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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能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护身符’”
 
◎方圆
  据媒体报道,2014年8月12日,福建周宁籍商人、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因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被警方强制带到医院进行血样抽取,鉴定结果达到了醉酒状态。两天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称警方已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裕明进行刑事立案,请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认为,“人大代表不能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护身符’,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置”,经过两次审议,许可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张裕明执行代表职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针对涉嫌酒驾的县人大代表张裕明,警方何以不能自行采取措施,却要先向人大常委会提申请、要许可呢?
  我国《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可见,我国法律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是有“特殊”规定的,如果警方“不巧”抓到涉嫌违法犯罪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就必须走法律程序——经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并罢免其代表资格后,再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上海警方在抓到涉嫌酒驾的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后,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是有法可依的,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尊重。
  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等这样的法条,在立法本意上,是为了保护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是为了杜绝对代表履职言行的打击报复,而绝不是对人大代表违法犯罪行为的“庇护”。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选自人民、代表人民,是人民的使者,岂能随便拿代表身份当“护身符”?!人大代表违法了、犯罪了,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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