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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搭档式家族腐败
——盘点那些“贪腐父子兵
 
◎高四维 卢义杰

  当刘铁男案宣判的时候,刘铁男之子刘德成,随即被一些网友戏称为“最坑爹儿子”。
  这种论断的依据之一是刘铁男的供述:其贪腐的资金多数都是在刘德成的公司的账面上,而他本人的生活简单清苦。
  刘氏父子搭档贪腐并不是特例,据媒体此前统计,在近年的腐败案中,至少有28起家族腐败,而父子联手贪腐更是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占六成以上。
  这种联手贪腐最常见的情形有:当权者父亲利用手中职权为儿子安排工作,通过儿子收受第三方贿赂,通过儿子与商人勾结、形成利益集团等。
  父子“同朝为官”
  在一些家庭贪腐案件中,不乏父子“同朝为官”的情况。
  2012年8月,安徽省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及其子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局长张冬受贿一案判决。张治淮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冬被判无期徒刑。
  自2002年起,张治淮开始担任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一年后,张冬大专毕业,便成为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副科长,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工作。
  2006年初,张冬被提拔为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此后父子形成家族贪腐集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41.81万元、港币40万元、购物卡1万元、价值人民币58.12万元的丰田越野车一辆;张治淮单独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55.1万元、购物卡20.8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25.52万元的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6.19万元的住房一套(未遂);张冬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6万元。
  不过,在种种父子搭档的贪腐组合中,官场父子兵不多见。
  这缘于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中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父子“官商勾结”
  相对来说,更常见的情况是,父与子“一官一商”,或者父亲通过儿子收受贿赂。
  2011年,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与此同时,其子程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是,1997年至2009年期间,程海波利用担任岳阳市委副书记,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及湖南省农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程高收受李加祥等19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961万多元。
  其中,程海波单独收受财物人民币1312万多元;与程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2万元。
  这类案件中,最主要的是看父子双方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有的话将作共同受贿来处理。
  “上梁不正下梁歪”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在贪腐案中,通过子女配偶四处敛财的腐败行为已经日渐增加,“这是一种更大的腐败”。以刘铁男案为例,“首先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到配偶或子女身上,如果‘打铁自身硬’,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
  这种腐败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权者本人确实不知道;还有就是领导本身想腐败,但是自己出面没有子女配偶方便,所以他就不直接出面,通过子女配偶敛财,这种情况更加腐败。”汪玉凯告诉记者。
  汪玉凯将此称为“灰色权力”,是“借助公权力的影响力,通过子女、配偶或者其他亲属,在市场中或者暗地里,通过权力的运作获取稀缺资源并进行倒卖,及资本运作,或者不公平交易等,以获得巨额利益的权力行为。”与此相对应,还有通过灰色权力获得的“灰色资本”和“灰色暴利”。
  灰色权力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尽管我们有一些限制官员以及官员配偶、子女从事商业活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形同虚设,不能被有效执行”。此外,“享有重要权力的官员的家庭财产,只有申报环节,没有公开制度,避开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汪玉凯直言,“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三灰’现象,这些腐败还会滋生。”
  汪玉凯建议,应对党政重要官员的配偶、子女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特别要割断官员子女、配偶等与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商业联系,从根本上消除灰色权力地带赖以存在的基础。
  “实行家庭财产公开制度,让老百姓监督公权力,要利用法律制度来构建笼子。管人管权管事,不仅仅要体现纪律的力量,还需要社会的力量和公众的力量,这才是最关键的。”汪玉凯说。


(摘自2014.12.12《中国青年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