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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述职应有制度保障
 
周建军

今年4月29日的湖南省衡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该市的64名省人大代表将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监督。省代表述职采取会议述职和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会议述职人员名单由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确定。(详见《人民代表报》5月7日2版)
   关于间接选举的代表的述职,根据法律规定,这类代表应该向他的原选举单位,也就是选举产生他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述职,对这类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组织,理所当然也就可以完全按照人代会的组织程序,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代表的述职评议活动。在这里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述职就遇到很大的问题,如果他们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向选举产生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述职一次,那么,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要有十几至几十位代表需要述职,这在时间安排上做不到。鉴于人代会上安排代表述职有一定难度,所以从实际出发,间接选举的代表也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述职,再由人大常委会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向全体代表报告代表的述职评议情况。衡阳市人大常委会采用的就是这样一种符合实际的述职形式。
   事实上,早在2005年,衡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就对当时在衡阳的66名省代表分两批组织过述职,并产生了积极影响。述职后,不少省人大代表开始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工作,代表小组活动缺席的少了,特别是在省人代会之前走访选民的意识有所加强。2004,衡阳代表团在湖南省人代会上共提出建议议案75件,而2005年就达98件,且质量也明显提高。代表述职的制度效应得以显现。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开展了“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的试点,但是像衡阳这样连续两届全覆盖,让代表述职制度化、经常化还是不多见的。
   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中详细规定了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人代会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闭会期间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培训、议案建设调研等情况;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等,几乎涵盖了代表工作的方方面面。这样的制度性规定,就使得代表向选举单位“述”的必须是自己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的“职”,而不是“述”担任所在单位职务的“职”。倘若代表自身平时没有担负起责任、履行好义务、发挥好作用,没能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多出力气,那将会无“职”可述。而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是每一位省代表均需述职,这样的规定必定会促使每一位代表认真履职。
   代表述职要有始有终,不能“一述了之”,“一评了之”。测评之后,该通过的就通过,该否决的就否决,这才是制度意义的常态,问题是在制度设计时就要预先想到假如不称职票超过一定额度要采取怎样的刚性手段。这样的制度设计才能使评议监督的程序更加严密、科学。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就规定,不称职票超过30%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其提出告诫;被提出有不履行职责、损害代表形象、有严重违法违纪等问题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罢免案。湖南省上届人大代表、衡阳永兴集团董事长李文革在医院门诊看病时,因候诊时间稍长就对医生大打出手,同时他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期间还有违法行为,就被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代表们直面这实实在在的压力,就会牢记肩负的职责,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职务。这样一来,制度也就达到了其设计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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