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再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两年后需继续实施的,要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长期以来,人们对行政部门以条例、文件甚至通知的形式采取减损公民权利或者提高税收的办法,批评很多。比较典型的,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的限购、限行政策,以及最近出现的成品油消费税增加。 并非说这些措施没有必要,或者就是错的,但程序上的缺失,却使得本来合理的需求变得有了“破绽”。不仅公民的权利被减损,财富支出增加,还要承担政策执行上的风险。一旦有某些政策针对性偏移,产生问题,政府可以变化政策,但公民的损失则难以弥补。 将某些领域的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有诸多好处,它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有了规范化的程序,相当于削减了政府的权力。符合宪法精神的立法规范化,将使意见的表达更具有代表性,讨论也更充分,能照顾到各个阶层的利益,能够使得决策更准确、科学。最为重要的是,它能减少政府为了达到某一愿景(如增加财政收入或达到上级要求)而“随意”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往往是需要公民做出牺牲的。 说白了,人大某种程度上的“收权”,就等于百姓获益。 从长远的角度看,受益一方不仅仅是普通的百姓,也包括政府本身。例如地方政府规章实施两年后,如需继续,必须交人大立法,这个时候就必须向人大阐述理由,获得支持,这将大大促进政府在决策时候的慎重性。 还有些地方政府,对法律有着极其错误的认识,认为制定的某些地方法规,起到“宣示性”就可以了,在这个认识下,就会出现“雷人”的规则,殊不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将大大损伤政府的权威。个别官员、机构,热衷与民争利,百姓得到一点实惠,就要想办法收取,虽然有貌似充分的理由,但却在人们心中留下了负面的印象。 如果立法法得到修正与加强,那么这类行为,就可以大大减轻,政府和官员就会学会从尊重公众利益出发来思考问题,形象也可以好转很多。 所以,不要以为立法法使人大“收权”,是在给政府制造麻烦。相反,它是在敦促政府提高自己的水准与素质,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也是让政府和公众走向利益统一的催化剂。 立法法修正案的种种改动,都在体现着法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立法法律化、规范化,才能让遵纪守法的人,不会感到种种“不服气”与“不舒服”。相反,越遵纪守法,就该越活得舒心愉快,感到自己的权益是有保证的。这才是立法的目的,也是有序的现代社会的特点。
(摘自2014.12.23《法制晚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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