错不改、知错不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应该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真凶抓获了6年,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和泌阳县法院仍迟迟不给当事人平反。“泌阳错案”经媒体报道后,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作出严厉批示:“真凶已经归案,却迟迟不给受害人平反,是何道理?”要求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配合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也随即成立违法审判责任调查小组,对该案责任实行调查。
   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法院重审此案,当庭判决原两名“案犯”无罪。
   当天的法庭上,为两名“案犯”平反昭雪的那一刻,公诉人沉痛地说:“作为今天的公诉人,在这里我不是指控被告犯罪,而是向法院提出为两名被告平反昭雪。我查看卷宗后一夜没睡好,这么简单的一起案件竟办成冤假错案,我感到很悲哀。我对他们说声对不起,向他们道歉。”说着,向两位被告人深鞠一躬,参加庭审的数十人无不动容。
   2009年1月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错案作出处理决定:一、泌阳县法院原审理此案的主审人汪某、分管副院长包某现均已死亡,不应受到追究。合议庭一成员袁某同意主审人汪某的意见,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二、给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的主审人蔡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庭长、审判长远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合议庭成员王某行政警告处分。
   据了解,对有关“11·21”错案的泌阳县公安局、检察院办案责任人,驻马店市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调查。
   2009年1月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泌阳县人民法院已与邹书军和袁海强达成国家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36万元。
   目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启动违法审判追究程序,成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调查小组,对该案责任人进行调查,同时在全市法院系统进行一次审判作风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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