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不仅需要我们从道德层面去发扬光大,亦需要从法律层面去宣传和规范。在现实中,有少数人拾得遗失物后不但不归还失主,还擅自据为己有、任意处分,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为自己徒增了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且看下面的两个小故事—— 故事一:捡拾钻戒复丢弃 拾主全额赔失主 晓阳与女友逛完商场后去停车场取车,无意中,在停车场内拾到了一枚钻戒,晓阳随手将之交给女友,而后驱车离开。 失主老魏发现钻戒丢失后,随即报警。老魏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的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晓阳及其女友。经询问,晓阳及其女友均承认拾得了该钻戒,但其表示因以为钻戒是假的,早已将钻戒丢弃。 “我以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把戒指给扔了。我根本没有想过是别人丢失的,还以为是谁随意抛弃的呢。如果我当时没有扔,我一定会返还失主。现在戒指已经扔了,所以我不同意赔偿失主。”在失主老魏起诉晓阳赔偿钻戒损失4万元的诉讼中,晓阳如此辩解道。 由于晓阳在拾得戒指后将戒指扔掉的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对遗失物的灭失存在主观故意,故而法院最终判决晓阳赔偿老魏钻戒损失4万元。 【说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亦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晓阳在拾得钻戒后,自称将钻戒丢弃,其明知道丢弃钻戒会对失主造成相应的损失仍放任而为之,故晓阳的主观心态应属于故意,客观上也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因此,失主老魏在原物无法取回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晓阳全额赔偿钻戒损失。 故事二:拾卡取现 游客变身诈骗犯 云淡风清的一个秋日,大武携妻子、岳父到某景区游玩。无意中,大武拾到了一个钱包,打开一看,里面不仅有现金、信用卡,还有失主刘先生的身份证。大武内心窃喜,再也无意欣赏美景,为避免失主寻找钱包,与妻子、岳父匆匆离去。 回到市区,大武立刻拿着失主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以失主刘先生的名义到银行柜台修改密码,在柜台工作人员反复问及为何挂失信用卡、为何忘记自己设定的密码、在何地开户等问题时,大武愈发心虚,遂仓皇离去。 “既然本地的银行审查严格,那我何不去外地的银行试一试呢?”拾到钱包的第三日,大武来到外地的一家银行柜台,以失主刘先生的身份,成功办理了所拾信用卡的撤销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先后从卡内取现、消费了4万余元。刘先生发现自己已经挂失的信用卡仍在使用中,随即报案。 两个月后,大武被查获归案。“我知道把别人丢的东西据为己有是违法的,但我没有想到会变成刑事犯罪。我是捡的,又不是偷的抢的,我以为即使被抓到了,只要把钱还回去就没事了。我现在知道错了,希望国家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身穿囚服的大武,在这一刻追悔莫及。 【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四种情形。 大武拾得他人信用卡取现、消费4万余元的行为,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故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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