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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防治甲型H1N1流感
 
桂旺 赫捷

目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已蔓延至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内地的北京、四川、山东、广东、福建、浙江、湖南、上海、湖北、河南、天津、江西等地陆续出现确诊病例。6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警戒级别升至最高级6级,表明世卫组织认为“流感大流行”已经到来,标志着甲型H1N1流感疫情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提醒全球对疫情需要更加警惕。
   防止“流感大流行”既要靠医学科技手段,也要靠法制手段。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防止传染病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不履行这种义务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前不久,北京市对一位甲型流感患者进行处罚。何某,24岁,四川南充人,目前就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所大学。他乘CA982航班从纽约起飞,于31日到达北京,但入境时并未申报流感情况。随后,何某在北京一家宾馆住宿。6月1日,他曾出现咽痛、咳嗽等症状,但仍未就诊或自我隔离观察,也没有按要求主动与疾控部门联系,仅向宾馆前台索要了“白加黑”、VC银翘片等药物。当日中午,他约同学聚餐。直到6月3日,何某才前往第二炮兵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随即由120救护车转入地坛医院隔离治疗。在卫生部门对何某进行流调的过程中,他承认自己回国前夕曾在美国近距离接触过流感样症状的病人,他的美国房东和一位室友都曾出现流感样症状。由于何某在北京的4天时间频繁出门会友、聚餐,多次打车不留票据等,与他所乘航班前后三排乘客、宾馆工作人员、会见的朋友、餐馆工作人员等总共88人都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而何某在机场填写健康申报卡时未如实登记,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地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对于普通民众比较陌生,为了更加有效地防止H1N1大流行,有必要了解该法的有关规定。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检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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