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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的事”有法可依

 
桂旺 赫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食品的安全可谓“天大的事”,2009年2月28日,这“天大的事”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现状。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从2007年12月进入立法程序到顺利出台,历经15个月的立法过程,足见国家对制定和出台这部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非常重视而且慎重。

焦点一:食品安全重在监管
食品卫生与安全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在管理体制上也存在部门的多头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出现“谁都管,谁都管不好”的现象。为此,《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实行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该法第九十二条还对监管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二:食品安全标准须强制执行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焦点三:食品添加剂不可随意加
“毒奶粉”“毒大米”“毒鸭蛋”等事件的发生,说明在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食品安全法》着重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向县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焦点四: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不要负责任,这一话题已经被广泛议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这一讨论划上了句号,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今后,明星、社会名人代言食品类广告,要加以小心对待,不能像以前那样不管三七二十一,脸一露、钱一拿,拍屁股走人,相反,如果你代言的食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五:以人为本,消费者优先获得赔偿权
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理应赔偿,但是,实际当中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受害者往往很难及时得到赔偿。考虑到这一点,《食品安全法》从以人为本的精神出发,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第九十条还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也体现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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