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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权”遭受侵害如何维权
 
◎张兆利 王晓芹
  案例:公民有权参加亲属葬礼。张老先生和王女士本是潍坊市的一对再婚夫妻。婚后8年来,老两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生活虽不富裕却十分和谐。然而张老先生的儿女一直不接受她。前年冬天,张老先生一人去北京探望小女儿,不想却在北京突发脑溢血不幸病故。几个儿女在并未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就将张老的遗体在京火化,并将骨灰与张老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但更让她痛苦的是张先生的子女死活不告诉她张先生骨灰的安葬地点。王女士以自己的“祭奠权”被剥夺为由将张老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先生几个儿女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经法院调解,被告自愿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
  点评:“祭奠权”又称“悼念权”,指的是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此,当亲人去世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亲属参加葬礼和祭奠活动。
  案例:祭奠受阻拦,有权要求排除妨碍。小英与弟弟王强素有积怨,各自结婚成家后几乎不相往来。2014年清明节,小英带女儿从工作地省城赶回老家为去世的母亲扫墓。谁料想,王强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想尽办法阻止姐姐实现扫墓的愿望。当小英携女儿准备前往母亲墓地时,遭到弟弟的强行阻挠,并将小英带来的祭品毁弃。气愤之余,小英把弟弟推上了被告席。
  点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祭奠权”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还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但由于它是基于亲属的身份关系而产生,故应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完全可以成为身份权的权利内容。对外这种权利具有绝对性,即表明亲属之间辈份、身份、地位,他人对此不得侵害和篡改;对内具有相对性,即各权利主体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彼此干涉。小英祭奠母亲正是其行使身份权的体现,王强无权基于个人恩怨而横加阻挠。结合本案的情况,小英有权要求排除被告对母亲祭奠的妨碍。
  案例:墓碑署名被剥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2014年春节前夕,当贾大妈来到前老伴的坟前祭扫时,发现墓碑上原来自己作为立碑人之一的署名已被消去。原来,在丈夫去世5年后,贾大妈再次找到了与自己共度余生的另一半。可儿子认为她老不正经,是对九泉之下的父亲不忠,好说歹说,就是不同意她再找老伴。当她为追求幸福而毅然再婚后,儿子遂在父亲的墓碑上磨去了她的名字,为的是“让她永远在父亲面前消失”。贾大妈起诉后,法院判令被告将父亲墓地的墓碑重立,重立的墓碑上应当镌刻贾大妈的姓名为立碑人之一。
  点评:这是一起儿子侵犯母亲署名权的案件。按照我国传统的殡葬礼仪,一般情况下死者的墓碑应当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对逝去长辈的孝道和追思。墓碑不仅是死者安葬地的标志,也是承载亲属哀思的纪念物。一方面,墓碑包含了立碑者对死者的追思,其也正是通过立碑、进行各种祭奠活动来表达对先人的哀痛、悼念;另一方面,在墓碑上雕刻姓名者,均与死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尤其是死者近亲属,通常是按照长幼顺序进行排列,起着长久、持续的公示效果。如果将雕刻后的名字磨去,无疑是表明死者及其亲属对被磨去名字者的否定。按照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贾大妈的署名权因符合固有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祭奠权,又有悖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规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除此以外,家属在搬迁死者的墓地前,也需要征得死者的其他直系亲属同意,否则不能擅自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