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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代步车“身份”惹争议的背后
 
◎小非
  一死三伤,车种定位有争议 
  2014年9月14日下午,天下着雨。河南中牟县,年近五旬的李先生驾驶一辆老年代步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可能由于路滑等原因,不幸发生了,李先生的老年代步车与一辆由东向西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本次事故,除造成大货车和老年代步车不同程度损坏外,李先生当场死亡,老年代步车上的三名乘客也不同程度受伤。 
  本案当中,李先生的老年代步车“身份”该如何定位?当地警方也首次遇到此问题。 
  2014年9月23日,中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事故认定,发生事故时为白天、雨天,视线较差。老年代步车为机动车,老年代步车驾驶员属无证驾驶,货车司机属于超速行驶。事故原因是货车司机和老年代步车司机共同违反道路通行规定造成的,二人承担同等责任。 
  因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死者李先生的四名亲人最终将肇事司机牛先生、货车司机挂靠的物流公司、货车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2014年12月9日,河南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四名原告均为老年代步车死者和受伤者家属。庭审现场,围绕老年代步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老年代步车用不用缴纳交强险,认定书认定代步车是机动车有无依据等内容,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原告认为,老年代步车应该是非机动车,属于弱势一方,肇事司机一方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被告方之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李先生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又严重超载,使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当由老年代步车驾驶员李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货车司机牛先生描述称,事发时,它(老年代步车)像失控了一样从南边车道拐到中间车道又拐到南边车道,最后跨黄线变入我的车道,我刹车不及,撞了,随后老年代步车又撞上了路边的树!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就赔偿问题双方当庭未达成调解,法院决定择日宣判此案。 
  老年代步车属不属于非机动车成为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该案的主审法官赵海涛说:“如果划成非机动车,那么原告所承担的责任就会小一点。”按照事故鉴定书上老年代步车的型号搜索,找到相同系列四轮老年代步车,显示其加注93号汽油。“但烧油不能界定老年代步车就是机动车,电动汽车不烧油,难道它是非机动车?所以本案重要依据还是要看交警队。”赵海涛法官说。 
  老年代步车的“身份”争议 
  如今,在不少城市大街小巷上,经常可以看到老年代步车。这种车有三轮的,也有四轮的,大都悬挂“老年代步车”的牌子,全封闭、刹车、档位、方向盘、雨刷器等一应俱全,车速一般为30公里到120公里不等,除车身偏小,这种车看上去与小轿车没有明显区别。一个最明显的现象是:这种无牌车挤进机动车道,可在车流中任意穿梭。 
  由于老年代步车驾驶方便,价格不高、车身小巧、全封闭等特点,受到不少中老年人的青睐,现在更有一些年轻人开始驾驶这种车辆。另外,还有些人为了逃避监管,竟然开着它跑起了黑出租。 
  老年代步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可以说是看法不一。 
  郑州交警支队一位民警认为,应认定为机动车,因为它的时速、重量都远超非机动车,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但又因为这种车没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所以上路的老年代步车都属于违法行驶。但另一位民警则认为,具体车辆具体对待,一般看车辆的相关手续再定,车辆出厂都有检验合格证,看车子出厂显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然后再做相应处理。 
  调查发现,依据相关规定,老年代步车目前并没有在国家规定的上牌目录内出现,现在公路上行驶的所谓“老年代步车”主要是指以蓄电池或者燃油驱动的非法组装、拼装的三轮或者四轮车,是销售商或厂家为满足消费者需要而自行延伸出来的产品。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严格意义上说,真正的老年代步车产品应是从原先的归属于医疗器械类的电动轮椅车演变而来,可以说仍是一种医疗器械车辆,这种产品的设计更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的驾驶习惯,时速在5~10公里,拥有良好的转弯、刹车性能,且不能上机动车道行驶。这类车辆一般在医院、福利院等场所使用,主要为方便老年人出行。由于目前该行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少企业的生产借鉴了现有的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电动轮椅车的国家标准以及国际上对该产品的通用标准。 
  刘静博士说,老年代步车的名字根本不是规范的名称,而是销售者的一种商业叫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只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人们所说的老年代步车不论是三轮还是四轮、电动或者燃油,九成以上属于机动车。只要机动车上路行驶就必须挂牌,同时驾驶人也要取得驾驶资格。而机动车也应该购买保险。目前市面上常见的电动车已有部分被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购买车辆时一定注意购买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品牌型号,购买后可到车管部门挂牌。 
  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司机未接受过驾驶培训,行驶中经常出现抢占机动车道、随意变道、猛拐掉头、闯红灯等违法现象,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由于老年代步车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因此不能申领机动车号牌,不能上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伤者权益很难保障。业内人士称,老年代步车自身安全隐患大,存在无牌行驶、违法行驶、非法营运等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提醒老年人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子女也不要把老年代步车当作礼物相送。 
  老年代步车的监管“空白”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当前购买和使用老年代步车的人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管理和安全等社会问题。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说,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老年代步车”属于非标准车,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技术检测,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登记范围之内,不能在交管部门办理上牌业务。即使有的“老年代步车”有生产和销售许可证,但多数厂家又不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登记范围内,所以同样不能上牌照。 
  刘静博士表示,由于目前无法鉴定“老年代步车”具体归属哪类车辆,对其管理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许多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年龄较大,大部分都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但它是不是机动车,由于从生产到销售到上路,这类车辆没有明确的法律归属,在交通管理方面处于盲区,交警在实际执法中也面临困境。 
  对此,有一线交警表示,对于这种车的路面执法难度很大,全靠民警处罚来杜绝是不可能的。目前老年代步车并没有在国家规定的上牌目录内出现,这就意味着这种“代步车”没有上路权,只可以在不妨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但是,怎么界定什么是不妨碍公共安全?交警执法时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执行起来却并不容易。有地方交管部门称,会针对55岁以上、真正以此车代步的老年人,在执法时会更加人性化,以劝导、教育为主,如不听劝阻、屡次上路,才会当场扣车,直至消除违法行为。 
但也有地方交管部门,正式认定电驱动或燃油驱动的四轮“代步车”为机动车,明确要依照对机动车的管理方式对这种车进行严格管理。 
  有关专家认为,违规老年代步车的出路有两个,一是坚决取缔,二是车辆达标。有关部门应当对这类产品尽快明确质量标准,如果产品不达标就不能出厂,达标了就按照机动车管理,牌照、驾照一个都不能少。如果不从源头上控制住,这种身份不明确、打政策擦边球的产品将依然难以管理,其潜在危害也会随时爆发。 
  但同时也有专家表示,老年人是个弱势群体,既然“老年代步车”已经“上路”,那么在相关的生产、销售环节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以扶持和疏导的态度来引导这一产业的发展,引导它健康成长,让老年人合情合法地开着安全舒适的代步车上路。另外,考虑到驾驶人的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或腿脚不便的老年人所使用的电动代步工具有特别限制,不能以部分型号的不安全来否定代步车存在的合理性。
责编:陆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