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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反腐追赃:为何比追逃更难?
 
◎岳菲菲

  近期,中国海外反腐工作在利用APEC、G20等多边机制“粗织”网络的同时,也在进行双边条约和国与国执法合作机制的搭建,以“密织”法网让外逃贪官无处可逃。追赃是海外反腐工作中的一个重点,更是难点。记者向法国司法部确认,法国正在与中国就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进行商议。另外,中国与加拿大正准备签署“被追缴资产分享协定”。
  现状:抓428名外逃嫌犯,追赃尚无新数据发布
  据公安部网站2014年12月4日公布的消息,境外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猎狐2014”截至目前已从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428名。
  我国到底有多少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由此造成的国家利益受损情况如何?对此官方没有发布最新数据。另据中国社科院201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裸官”在内的各种贪官等有1.8万人外逃,携带款项8000亿元人民币。转移境外的赃款有多少被追缴回来,有关专家表示,目前并不掌握这个比例。
  进展:我国与法国、加拿大协商海外追赃合作
  日前,有媒体援引法国司法部刑事与特赦司司长罗伯特·格里的话表示,法国愿意协助中国追缉可能在法境内的贪腐嫌犯。对此,记者向法国司法部进行了求证。司法部媒体事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中法之间正在就海外追逃追赃合作事宜进行商议,具体细节尚不能披露。
  法国成为近来参与中国海外反腐双边努力的首个欧洲国家。
  另据法国驻华大使馆官网记录,2014年11月4日,法国驻华大使馆举办了《国际司法协助,追赃追逃》专题工作研讨会。来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银行反洗钱局的有关领导参加了会议,讨论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打击虚假指令诈骗及追逃追赃等问题。
  据悉,中加两国准备签署被追缴资产分享协定。
  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表示,中国与加拿大谈判完成“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这是中国就追缴犯罪所得对外谈判的第一项专门协定,对中国开展国际追赃合作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双方正在抓紧准备签署。
  加拿大驻华大使赵朴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可将此作为模板总结到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中。这对反腐、中国的国际合作将是一个重大信号。”
  释疑:海外追赃难点在哪里?
  疑问一:海外追赃基本依据是什么?
  公约要求返还,利益分享是“惯例”
  相较于海外追逃而言,海外追赃则更难。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庄德水表示,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各国构筑了一个基本框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资产的返还和处分”提出了基本原则。条款大意为: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使本国主管机关在另一缔约国请求采取行动时,根据本公约返还所没收的财产。
  庄德水对此表示,《公约》的规定是原则性、框架性的,但各国法律法规不同,实际操作起来也需要各国之间具体协商,难以做统一的规定和安排。
  庄德水说,对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利益分享是国际通行做法。
  疑问二:追赃为何比追逃难?
  追赃先追人,各国法律存差异
  追赃难于追逃的最根本原因是:追逃是追赃的前置性条件。首先,“要追赃首先要追逃,必须先进行司法审判。”庄德水说,因为我国缺少缺席审判的制度,无法对外逃的腐败犯罪人进行司法审判,也就无法向国外政府和司法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其次,即使能够对其进行判决,由于各国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其他国家也可能对判决不完全认同。另外,面对一些已经发生转换的腐败资产,一国可能不愿意配合返还,毕竟这些腐败资产对当地经济有所“贡献”。所以,这就需要两国进行多轮谈判。
  疑问三:下一步如何推进海外追赃?
  可考虑完善本国司法,签双边协议
  庄德水说,中国正在进行探索,从制度上解决一些法律问题,从而建立有助于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长效机制。
  在改进和完善国内司法体系方面,2014年8月在江西上饶市中院开审的“海外追赃第一案”给出一个可供参考的案例。检方指控,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将骗取的基建专项资金转至新加坡,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因此依法提请法院没收其违法所得。新加坡方面冻结并没收了其违法所得。该案得益于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分析人士认为,陆续会有更多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庄德水表示,从“资产返还”本身角度看,有些国家也提出多种理由不愿意将赃物赃款都返还回来,而如果一味希望利益全得则很难开展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分享就能够对追赃合作起到推动作用。
  他认为,目前,其他国家已经感受到了中国反腐败的决心。中国可利用这个好的时机,与更多的国家签订更多的合作协定。


(摘自2014.12.08《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