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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免除“见义勇为”后顾之忧
 
◎张贵峰
  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新京报》3月14日)
  在表决前夕,民法总则草案中的“好人法”条款再次做出重大修改,彻底删除了此前有关“重大过失”规定,这一做法无疑非常值得点赞,因为对于“好人法”条款的这一不断修改、“打磨”过程,不仅在程序上再次体现了一种充分尊重民意的民主立法精神,而且也在实质上再次充分彰显了全国人大对良法善治的一种孜孜以求情怀。
  众所周知,自从民法总则草案提交人大审议以来,其中的“好人法”条款,一直倍受舆论关注,而在相关审议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充分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彻底打消其后顾之忧,又是舆论高度集中关注的焦点。应该说,为了实现“好人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在此前历次审议修改过程中,相关条款已做出了许多非常积极的重大修改,如在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时,“好人法”相关内容已由去年三审时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修改为“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见义勇为行为可能担责的情形,做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制。
  但这样一个仍保留和计较于“重大过失”的“好人法”条款“尾巴”,显然仍不足以完全彻底打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更充分保护“好人”,仍存在可能导致各种“救人麻烦”的隐患。因为在这里,究竟何谓“重大过失、重大损害”,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细化标准。而且,在现实的见义勇为过程中,这种“重大过失、损害”实际上也是很难清晰准确界定的。很明显,对于那些往往处于非常紧急突发状态,且具有很大难以预料的风险、危险的见义勇为行为,苛求并非专业、职业救援人员的见义勇为者准确分辨、避免其中的所谓“重大过失、损害”,事实上是非常苛刻甚至“强人所难”的。这诚如此前有人大代表指出的,“作为一种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自愿施救者往往出于利他的动机,奋不顾身,要求一般民众瞬间对相关的利害作出判断,过于勉为其难,明显不合理”。而任何可能让人“勉为其难”甚至“强人所难”的规定,显然都不是良法善治所应具有的,法谚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
  这也就是说,无论是从“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一般立法原则,还是从充分实现“好人法”立法目的——彻底打消后顾之忧、有效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角度,彻底删除“好人法”条款中有关“重大过失、损害”规定,都是顺理成章的。
  至于在删除“重大过失、损害”等规定后,一些人担心的,是否可能会损害受助人权益,笔者以为,实际上也是一个不值得过分担心的问题,应该看到,首先,作为一种本质上属于“利他”行为的见义勇为,在根本上只能有益于受助人,而不是相反——即便在某些场合情况下,见义勇为确实可能给受助人带来某些损害,但相比其所获得的救助,总体上也是得大于失的;其二,如果某些图谋不轨者以“见义勇为”名义故意伤害受助人,那么这种行为已根本不属于见义勇为范畴,也根本不再适用“好人法”,而应依法追究故意伤害责任。
  (摘自2017.03.16《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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