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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岁老妪状告儿媳为哪般?

 
王玉信

婆媳之间曾互敬互爱,和谐相处,儿媳孝敬公婆,公婆把儿媳当亲闺女看待,左右邻舍谁人不夸。但忽然一天,这婆媳之间却反贴门神不对脸,老妪要将往昔疼爱伺候照顾自己的孝顺媳妇儿告上法堂,一时间,这一消息传遍大街小巷,成了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

外出打工“淘金” 一场噩梦降临
2008年春节刚过,家住河南省西峡县的刘小山就要急着外出打工挣钱,因为家中上有81岁的老母,下有1岁多的儿子和正在上高中的女儿,每天都需要钱。他背上行李远到几百里外的矿山开始了他的“淘金”生涯。正当刘小山心里盘算着这一月下来能挣得多少钱时,一场不测风云从天而降。刘小山还没有淘到第一桶“金”,就被一场意外事故永远埋在了矿下。当刘小山的妻子听到丈夫的不幸消息后如雷轰顶,81岁的老母更是茶不思、饭不进。在明人指点下,刘小山的妻子和其弟一起前往矿山协商赔偿一事。
2008年4月9日,矿山与刘小山的妻子王大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刘小山埋葬费、子女抚养费、老人抚养费、返乡路途费等共计46万元人民币。这笔赔偿金一直由刘小山的妻子王大华保管。

儿媳管钱难要回 老人一怒公堂见
81岁的老人听村上人说,她的儿媳为死去的儿子从矿上要回很多钱,这钱也有她的份,可老人至今不但没听儿媳妇讲过此事,而且她一分也没有花过。老人体弱多病需要请医生,可儿媳管住钱就是不让老人享用。
“俺儿子死了,你想独吞那笔钱,没门!”老人家一脸不高兴地对儿媳说。
“俺不是想独吞,你现在老了,不需用钱,你的孙女、孙娃需要用钱啊。你大孙女正在上学,眼看就要高中毕业考大学,家中不给她留点钱,考上大学也供不起;你的小孙娃还小,长大也要上学,我身体也不好,家里外面事由俺一个人去扛。婆母,你就看在孙女、孙娃的份上让你儿子身后留下的这笔钱让俺娘几个今后共渡生活难关吧!”王大华对婆母轻言细语说着眼泪不住地往下掉。
“谁知你留这笔钱想干啥用!俺儿子现在死了,你以后如果起了外心,带着孩子再出嫁,俺这把老骨头可谁管?再说,俺现在连口棺材还没有,如果死了这把老骨头就没处装!不行,反正你得给俺留笔后事的钱。”老人家回敬道。
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双方整日为这笔钱争执得不可开交。这一天在婆媳之间终于撕破脸皮的情况下,倔犟的老人请来律师,一路艰难地和律师来到乡里法庭,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了公堂,她要让法律给个说法,要回自己应得的那份。

法官调解消怨气 婆媳之间情如昔
法院为化解双方矛盾,打造平安和谐的家庭,给老人一个满意的交待,办案人员不怕麻烦,带着双方当事人一同又来到远在几百里之外的某矿山,找到当时解决刘小山死亡赔偿的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热情地对前来办案的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接待,并配合法院给双方做工作。面对法官的苦口婆心和良苦用心,面对矿山负责人的真情实意,王大华也泣不成声地说:“俺不是不养活老人,俺男人在活着时俺就对婆母很好,现在丈夫不在了,矿上给俺赔偿这些钱,还要供大女儿上学,小儿子正在成长,家中困难,钱想存着今后慢慢用。老人俺也不会不管,她老人家有吃有喝的,身边留钱用处不大,所以俺钱拿到手后也就没有给她。今天既然为钱来了,让她说需用多少,俺同意给老人家钱。”王大华心平气和地说。可老人家也有自己的理由:“俺儿子不在了,以后儿媳另嫁钱都带走了俺上哪儿找?钱还是给俺分点,俺心里踏实。再说,我都这把年纪了,死了总得有口棺材吧,如果一时死不了有个三长两短,手头总得有个钱用吧。给多给少你们看着办,俺也不争。”在双方互谅互让的情况下,经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日主持调解,王大华和老人自愿达成协议:王大华一次性支付老人现金6万元,其他老人家请求全部放弃不再向儿媳追要。

[法官说法]
孝顺、关爱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儿女晚辈的不但要孝顺老人,最主要的是还得尊重老人的意愿。俗语说:“老变小”,就是人到了晚年,喜欢和年轻人“较真儿”。就本案而言,80多岁的农村老人,儿媳不缺她吃,不缺她花,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舒心日子,几十年如一日。婆媳之间并没有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就是因为老人的儿子外出打工遇难死亡之后,矿山向死者家属赔偿一笔安葬等费用才引发了争执。但这笔费用也包括孩子和老人在内,而老人的儿媳得到这笔赔偿款后回到家里没有向老人说明,她只是想着人老了不用花钱,钱就自己先保管着,但老人知道儿媳从矿山要回的这笔钱其中就有自己一份,而儿媳一分不给就非常生气,在老人多次催要儿媳硬是一分不给的情况下,老人一气之下就告到了法院,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老人终于要回了本该属于自己所得的那份钱。
其实,这点事儿儿媳如果早点向公婆说明自己保管这笔钱的缘由,能取得公婆的谅解,那么,公婆也不会将儿媳告到法院。而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刘小山的妻子、子女是第一遗产继承人,但刘小山81岁的母亲也同样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根据此条款规定,老人也有权得到儿子死亡赔偿金的一部分所得的权益。同时《继承法》第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所谓的调解,就是双方自愿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讲法律、讲道理,把情理法融入调解之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就可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到解决实体争议的目的而协商一致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够对纠纷的解决、协商一致,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人民法院不得强迫、不得施加任何压力,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老人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依法维权是完全正确的。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使这一婆媳之间的纠纷得以圆满调解,满足了老人的心愿,促进了家庭、社会和谐,双方握手言和没伤和气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本案同时也警醒后人:孝顺老人从我做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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