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件的重审看权力干预司法之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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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莉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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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安徽省高院日前开庭重审了9年前的一起经济纠纷案。这起案件系时为安徽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承办。去年,孟宪君向最高检举报说,自己在承办这一案件的过程中,一开始就认定涉事人无罪,法院一审也判被告无罪。但淮北市委的某领导要求“无罪也要起诉”,于是检察院被迫抗诉,法院二审改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于因权力干预司法而案件被改判,作为主办检察官的孟宪君一直承担着良心的责备,多年后毅然决定以自己告自己的方式向最高检举报,力推案件重审。综合各方面的消息已基本肯定这是一起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导致的错案。 退休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与其说是司法公正的回归,不如说是一位检察官良心的复苏。特别是这位检察官当年“办错案”,并非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差错,而是因为“有关领导”干预,使一起“无罪”案变成了“有罪”。可见,退休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所释放出来的意义,已经超过了纠正一起错案本身。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中存在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将办案权与行政管理权混同,由此形成了对案件的裁定意见实行“领导把关、层层审批”,办案人员不能真正成为案件的裁决者,行政权完全主导着案件的起诉和审判。这种“办者不诉,诉者不办”及“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模式,既不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违背了程序正义,甚至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的这起错案,就是典型例证。 司法缺少公正,不但造成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当然不是一个方面,但党政机关、党政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司法是其主要因素。正因如此,前不久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但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而且具有极强的严厉性和吓阻力。相信司法腐败会因四中全会《决定》而进一步改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宪法赋予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职权,是一条重要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如果说,过去一些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把权力之手伸向司法尚可以混过去的话,那么,如今权力之手再伸向司法,再干预司法,就再也不可能混过去,因为这会被记录在案,而且会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因此,尊法必须限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几率,必须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结合起来落实。我们在这里大喝一声:权力之手勿再伸向司法,伸手必被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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