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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立法用语提高法规文本质量
 
◎冯志广

  运用好法言法语,在地方立法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进立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必须高度重视、正确把握,在立法实践中不断提高运用法言法语的水平,使所立法规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一、切实搞清什么是法言法语。法源于善制、始于善法,善法源于良言。法言法语是配套的专业话语系统,既是法文化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文化的标识;既是法规条文的载体和支撑,也是立法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文化,同其他语言文学作品一样,应当也必须符合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它有三个特点:一是规范,其表述有固定的模式;二是准确,经得起推敲;三是直白,让普通百姓一看就懂。我们应当熟知法言法语的准确内涵和表述方式,给予熟练而精准的应用。这是立法工作者从政的起码资质之一。
  二、高度重视立法用语规范化。法规表达的是国家意志,承载着社会强制性规则。立法用语规范化是法规起草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立法技术的基本功。立法用语是否精准无误、和谐优美,决定着立法质量和实施成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一致的解读,都必须切准非此即彼的内涵和外延,不容有任何谬误和歧义。立法语言越规范,立法质量就越高、效用就越大。
  三、下决心克服立法用语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法言法语的运用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语词应用、搭配不当,成分赘余、残缺,行文前后矛盾、重复,句式杂糅,语序不顺、缺少文气,以及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等,由此导致了法规“硬伤”甚至歧义。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主观上缺少重视和警觉,有时对用语推敲不够、审校不细,导致“硬伤”,影响了法规质量;二是对政策性规定向法言法语的转化缺少精研细琢,在许多情况下意识不到位、语言不到位、工作不到位;三是对汉语言文学的钻研不深不透,根底不实、站位不高,运用和驾驭法言法语的本领亟待提高,等等。此外,在立法技术规范方面,还存在提交常委会的报告名称不规范,对存在问题的修改完善不及时,在法规名称的使用上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所有这些,都应引起高度重视,加以切实改进。
  四、下力提高立法语言文字水平。术业有专攻。加强语言文字修养是从事立法工作的先决条件,是从总体上提高立法队伍综合能力的基础,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精于钻研,及时总结经验,加强资料积累,不断提高对汉语言文字的感应和认知能力;要深入研究和熟练运用语词、语法、修辞、逻辑等,培养说文解字本领,发扬咬文嚼字精神,使修改法规不仅仅停留在改错字、改病句层面,使出台法规更加精准、严谨、周延、简洁、通顺、明白、优美、和谐,在统一性、系统性、完整性上再上台阶;要十分注重培养、提高逻辑思维能力,通过明确的概念、恰当的判断,使推理和论证合乎事理、合乎内在逻辑,从根本上改变逻辑混乱导致语言混乱的问题;要大力加强法规起草工作的培训和历练,结合各项立法活动的有序展开,积极运用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单项法规起草过程、开展研讨、撰写文稿、集体会诊、专家咨询、参与学术研究、开辟“咬文嚼字”专栏等有效方式,培育过硬的起草本领,打造过硬的法规起草队伍;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国人大和我省立法技术规范,吃透研深、烂熟于心,在实践中严格遵循;要切实加强审校工作,坚持“朗对”制度,探索更加灵活、更加适用、更加有效的审校工作方法;要建立负面清单,健全“挑毛病”工作机制,针对法规草案中涉及立法用语的共性问题,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及时整理急需统一规范的立法用语和立法技术项目,纳入立法技术规范,严格遵守、严加审核,经常抓、抓经常,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出现,低水平运作。


(作者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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