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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素养”也能决定官员升迁
 
◎王刚桥

  深圳市政法委原书记蒋尊玉是十八大后落马的深圳最高级别官员。从蒋尊玉所涉嫌的事来看,极具典型性:既通过权力腐败以获取资本,拿出部分赃款投入吏治腐败以获得升迁,再用更高的权力获取利益。一些贪腐官员之所以“边腐边升”,原因就在于吏治腐败。
  从某种意义上说,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没有哪个官员是为人民利益和公共福祉去买官的。买官耗费不菲,自然要在得权之后再捞回来。投资官位,实则是在投资一定期限的腐败机会,而腐败的机会又来自于基本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一个区委书记,本不应该对某项工程指手画脚,书记又不是工程管理专家或基础设施建筑专家。一个洁身自好的书记,一个懂得守法护法的书记,绝不会去插手本应由职能部门去负责的行政事项。
  因此说,要遏制吏治腐败,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大幅降低官员的含金量,加大腐败的成本,提高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只有当做官就意味着与发财无缘,且一旦腐败就必定会承担法律责任,买官卖官这个市场才会逐渐萎缩。
  蒋尊玉案也反映了此前人事选拔制度中的一些缺项,比如对官员法治素养的考察与衡量。让一个“全无法律概念”的官员,主管一地的政法事务,已经说明了一切。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依法治国”,强调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显然,这需要在官员的选拔过程中,将法治素养提高到非常重要的位置。那些“想怎么弄就怎么弄”的官员,不但深圳不适合,所有地区、所有公权力部门都不适合。将来官员选任和升迁,应有专门渠道来评价官员的法治思维与依法行政的能力。
  奉法者强则国强。同理,官员的升降也要与官员的守法状况成正比。要让守法的官员、敢于护法的官员得到更多的优待,而不是让那些善于违法、善于应用潜规则的官员得到职务任命或升迁上的好处。

(摘自2014.12.03《新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