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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杀,员工家属状告用人单位
 
◎风扬
  2012年12月9日,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23岁女职员张青,在加班回家途中被人击晕,抢走钱包后,扔进河沟溺水身亡。3个月后,张青尸体被发现,犯罪嫌疑人王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精神损失71万元,但由于王建没有赔偿能力,家属实际只获得6万元赔偿。张青父母认为,女儿是在加班至深夜后回家途中遇害的,制造公司作为受益人既没将自己的女儿安全送到住处,也没让其打车回宿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女儿的死应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却反驳称,张青虽然是公司的员工,但双方未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张青并不算正式员工,而且加班并不属于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所以公司不愿给予经济赔偿。
  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
  单身女孩深夜加班,黝黑小巷危机四伏
  2012年7月,23岁的河北保定女孩张青从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来到北京闯荡,应聘成为制造公司的仓库管理员,月薪3200元,包餐不包宿,每天上下班都要转好几趟公交车,来回得三个小时。虽然辛苦,但张青咬牙坚持了下来。
  2012年11月12日,张青和往常一样加班,下了公交车已快十点半。走着走着,张青总觉得身后好像有人在跟着。路过一个巷口时,猛然从角落里窜出来一个黑影,抢过张青身上的挎包就跑。等张青反应过来喊人,对方已经跑得无影无踪。
  抢包事件后,每次下班穿过那条漆黑幽深的小巷,张青都是心惊胆颤。很快到了一年中最冷的12月,每天加班后往家赶,张青都冷得直哆嗦。同事们都抱怨太冷了不想加班。张青向领导反映过同事的意见,可领导却冷冷地说:“又不是没给你们加班费,不想加班随时可以走人。”
  加班路上无辜被杀,寒冷冬夜命丧河沟
  2012年12月9日,张青加班到晚上九点四十分才下班。此时,室外温度接近零下10度,几乎滴水成冰,路边草坪上起了薄薄的白霜。下班后,张青跟一位女同事一起走到了公交车站,然后两人各自上了不同的公交车。
  12月10日早晨,张青没来上班。有几个单子需要她审核签字,同事打她电话一直没人接。跟张青十分要好的女同事李薇觉得不对劲,上班以来除了生病偶尔请假外,张青从不会无缘无故缺席,更不会不接电话。下班后,李薇去了张青住的地方。透过窗户往里一看,床上的被子整整齐齐,根本没动过。她忙问房东,张青昨晚回来没?房东说:“没回来。以前她天天晚上加班回来,我都能听到她开门的声音,昨天没有。”李薇把张青可能去的地方都找遍了,可朋友们都不知道她的去向。
  李薇忙向公司领导汇报了这个情况。12月11日,整整过去了48小时,张青还未出现,手机也从原先的无人接听到无法接通。公司领导忙给张青父母打去电话,让他们来北京一趟,并向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派出所报了警。
  东华门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他们调取了张青加班后乘坐的那辆公交车的监控视频,视频上显示,当天晚上22:03分,张青上了公交车。投币之后,她的前面站着一个青年男子,站在投币机那里接电话。被堵在门口,张青便说了一句:“师傅,麻烦让让路,让我进去一下。”谁知那男人回过头来看着张青,语气不好地抱怨道:“挤什么挤,赶着投胎啊!”对方说话太难听,张青忍不住跟他辩驳了几句。两人差点吵了起来,车上的乘客都赶着回家,忙劝起了两人。
  后来,张青坐在了一个靠窗的位置,玩起了手机。那个年轻男子坐在她前面,时不时看张青一眼,眼神很不友善。
  23点12分,张青下了公交车。那名与她争执的男子也跟着下了车。警方怀疑,张青的失踪跟这名男人有关。
  2013年3月7日,路人在东华门附近的一条河沟里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经辨认,正是失踪三个月的张青。
  随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建,他就是与张青在公交车上发生口角的年轻男子。
  王建,家住北京市东城区,无业,喜欢赌博。因为这事,妻子跟他离了婚。没人管,他更变本加厉,欠了不少赌债。
  案发前两天,王建接到朋友的催债电话,说再不还钱就要他好受。被逼无奈,王建借了1万元的高利贷,希望在牌桌上赢笔钱回来还账,哪知不仅把身上钱输光了,还欠下了不少新账。
  2012年12月9日晚,王建坐车时接到了朋友的要钱电话。挂掉电话,王建心情原本就不好,刚好当时张青站在他后面,还跟他发生了争执,这让他十分郁闷。张青下车时,他鬼使神差地跟了上去。后来见张青下车后一个人,走进了一条小巷,他灵机一动,觉得可以抢点钱来花花。
  张青下车后走到黑黝黝的小巷里。在一个拐弯处,王建冲上去一把捂住了张青的嘴巴,并控制住了她,让她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张青拼命挣扎,死死地抓着自己的包。王建见张青反抗得厉害,就用力把她打晕了。抢了张青身上的钱之后,王建背着张青,把她丢到了不远处的一个河沟里,张青当时只是昏迷,后来经法医鉴定,她是后来溺水身亡的。之后几个月,王建一直不知道张青已经死亡。
  女儿死后,张青父母一直在为女儿的死奔波,他们希望法院能重判王建,给女儿讨个公道。得知张青死讯,制造公司曾给付张青的父母2万余元,其中包括张青未结算的工资及对家属的补助。2013年2月19日,制造公司核准注销。根据工商档案记载,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股东于某和卞某承担。
  2013年6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建无期徒刑,并赔偿张青父母71万元。但王建亲属只代其交纳了4万元。
  张青父母认为,如果公司不让女儿加班,或者公司在加班后把员工护送到家,女儿就不会死。制造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加上自己的女儿是在从公司回宿舍这个特殊的时间段发生的意外,所以制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虽然公司已经注销,但女儿的死是发生在公司注销之前,他们不能推卸责任。于是,老夫妻二人找到制造公司的两名股东,希望他们就女儿的死,给个说法,但遭到了拒绝。
  加班后返家途中遇害,两股东共同赔偿13万
  2013年12月3日,张青父母将制造公司两名股东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该公司索赔女儿张青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7万元。
  2014年3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某和卞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张青自从2012年9月份进制造公司以来,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再说加班并不属于正常上班范畴,所以对于张青的死他们不负任何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辩驳道,制造公司虽未与张青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已支付张青劳动工资,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再加上制造公司在张青加班行为中已经获得利益,张青在公司加班到晚上才下班,在回家途中被人杀害,制造公司应就张青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国的法律对员工工伤的认定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青被王建杀害,王建作为直接侵害人,应当赔偿张青父母的相应损失。制造公司在张青加班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而且张青加班到10点后离开公司,中途转车时已近11点,冬天11点已属深夜,公司有义务为张青提供安全保障,张青的死亡与加班确有关联性,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制造公司被注销,其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故于某和卞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制造公司股东于某和卞某承担10%的责任,判处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13.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