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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看法官应具备的几种素质
 
◎李孟山

  在近年接访、约访和深入化解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且极易形成长期的缠访、闹访事件,很难化解。地方法院作为有效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环节,妥善推进依法、及时、就地调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法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高低尤为重要,并深层次影响司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力和推动力。笔者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具备以下几种素质。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发展的大局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全力推动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法官应该立足审判职能,发挥好法治建设引领者作用,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一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紧密结合。就我县来说,要围绕中央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县委中心工作,密切关注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情况,善于在法律精神内找到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点,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在调结构、扩内需、促转变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努力减少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为全县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能够顺利实施、有效推进提供司法保障。二要善于依法妥善处理敏感案件、压力案件。必须正确处理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善于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全县和谐稳定、政治安定。强化案结事了调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与判决两种方式的作用和优势,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职能。人民法院虽然不直接参与经济建设、行政管理,但可利用司法建议方式,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机制的制度化、法治化。
  二、在定分止争中筑牢司法公信的责任担当
  公正司法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引导涉法涉诉上访群众中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核心在于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以公正司法增加群众法律认同。
  优秀的法官在矛盾纠纷的定分止争中不仅需要对法律的深刻理解,还需要加强对社会生活、人性洞察、生活常识的判断与运用等人文社科及自然科学知识的综合把握。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案件的裁判是否公正,是人民群众认知司法、理解司法、评价司法、信任司法的最直接依据。法官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守法治原则,又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心理接纳程度,通过亲和的工作态度和恰当的工作方法,积极引导群众理顺个人需要与道德情理、私人利益与法治原则的矛盾冲突,逐步建立积极正确的法律观念。既要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同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纠正,严防冤假错案。二是推行“阳光审判”。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以公开、透明的审理执行过程,提升群众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增强人们对司法裁判结果公正性的信赖及信仰,使人们“信法而不信访”,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三是讲求司法艺术。良好的司法效果不仅仅是公正审判,更是处理结果能够令群众乃至社会公众所感知、理解和认同。法官要通过妥善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及政策考量、利益衡平、价值取舍等司法方式,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予以必要的、适当的变通,并将法律救助、社会救助和心理疏导等手段引入信访化解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诉访分离的信访工作机制,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正常法律程序理性表达诉求。
  三、文明、敬业、真情、微笑服务群众的为民情怀
  “群众利益无小事”,大多数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是迫不得已,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难处,或多或少都有情绪,法官在案件的受理、审理到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充分体现司法为民,在判决公正的同时,将关爱、理解、体恤等融入到执法办案过程中,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心,使群众赢了官司的“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也真心信服。一要耐心听取群众陈述并加以引导,通过耐心听讼来化解矛盾与对诉讼结果不利的怨气。用真诚服务和关爱消除群众对法律的陌生感和距离感,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法官的温暖。二要继续探索创新司法便民措施,抓好现有司法便民措施的落实,在立案信访等服务窗口和环节,尽可能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以良好的服务态度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三要积极面对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问题,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认真查找打官司难的症结所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四、坚定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信仰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当前群众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维权途径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中应转变传统的工作方法和理念,以更灵活、生动的方式,加强法制教育,以法律信仰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一要充分发挥调解和裁判两种审判方式的综合优势,尤其是民商事案件,要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合调解的要优先调解,尽量调解;适合和应当运用裁判方式的就要用裁判解决问题,恰当运用法律逻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二要加大对矛盾纠纷化解新机制的参与力度,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好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促进各类社会矛盾通过法治方式化解。要将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看作是普法宣传的课堂,以法官的法律信仰、以有理有据的审理加强公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制素养的认知程度,引导法治理念的培养,促使行政机关、社会民众形成正确的思维模式和维权方式。三要以有效执行提升群众法律信仰。法院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是对司法公信力最集中的践踏,应加大力度解决法院执行难题,积极抓好执行配套措施的改革,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威慑机制。四要发挥人民法院案例资源丰富的优势,注重以案讲法、以案释法,认真做好司法释明工作,切实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努力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信法不信访”的良好局面。


(作者系河北省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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