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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亮点解读
 
◎蓝瑛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推进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河北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立法:顺应民众期盼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2004年制定,属于创制性立法。多年来,该条例对于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见义勇为行为界定不规范;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资金规模较小,优抚救助工作不到位;保障机制不健全,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
  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特别是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较大幅度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救助力度。如何推进见义勇为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修订法规势在必行。
  经省政府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第十一次会议认真审议,《条例》获得通过。《条例》与10年前颁布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比,顺应了社会各界的期盼,不仅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扩大了保障范围,而且进一步完善了界定标准、认定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新法:亮点纷呈
  《条例》内容包括总则、确认、奖励、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2条,注重与国家政策的有序衔接,彰显了法治引领德治的理念,体现了政府在见义勇为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明确界定见义勇为的刚性条件
  《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亮点二: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八条规范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确认程序,明确了启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的两类主体:一类是申报人申请启动,另一类是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依职权启动,启动程序规范简便。同时,《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受益人、见证人和基层政府、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申报、确认过程中的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每一个程序规定了严格时限,程序更加规范,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实。
  亮点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表彰奖励标准大幅提高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10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为“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6万元以上奖励。对在设区市、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分别认定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分别给予5万元以上和1万元以上的奖励。
  亮点四: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护措施更明确
  《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对牺牲、致残、负伤见义勇为行为人,从评烈、评残、救治、抚恤、救助、住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子女在就学、就业方面的优惠待遇,以及致孤人员的救助办法。
  亮点五:对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解决了当前有些地方见义勇为工作保障经费不落实、不及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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