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 2009年第8期
  将法律装进行囊去旅游
 
汪振鹏 单鹏凌

兴冲冲去旅游,景点没玩好,合法权益却受侵害,不少游客都有这样的体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简称《条例》)5月1日起开始施行,外出旅游,不妨将这部法规装进行囊,以明明白白消费,高高兴兴旅游。
   一要查清旅行社资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旅游、工商、价格等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吊销、注销,违法经营行为及诚信记录、投诉信息等情况。联系旅行社时,可到相关部门网站查清旅行社是否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设立条件。查清资质,选择正规旅行社是保证旅游质量的基础。
   二要注意经营范围。《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报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分社不得超出旅行社经营范围,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与旅行社、分社或网点联系旅游签约时,要注意上述规定,才能确保旅游质量。
   三要不要违规签订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信息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要知道,签订违规合同便给旅游留下隐患。
   四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与旅行社洽谈后,要仔细审查合同是否载明《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必备事项。即旅行社名称及经营范围、地址、电话和许可证编号;经办人姓名、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行程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时间次数;交纳旅游费用及方式;安排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需另行付费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变更合同条件和提前通知期限;违反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及应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还要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旅行社对合同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条款不全的合同不能签订,以减少纠纷。
   五要及时提醒补救。《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人员不得有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3种行为。第三十条还规定,出境旅游应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如遇到违反规定的情况,游客要及时报告,因为《条例》第三十五规定,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应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要了解委托经营情况。《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委托业务要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同意,并签订委托合同。及时了解旅行社委托业务情况,在旅行社委托开展业务造成合法权益受损时,游客才可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要求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要求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七要检查是否投责任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检查是否及时投保,有利于防范旅游风险。
   八要准确投诉及时维权。《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向旅游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按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旅游者。因此,旅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视情形,准确向相应管理部门投诉。由其根据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旅行社及其相关人员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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