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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代表建议办理不力“问责制”值得提倡

 
杨维立

  据《西安日报》1月19日报道:记者从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了解到,《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日前开始施行。据悉,以《办法》的形式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确立“问责制”,这在全国尚属首家。
   《办法》规定,“一府两院”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人员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延误代表建议办理时限的;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对代表建议答复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办理代表建议时对代表态度恶劣、有抵触情绪的;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进行问责。
   这里,我们为这部制度化规范的出台鼓掌叫好!它不仅为人大代表依法行权、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且,也显示着人大工作又一次由一般监督向刚性监督转变。我们知道,人大代表的建议凝聚着代表的心血,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关系。
   2005年6月24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要求意见和建议的承办单位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必须限期办理,以保证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效果,但未明确承办单位应负的责任。近年来,针对代表建议“重答复、轻落实,重承诺、轻兑现,答复了,就完了”的实际问题。许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都积极开动脑筋想办法,通过改进人民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切实增强了办理实效。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牵头重点督办、专委会分类重点督办、代表联络室统筹督办3个层次的工作机制;又如,宁夏自治区领导亲自参与议案建议的处理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重点督办建议实施办法,将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情况列入常委会议题,建立督导机制,加大了督办工作力度……问题是,督办、督导的效果毕竟是有限的,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虽说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有极强的决心,对极少数部门而言,一把无刃剑是不会有什么威力的。现实中,不乏这样的现象: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有些承办部门就是“不买账”,就算督办督导的力度再大也不在乎。因为他们往往总能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加以搪塞,“推卸责任、敷衍代表”。
   哲人告诉我们:“道德是靠不住的,良知是靠不住的,惟有常规有效的制度,才是最可靠的铜墙铁壁。”而今,西安市以《办法》的形式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确立“问责制”,是既往重点督办和督导机制基础上的延伸,是一次更富实质意义的进步。正如西安市人大代表梁瑜霞所言:“问责制度将更好地规范承办单位的办理行为,将代表反映的民意落到实处。”这不仅体现在操作程序上——代表认为办理单位有被问责情形的,可书面提出申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将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代表被赋予启动问责程序的申请权,也就是主动权在手。预示着可能被问责不仅局限于重点建议。从量上看,与过去的重点建议督办机制相比,显然更加全面。尤其重要的是,根据被问责的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市人大常委会将责令办理单位公开向代表道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权力机关的公开评价、刚性监督直接影响部门政绩,涉及其切身利益,关系到职务晋升。常识告诉我们:严肃的问责是一剂良药,它能戳到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人员的“痛处”,没有谁不当回事的。当然,问责只是手段,目的是警示承办部门清楚办理代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对人大负责的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另外,也是在着力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人大建设的良好环境。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综上分析,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目标明确、内容翔实、规范合理、操作性强的《办法》是多么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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