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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使地方立法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潮中,切实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是地方立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深入推进地方立法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进一步树立地方立法工作的新理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做好新时期的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地方立法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首要的就是牢固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
  (一)努力服务大局。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从制度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牢固树立立法先行的大局意识,主动研究改革中涉及的立法问题,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到发展全局中去筹划,突出“发展”和“民生”两个关键,把省市委的决策部署,把体现科学发展要求、反映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和经验制度化、法制化,真正做到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协调同步,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维护法制统一。一是地方立法要严格按照《立法法》所规定和要求的权限、内容、程序进行。二是要注重及时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改革发展不适应的法规。三是要对一些明显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实际上已不适用的法规要及时废止。四是对于法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及时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作出处理。
  (三)恪守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弘扬公正立法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统筹兼顾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权利以及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切实排除部门利益倾向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四)突出地方特色。立足实际,密切关注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把主要精力用在本地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上,以切实解决地方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目的,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创制性立法、自主性立法上,努力突出区域特征,力戒照抄照搬。要结合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到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直接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见,充分接地气,让法规牢牢扎根于现实生活。
  (五)坚持与时俱进。站在时代发展前列,准确把握现阶段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紧跟形势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需要研究立法工作,紧密围绕我市新一轮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改进立法工作,注重统筹好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努力实现法规制度与实践发展要求相结合、相适应。
  二、进一步探索地方立法工作的新举措
  依法治国,必须是依良法治国。这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形式、新途径,切实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和法规质量。
  (一)加强立法预测。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加强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的前瞻性具有重要意义。要建立立法预测机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力量开展超前研究,通过实际调查、信息研究、资料分析等方法,对立法的未来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和测算,从而为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提供科学依据,使立法决策能够紧密地契合社会发展实际,真实地反映客观规律,及时回应社会呼声。
  (二)完善法规案提出机制。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专门委员会均可依法提出立法案。但从立法实践看,专门委员会提请审议法规案极少。市人大常委会应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逐步改变目前主要依靠政府提报,渠道单一化这一状况。对于涉及执法主体不突出、协调工作不多的法规案或者法规的集中清理,应更多地安排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三)实行精细化立法。改进立法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工作机制,以更充足的时间保障,更完整充分的立法过程,更多的立法活动、更细的论证修改和更严的审议把关,确保在立法全过程中做到细致、具体、严格;减少地方性法规中重复上位法和宣传性、号召性、指引性的条款,从实际出发,对权力义务进行精细化的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有效管用、精益求精。
  (四)加强沟通协调。一要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与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磋商、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抓好立法计划的落实。二要加强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推动立法重大问题的协商解决。三要加强与省人大的沟通协调。从立法项目的论证、立法计划的确定,到一审后的修改指导,都应及时向省人大法工委汇报沟通、交换意见。
  (五)完善法规审议制度。根据法规草案的难度、社会关注度、审议意见等因素,视具体情况增加“隔次审议”和“三审制”的运用,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时间进行调查研究;推行法规草案审议辩论制度,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一些重大问题,召开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辩论,提高审议深度;推行个别条款表决制度,对拟交付表决草案中的个别条款有重大分歧的,应先就该条款单独表决,更好地促进立法决策的科学性。
  三、进一步创新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机制
  立法工作是一项事关发展全局的整体性、复杂性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支撑、群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一)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立法实践中,从法规的立项到具体制度设计,再到重大问题的协调,市人大常委会都应主动向市委汇报,并积极与市政府沟通,尤其是一些重大问题的决定,常委会主要领导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更应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市委也应定期研究地方立法工作,通过研究立法规划、重大立法建议、协调解决立法中热点难点问题、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切实加强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二)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强化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法规立项、法案起草、争议协调等方面的职能,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和立法工作的有序推进。加强人大对立法决策的主导,特别是对法规案起草工作的主导。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草案,可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对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法律法规草案,也可委托第三方起草。
  (三)发挥政府的基础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尊重政府的提案权,调动政府提案的积极性,抓实抓细立法活动中相关基础性的工作。政府法制办要负责做好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常务会议应切实担负起对法规草案中重要问题、重大争议的决策职能。对法规草案中涉及多部门职权配置,要事先做好协调工作,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意见分歧解决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
  (四)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加大省市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社会机构参与立法工作力度,通过课题研究、立法评估、专题论证或者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等形式,进一步规范、引导社会机构参与立法工作。探索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立法咨询基地,提高专家学者在咨询、立法评估工作中的参与度和实效。要建立立法工作购买服务制度,对法规草案起草和语言文字审校等事项,向社会购买服务。
  (五)发挥公众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在提高公众参与效果上下功夫。通过建立公众参与立法的激励机制,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通过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召开新闻发布会、网上直播审议过程等载体、形式公开立法信息,增强立法公开的效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公开邀请公民参加立法座谈会、听证会、旁听法规审议等措施扩大公民参与立法途径。
  四、进一步激发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活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使地方立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急需激发地方立法工作的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水平。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工作职责、任职保障等。推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制度,逐步提高专职委员的比例。提名和选举更多的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委员,逐步优化委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通过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立法调研、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审议法规的感性认识,提高审议能力。
  (二)加强人大立法队伍建设。把立法干部队伍建设作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全面规划和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实施。按照“做合格立法人,当好参谋助手”的要求,通过培训进修、挂职锻炼、考察学习、交流任职、引进人才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石家庄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
  (三)实行立法民主协商。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既有利于立法机构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也有利于发挥政协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优势,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立法民主协商是我市地方立法面临的新课题,要学习借鉴其他地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探索建立立法协商机制和工作流程,推动立法协商规范化和常态化。
  (四)加强法规宣传报道。一是通过媒体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把群众关注、关心、有立法条件的重大事项列入立法计划,满足社会需要。二是注重对法规草案审议过程的宣传报道,把法规草案规范的比较确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重要的审议意见及时报道出来。三是在《石家庄日报》等媒体上及时刊登法规解读文章,提高人们对法规的了解,使法规深入民心,深入社会,营造地方立法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