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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借婿钱引官司

 
庄 严

  夫妻结婚20天,老丈人就开口向女婿借款1万元,事后却将到期的5000元还给了自己的女儿,并由女儿出具了1万元的收条。女婿对此不认可,遂将老丈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全部借款(包括未到期借款5000元)。
  这笔借款,是属于女婿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岳父可否向女儿还款,不向女婿还款?还有5000元未到期的借款法院管不管?法院对于这起亲属之间的借贷纠纷案将如何判决?
  在这起普通的亲情官司背后,蕴含着许多熟视无睹的大道理。
  借女婿钱却还给女儿
  农村青年鲁明强于2007年4月与比他小7岁的女青年薛紫娟结婚,开始了新的共同生活。
  婚后大约20天,妻子薛紫娟的父亲薛德清因做生意资金一时有困难,便开口向女婿鲁明强借款1万元。鲁明强碍于岳父的情面,即从自己的银行户头里取出1万元交给了岳父。
  当时,鲁明强认为大家都是自己人,没有要求岳父写借条。然而,薛德清对女婿说:“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借条还是要写的。”
于是,薛德清当即向鲁明强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不但写了借款的数额,还写了借款分两次归还,约定当年7月先还5000元,次年2月再还5000元。
  然而,夫妻结婚后才两个月,鲁明强与薛紫娟又为生活琐事开始不断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出现了危机。当年6月中旬,两个人已经无法在同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薛紫娟搬回娘家居住。分居两个月后,鲁明强便向岳父薛德清催讨借款。
  哪知,薛德清一口拒绝。他说,他已经将到期的5000元借款还给了女儿薛紫娟,薛紫娟还给他写了收条。“你与薛紫娟虽有矛盾,但还是夫妻,把钱还给薛紫娟和还给你鲁明强是一样的,”薛德清还说: “如果你与薛紫娟不离婚,2008年到期的5000元借款还将还给薛紫娟。”
  鲁明强对岳父说:“你将到期的5000元借款还给薛紫娟,但薛紫娟并没有把这5000元交给我。再说,这笔借款是我个人婚前财产,你应该将借款还给我本人,给薛紫娟是不算数的。”
  真是“翁说翁有理,婿说婿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
  履行还款引发争议
  借款的问题一直拖到当年11月也没有解决,鲁明强便一纸诉状将岳父告进了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岳父归还其借款1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借款利息,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薛德清的借条及自己的银行取款单等证据材料。
  薛德清在收到女婿鲁明强的起诉状后,觉得自己的理由很充足,向法院呈交了女儿薛紫娟写给自己的已还款给他们的收条。可奇怪的是,明明薛德清说只还了到期的5000元,薛紫娟所写的收条却写着 “收到薛德清还给我们借款1万元”,收条的落款仅有薛紫娟一人的签名,却没有鲁明强的名字。这引发了双方对履行还款真实性的争议。
不  久,资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法庭上,原告鲁明强说:“我与薛紫娟结婚才两个月,当时岳父薛德清急需用钱就开口向自己借款1万元。亲戚之间有困难,相互帮助是应该的,更何况是自己岳父借款,但我根本没有想到要为这1万元打官司。起诉岳父实在出于无奈。”
  “现在,岳父以还款给他女儿为由,拒绝偿还我的这笔借款,因此,我要求法院判令薛德清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相应的利息我可以放弃。”鲁明强说。
  针对女婿要求岳父还款的诉讼请求,薛德清在法庭上作出辩解: “对于我向女婿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没有异议。然而,这笔借款前期的5000元已还给女儿薛紫娟。我是这样认为的,薛紫娟与鲁明强两个人是夫妻关系,这笔借款还给女儿和还给女婿性质是一样的。”
  薛德清又说: “女儿薛紫娟已向我出具了收到还款1万元的收条,事实上,其中的5000元借款确实未归还,我是承认的。另外5000元借款,等到2008年2月份我会再还给女儿的,因此,不同意鲁明强的诉求。”
  “现在,薛德清虽然讲他已将借款5000元还给他女儿薛紫娟,但是,我从未拿到薛德清所说归还的这笔借款,借出的款项是我的婚前自有存款,薛德清应当将借款归还给我本人。何况,被告向法院呈交的还款收条上也没有我的名字,因此,还款给薛紫娟是不算数的。”鲁明强反驳说。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虽试图对这起亲属之间的借款纠纷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双方还是各执己见,不能达成调解意见。
  女婿讨回五千元
  在充分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意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后,法院认为,这个案子虽然很小,但双方当事人却始终纠缠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1、这笔借款属于鲁明强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鲁明强与薛紫娟的夫妻共同财产?2、薛德清可否向女儿还款,不向女婿还款?3、5000元未到期的借款法院管不管?
  焦点一:
  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鲁明强提供的取款单证明借款来自他的婚前存款。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存款已经以协议形式赠与了薛紫娟。借条上也写明这是薛德清向鲁明强借的钱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因此,可以认定这笔借款虽发生在鲁明强与薛紫娟结婚后,但仍然属于鲁明强的个人财产。
  焦点二:
  丈人可否不向女婿还款?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还款义务都在借条上写得清清楚楚,薛德清没有任何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
  虽然薛德清坚称将借款还给了薛紫娟,并能提供收条,但是收条缺乏法律上的真实性,因为上面记载的数额 (1万元)与薛德清陈述的数额(5000元)不相吻合。另外,薛紫娟出具收条时已经搬回娘家居住,跟薛德清形成了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据(收条)不具有合法性。
  而且,就算薛德清真的向薛紫娟还款了,薛德清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薛紫娟的收款行为得到鲁明强的授权委托,或在事后得到鲁明强的追认或同意,不能因为他们是夫妻就当然认为薛紫娟可以代表鲁明强的个人权利。
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薛德清将钱款还给薛紫娟就属于不适当履行,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借贷关系的相对性原则,又体现了个人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也有利于鲁明强与薛紫娟婚姻关系的稳定。
  焦点三:
  未到期余款法院管不管?

  鲁明强将到期借款与未到期5000元借款一并提出要求薛德清归还。这个主张之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借贷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既然存在这个约定,就应该严格遵守,除非薛德清自愿提前履行。
  本案中,薛德清向鲁明强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薛德清理应依据双方约定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向鲁明强履行还款义务。
  据此,资阳区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薛德清归还原告鲁明强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一审判决后,原告鲁明强与被告薛德清均未提起上诉。至此这起亲情纠纷已平息。
  小官司背后的大道理
  处理亲属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们往往会抹不开面子,要么不分彼此,要么不讲程序。一旦发生争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结果 “大恩成仇”。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即使亲属之间,对于借贷之事,也应该“亲兄弟,明算账”, “先小人,后君子”,这样反而有利于保全亲属关系。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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