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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日看“居住证”改革
 
◎徐明轩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这一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首次明确了持证人的权利,明确持证人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等权利。
  《办法》是让新移民在当地纳税、当地缴纳社保,也在当地享受公共服务,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把“居住证管理法”逐渐改变为“居住证权利法”。其中,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含金量最高的居住证权利。
  但,也当看到改革的艰巨性。比如,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等权利,并没能实现即时的“同等享有”,《办法》第14条的提法是: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使新移民在将来逐渐享有这些权利。
  再比如,这次办法延续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分类,按城市人口规模实施差异化的落户政策,10多个城市作为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将通过“积分落户制”严格控制人口规模。这其实是赋予了地方政府自设户籍门槛的权力。这就要防止地方政府通过不合理“积分落户”标准,固化壁垒,杯葛改革。
  公布《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当天,正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选择在这个日子公示一部与中国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利益息息相关的管理办法,意味深长。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呼之欲出。将来,地方形形色色的涉及流动人口利益的红头文件,也应放在宪法的尺子下量一量、看一看。
  我们应该相信宪法里那些金灿灿的字眼,正在走进公民的日常生活,成为每个公民权利的直接源泉,成为孩子就近入学的不可推托的理由。信仰宪法的力量,相信改革的力量。


(摘自2014.12.05《新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