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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杨印成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而又灿烂的历史,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历史的一部分,它传承深远、内涵丰富,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着极其深刻的影响。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独具特点。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大多都是以刑法为主,同时也对民事方面作了一定的规定,对民事方面的处罚也大多是施以刑罚。夏朝时,刑法制度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当时的统治者规定了基本的罪名和刑种以及一些简单的民事法律制度;到了商代在民刑方面的规定有所扩大但没有改变重刑轻民的格局;春秋战国时期,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加大;隋唐时期开始确定了刑部,并首创十恶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民事方面,在这个时期有了系统的规定,但依旧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仅仅从这一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事为主,在民事方面并作一定的规定,但对于民事方面的处罚也大多是施以刑罚,形式上则是民、刑不分。
  (二)礼法合一,国家本位
  中国古代的法一直是和“礼”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夏商西周时期到近现代,礼与法之间有冲突,有融合。不过从整个历史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礼法合一,重礼轻法。礼法合一就是道德与法律相互结合,西周时期,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西汉时儒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礼治”,倡导“德治”、“人治”来迎合汉代统治者的观点。自此以后,各个王朝基本上都沿袭着根据儒家主张的“三纲五常”来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在以礼为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国家本位,个体的思想、行为、个性都会被规范在这个大体系中,任何违反这个体系的人都是会受到无情的处罚。同时儒家的教化也形成了古代社会“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对社会长久稳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三)工具色彩浓厚,“无讼即德”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当时的人们对法律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厌恶它,排斥它,每当遇到纠纷与冲突时,百姓也不愿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 “无讼即德”,这样的一种观念使广大老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由此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四)行政监理司法,“权即法”
  古代中国在政治体系上实行的是绝对的中央集权制度,这就造成了司法上由行政来监理。在当时“人治”社会的背景下,法自君出,皇帝拥有特权,超越于法律,支配着法律。法律成为权力的附庸,一切法制秩序的兴废,都取决于君主个人的品德与才干,一切法律的执行者把握在各级行政官吏手中。例如:古代的“死刑奏报制度”就是对行政监理司法的印证,这种制度一方面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更反映出将生死大权控制在了中央。行政监理司法制度虽然可以使中央加强集权,但也造成了行政与司法过于的结合。这就形成了古代社会“权即法”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形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独具特色,其“礼法合一”、“重义轻利”和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法律观念对以伦理道德辅助依法治国的现实具有重要意义。在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儒家“德主刑辅”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一思想认为单纯使用强制性的刑罚只是治标之举,而通过道德的教育可以使人对犯罪萌生羞耻之心而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才是治本的方法。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飞速发展,而人们的道德水平却不断下滑,人们开始对依法治国产生怀疑,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提出了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只有不断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增强道德约束力,将法律建立在民族道德之上,才能缓解道德和法律的对立局面,以礼法的互动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其次,“重义轻利”的法律观在现代法治实践中也有积极的作用。“重义轻利”的法律观包含有重仁义道德、法律义务,轻视个人利益的意思。当仁义道德、法律义务同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它要求公民为保全仁义道德,服从法律义务而舍弃“私利”。
  再者,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无诉”的思想,这虽然会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忽视,但是这种注重调解的传统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审判中,调解依旧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法院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通过基层组织、法院等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省诉讼资源,达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影响了中华民族数千年,而且对当前民主法治建设产生着积极影响。我们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积极吸收借鉴有益成分,创建适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法治思想体系和法律框架,让它发挥更好的作用,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单位:河北省临西县人大常委会)

责编:马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