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 2009年第6期
 

加强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预防

 
王荣进 杜小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中全会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基层干部是贯彻落实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实施者和直接领导者,但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直接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着力打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廉洁的政务环境。

新农村建设中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情况突出。从我院2004-2008年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共有乡镇领导干部、基层乡镇站、所负责人、村干部26人,共占总数的31.2%。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干部是建设新农村的组织者、实施者,是联系政府和农民群众的重要桥梁,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但部分人却没有把手中的权力用在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上,而是作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
   2、共同犯罪突出,窝串案较多。随着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抱成一团、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集体贪污受贿,以此形成纠合力,掩盖犯罪行为,对抗法律的惩处。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甚至是正副手之间、领导与会计、经手人之间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如我院查处马某等两委班子成员10人集体受贿一案,就是经过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3、贪污挪用犯罪突出。从我院五年来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贪污挪用犯罪的数量远高于其他职务犯罪,占全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78.5%,而且总体上升趋势明显,所占比例已从2004年的56.1%上升到2008年的78.5%。贪污挪用犯罪的高发,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权力的特点和范围有关。由于基层组织人员权力的局限性,能在人事安排、工程发包等事项上以权谋利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利用掌握的“财权”,单独或合伙把公款变成“私款”。如作为集体企业高层领导的孙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到的租金20万元据为已有,并私自决定挪用公款34万元归个人使用,在群众中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又如宋营镇某村的庞某和张某、宋村的张某和李某,分别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征地补偿款各10万余元和40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

4、部分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值得重视。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到2008年,移民、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共13人,占总数的32.5%。这些都是与农村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少数干部的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马某等10人以需做被征地户工作为由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王某索取贿赂30万元后私分,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又如二十里铺村、岗当村和中仰陵村等村在盖本村居民宿舍楼时,非法占用耕地现象非常严重。他们认为是自己村的地,当然自己说了算,于是在未办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非法占用本村耕地开始了建筑工程,可见其法律意识的淡薄,连最起码的土地政策都不遵守。
5、案发的“潜伏期”较长。由于国家对移民、扶贫、救济等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对分散在各地基层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难以准确把握,对资金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鞭长莫及。国家拨付的专项经费存在多头管理,缺乏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导致监管脱节,形成断层。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务公开”在许多地方得不到贯彻,村民的知情权、民主监督权无法实现,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这些因素往往使得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后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如方村镇某村支书陈某,在1992年担任村属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企业公款共23万,直到2004年才被发现和查处。

农村建设中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权力集中、监督不力。农村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和监督部门监督不到位或疏于监管的问题。乡镇党委和政府作为监督和指导部门,对农村基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发现了问题,有的不及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有关监管部门对农村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常常出现真空;有的村委会成员间责、权、利不分现象严重,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些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致使村民无法监督也无从监督。

二是制度不严、管理松懈。出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混乱问题,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干部不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少数村干部独揽财务等问题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一些基层干部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是谁收钱谁保管,随收随花,开支无度,或是所有支出全凭村支书一人说了算,包袱账、脑袋账现象较为突出,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较为普遍和严重,民主理财流于形式,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条件。如孙某挪用集体企业租金给他人使用,就打了一个收条,可见该企业财务管理的混乱程度。
三是放松学习、淡化思想教育。由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有些农村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学法、不懂法,整体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民主意识缺乏。不少“村官”认为自己是农民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经济问题顶多是把村干部撤了,不懂得在协助当地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是职务犯罪。有的村干部缺乏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搞“一言堂”。还有一些村干部认为自己挣钱不多,管事不少,心理不平衡,在这种吃亏的思想主导下,不依法从事经济活动,而是只想趁手中有权捞一些钱财,以求补偿,结果是以身试法。
四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监督。部分农民素质低,不学法、不懂法、不懂政策,一些农村干部作风粗暴武断,使许多农民对乡村干部产生了畏惧心理,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勇气去揭发、举报犯罪分子,是农村基层干部敢于实施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补助农民各项资金的投入,而许多群众分不清村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行使公务,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不明白怎样行使民主权利,致使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农民的这些弱点,利用职权实施违法犯罪有恃无恐,得寸进尺。

五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在新农村建设中,上级逐渐放权,随着政策的倾斜,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在市场经济竞争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行为随之孳生蔓延。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他们的商业目的,采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部门领导干部和主管人员,纷纷以各种名目向他们行贿。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在土地征收、清理过程中,利用自身的权力和各种便利进行贪污,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六是某些村贿选现象严重,形成恶性循环。基层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在选举时存在高价拉选票现象,并且在个别村镇有愈演愈烈之势。他们当选后,为收回“成本”,有的甚至会不择手段、想方设法使自己的“投入”产生高额“回报”。例如我院查办的宋营镇某村两委班子全体成员受贿一案中,在调阅相关书证时,两委班子研究某块土地转让的会议记录中赫然写着:“某某委员:我们大家都是花钱上来的,所以在征地时他们(开发商)得出点血……”如此直白的发言,让我们感到寒意顿生!这样的领导班子,将法律置于何处,又怎么能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

预防新农村建设中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制定以下措施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要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在每届村委会、班子改选的有利时机,下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用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村干部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件给他们上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从而在思想意识深处,形成“违法必究”的法律思想,提高农民的整体法律意识,做到普法、守法、执法三不误。

要继续严厉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针对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犯罪高发、重点领域职务犯罪突出的特点,进一步加大对侵害“三农”利益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推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形成合力,增强“惩防一体化”工作成效。(1)要严肃查办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补贴等国家支农惠农资金,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移民迁建资金、征占用农用地补偿金的犯罪,保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资金的安全。(2)要深入查办农村交通设施建设、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行贿受贿、贪污犯罪,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索贿受贿的犯罪,推动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要加大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1)要结合办案,突出抓好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同步预防,搞好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宣传。(2)要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帮助基层乡镇、村社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要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进一步畅通检察环节的农民群众诉求渠道,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别对涉及移民安置、征地拆迁等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热点问题,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慎重、稳妥处理,及时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对确有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坚决查处;对因工作中的误会引起群众上访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给予保护,并努力做好对上访群众的解释工作,息诉息访。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