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 2009年第8期
  建立纠纷劝导新机制
 
王荣贵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增多,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在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人民法院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力量,必须引导法官把‘胜败皆服’作为第一追求,把‘定分之争’作为第一目标”该院实行开门办案,整合调解资源,创新调解手段,力争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做出贡献。
在工作思路中该院明确提出“调解工作要有新突破”,实现调解工作的四个转变。一是调解理念上的转变:要求法官树立将案件消化在自己手里,通过调解化解冲突的观念;同时引导当事人树立“和为贵、让为贤”的理念,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调解主体上的转变:扩大参与调解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方法、互动的调解网络。三是调解程序上的转变:利用审判的各个环节做好立案前、送达前、庭前、判前的民事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四是调解方式的转变:扩大调解面,克服以往的就案办案,抓住案件的根源,运用说理讲法、真情感化、利弊分析等,一并调处与案件有关的相关矛盾纠纷,引导促使当事人调解,确实做到案结事了。
   该院一是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构建调解网络。充分利用辖区的民调资源,改变过去的由单一的审判员调解局面变为其他方面的力量与本院的调解并进,聘请了辖区街道办事处(镇)司法所长、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任、民调主任为特邀调解员,形成了覆盖全区的包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在内的调解网络,将矛盾纠纷层层化解。该院已吸收特邀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的案件80余起,调解成功率近70%。
   二是建立“纠纷劝导机制”。在坚持自愿、合法、公正为本、效率优先和执行程序保障原则的前提下,对来院求助群众进行劝导,引导其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具体做法是:当事人立案前或来人咨询时,指定专人进行及时、妥善劝导,并发放“调解纠纷劝导书”,告知其诉讼风险和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好处,对当事人愿意选择人民调解的,即联系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纠纷调处。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该院则予以立案,进入诉讼调解程序。在民调组织调解期间,负责分片联系的民调指导员及时进行跟踪指导,了解纠纷的调处进程,及时为民调员提供法律咨询,以尽力促使纠纷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调处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如当事人已自愿履行,则纠纷解决;如不履行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该院则快速立案受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认纠纷性质或就原来纠纷结合民调委员会反馈的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对案件进行调处。在2008年,接受劝导的案件36件(调解成功28件,重新又到法院诉讼的3件,其余5件正在调解中)。例如,陈某与某公司为产品质量纠纷,在当事人要求立案时,该院进行劝导,发放“调解纠纷劝导书”,告知诉讼风险和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后,该院及时与该公司进行联系,使双方的纠纷调解解决。这一做法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解决纷争,有效降低了当事人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降低了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诉讼对抗,亦增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定纠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在诉讼调解方面,该院针对具体社情,将调解的重点放在调处大宗纠纷上来,并对调解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是矛盾焦点化解法,尝试引导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逐步减小矛盾。
   二是调解前置法。针对法律关系十分明确的案件,不简单出判,将此类案件全部调解前置,例如在审理多名原告与同一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的9起案件时,在审前对被告明理释法,并进行后果利弊分析,使其主动还款;同时做好原告工作,适当减轻被告一次性还款压力,达到了双方均较满意的效果。
   三是群体调解优势法。针对集中受理的大批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案件,组织涉案业主与物业公司召开调解会议,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主体的不同,各自的权利义务各有其承担者,使双方当事人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动履行了缴费义务,物业公司还专门登门向被告业主致歉,纠纷有了了结,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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