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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是地方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基础

 
冀枣人

  枣强县人大常委会以建设创新型机关为契机,始终坚持制度创新,不断夯实人事任免工作基础,逐步建立了人事信息沟通、任前资格审查、调查、公示、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和任中票决等七项人事任免工作制度。这些创新,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任免信息沟通与联系制度。为了保障人事任免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任免议案能够依照法定的时间送达常委会委员审阅,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建立了任免信息沟通与联系制度。一是每年年初,将常委会工作要点及全年会议安排印发给“一府两院”,请他们提前做好议案报送的准备工作。二是不定期召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政治部、县检察院政治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相互交流人事任免工作信息,掌握工作动态。三是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列席会议及时掌握县委人事任免信息,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会后,人大常委会主任及时征求人大党组成员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县委。
   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县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20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人事任免议案报送后,人事任免工作机构首先对议案中拟任免人员的任职或免职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是看其任职或免职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党政干部任用条例、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规定,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任职年限、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等方面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提名人员,由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商请提名机关撤回提名。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就是凡是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提请常委会任命。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政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法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法、国际法律制度等方面。在具体工作中,还针对不同对象把考试的形式分为开卷和闭卷两种,考试内容和侧重点也不相同。
   任前调查制度。就是常委会审议前,县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提请拟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对拟任的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副职不进行任前调查):听取提请机关对议案的说明;通过座谈或个别谈话的形式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情况;查阅拟任人员所办案件的案卷等。与提请机关组织的考察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人大开展任前调查主要是了解提请机关选拨任用干部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了解拟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勤政廉政意识、依法办案能力、公正司法水平、群众公认的程度等方面,为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提供更为全面的、翔实的依据。
   拟任人员供职制度。拟任人员供职制度就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前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拟任人员个人经历及各岗位锻炼情况;二是对拟任职务的思考;三是对常委会任职的态度。实行拟任人员供职制度,既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水平、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又有利于人大及人民群众对拟任人员供职的承诺和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拟任审判和检察人员向社会公示制度。为了把好任前关,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枣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拟任审判检察人员任前公示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应当将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常委会会议在表决任命事项时,为了减少“违心票”的出现,改变了过去统一发票,各自写票的传统方式,通过设立秘密写票处和逐个单独写投票的方式,确保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行使手中权力。
(作者单位:河北省枣强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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