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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杨 宁

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层次最高、最有权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对这一点,宪法和监督法早已明确,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强调要强化人大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单向制约。它的监督,对于保障“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保障民主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社会建设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人大的监督,尤其是地方人大的监督,还有很多监督不到位的现象。

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 主要问题
(一)运用监督权力的方式不到位。监督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人事和工作的监督,需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查文件、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视察等。只有正确地、切实有效地运用好这些监督形式,才能使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真正到位,使其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然而监督法自正式实施以来,在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监督弱化的问题。一般来说,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检查、视察这三种方式运用的多,其他方式还很少运用。而恰恰是运用得少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中力度更具有刚性。对这几种监督方式运用少的原因,不仅是对这几种监督方式不知道在具体实践中如何运用,而且主要是因为这几种监督方式力度较大,缺乏足够的胆量去运用。
(二)已经运用的几种监督方式中也存在运用不到位的问题。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方式很多,但在实际工作中,就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讲,主要是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来进行。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在会议上有选择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本来是国家权力机关定期对“一府两院”执法、工作情况的有效监督方式。但实际情况是,会议如期召开了,会议效果却不尽人意,往往是听取报告,分组审议,主任总结,委员们很少讲话,更很少听到中肯的、切中时弊、解决问题的发言。检查、视察也是如此。本来人大开展检查、视察工作,是使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接触实际、体察民情、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的好形式,但在实践中往往局限于听汇报、唱赞歌,审议报告“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关于人大监督工作到位的几点建议
(一)必须切实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讲,人大干部素质的高低,决定着监督工作强弱,因此,要把提高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当作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这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素质、文化知识素质、人大业务素质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要实现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优化,重中之重是要增强自身监督意识,建立自我约束、激励机制。一是要加强上下级人大的监督体系建设。对一切强化监督的新举措及时给予推广介绍。这样有利于调动下级人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建立人大工作的约束、激励机制。当前,部分人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人大不管具体的钱和物,工作务虚不务实,人大只是行使监督权,不去具体处理解决问题,具体问题的解决是以决议、决定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形式交“一府两院”办理,误认为人大监督就是开会听报告,不会在具体工作中抓落实,监督是宏观的,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事实并非如此,人大工作完全可以对其职责、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把人大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由宽泛变为具体,由虚变实,把宽泛的法律条文细化为可操作性的具体工作,在抓落实上进一步强化监督。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对其部署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才会使奖惩有所依据,才能营造一种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必须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努力实现监督方式、监督力度和监督实效的三到位。一是要充分认识各种监督方式是一个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全面运用好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文件、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视察这几种监督方式,才能使人大的监督权力得到全面、有效的运用。因此作为地方人大,不仅要全面掌握好这几种监督方式,而且还要正确有效地运用这几种监督方式。二是要敢于全面、正确地运用这几种监督方式。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国家根本大法赋予的权力,如果我们该说的不愿说、不敢说、没有说,该管的事不愿意管、不敢管,自动放弃了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权力机关的作用,辜负了人民对人大的期望和重托,实际上就是失职失责。因此,必须对人大的职能和作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信心,端正观念,要敢于监督、敢于碰硬、敢于叫真叫板,敢于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包括质询、提出撤职案等具有刚性的监督方式,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大胆行使各项监督职权。
(三)必须使每一项监督工作到位。在实施监督工作时,要严格依照监督法的规定,突出重点,做到抓大事、抓重点、抓全局,对每一项监督工作都要认真的谋划,充分的准备,精心的组织,科学的操作。首先要认真谋划,在实施每一项监督工作之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对所监督的事项提出监督的方式、内容和实施的时间、方法及参加人员,拿出详细方案。其次是要做好实施监督工作计划的充分准备。人大常委会的相应工作机构,要事先对此项工作进行前期调研,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如监督方式是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那么审议前的调研和视察就非常重要,调研包括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组织常委会委员深入到代表、群众之中,客观全面地了解此项工作情况。通过调研拿出一个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比较透彻的报告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并责成在专项报告中作出回应。以切实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其次,要组织好监督活动。在实施具体监督时,精心组织、科学操作很重要。组织和操作的重点,就是要达到让参与监督活动的代表、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都起到监督的作用,说白了就是激发大家履职热情,让大家都能针对所监督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有把参与监督活动的代表、委员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做到人人参与,人人讲实话、讲真话,才能使我们的监督工作达到应有的效果。
(四)必须力求监督工作的实效性。监督法实施以来,监督内容不断充实,监督程序逐步规范,特别是对行使监督权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有了法律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机关要严格依照监督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切实加强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把审议意见的落实作为提高监督质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审议意见的落实力度;一要落实审议意见交办制度,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及时送达“一府两院”,提出办理落实反馈的时限和具体要求,抓好跟踪问效工作;二要由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或工作室根据联系部门,负责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针对不同问题的不同程度,采取不同的督办形式,及时了解落实情况;三要突出重点,选择若干重要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加强监督,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进行实地视察、检查,召开常委会专题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对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和不及时反馈情况的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进行询问和质询,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效。
笔者以为,惟有如此,人大的监督工作才能彰显权威形象,人大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系河北省安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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