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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好意分芭蕉,窒息而亡谁担责?
 
◎田 野 丛 林
  一名农妇,见邻居家男幼童在田间随种地的爷爷玩耍,便送给男幼童几根芭蕉,后男幼童与另一邻居家女幼童共同分食芭蕉。谁知,女幼童突发噎食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幼童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予芭蕉的农妇及分食芭蕉的男幼童的爷爷共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那么,幼童分享芭蕉,因噎窒息而亡谁担责?给予他人的善意分享,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广东省佛山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答案。
  分享芭蕉 幼童因噎窒息而亡
  苏俊豪、许雅静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同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打工,因工作相识,后结为夫妻,并把家安在了佛山市。2009年11月,苏俊豪、许雅静的女儿苏妍妍出生。苏妍妍的爷爷苏德兴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为方便爷爷照顾妍妍,苏妍妍随父母和爷爷奶奶就居住在菜地工棚里。
  苏德兴有一个邻居,名叫罗鸿涛,也有一个孙子,名叫罗文昊,岁数略小苏妍妍几个月,由罗鸿涛夫妇照看。邻里两家,关系非常融洽,平日里有个大情小事,两家总是相互帮助,特别是两个孩子,年龄相仿,常在一起玩耍,有什么好吃好玩的,也是相互分享。
  2015年1月15日上午,当地一位名叫祝香茹的农妇挎只小篮到地里捡菜,路过罗鸿涛的菜地,见罗鸿涛带着孙子罗文昊在田间种地,便将篮里的几个当地人俗称为大蕉的芭蕉给了罗文昊。
  出于礼貌, 罗鸿涛夫妇上前对祝香茹表示了谢意。祝香茹与罗鸿涛夫妇相互客套了几句后,就离开菜地回家了。
  这天,苏俊豪、许雅静都去上班了,便将女儿苏妍妍交由爷爷奶奶照看,爷爷苏德兴也将孙女苏妍妍带到了田间。上午11时许,苏妍妍来到罗鸿涛的菜地找罗文昊一起玩耍,两人各吃了一根芭蕉。
  下午大约14时,罗文昊和苏妍妍在菜地边的小路上玩耍。突然,在菜地里装菜的罗鸿涛听到罗文昊大叫,罗鸿涛夫妇立即奔跑到罗文昊和苏妍妍身边,发现苏妍妍倒地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
  罗鸿涛立即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苏德兴。苏德兴夫妇闻讯跑到苏妍妍身边,以为孙女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同时,苏德兴和罗鸿涛以及另一名老乡随即将苏妍妍送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卫生站接诊医生及随后赶到的急救医护人员对苏妍妍进行抢救,期间从苏妍妍喉咙里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芭蕉,但苏妍妍最终因被芭蕉噎住致窒息时间太长,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5时20分被宣布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讨要说法  由谁担责成为焦点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苏俊豪、许雅静夫妇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饱受失女之痛的他们难抑悲戚,常常以泪洗面,令亲朋好友十分同情。
  “婷婷还是一个不满5岁的幼童,怎么能在没有人照料的情况下吃下那么粗的芭蕉呢?给芭蕉的人应当预见到给幼童吃那么粗的芭蕉,是存在危险的,却因疏忽没有预见,且在给芭蕉后疏于照看孩子导致孩子因噎食窒息而亡,是不是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有热心人不止一次地提醒处在痛苦之中的苏俊豪、许雅静夫妇,建议他们寻求法律保护。
  经过多方询问,苏俊豪、许雅静夫妇了解到,苏妍妍吃的芭蕉,是祝香茹给罗文昊的,后罗文昊又分享给苏妍妍的。他们认为,祝香茹、罗文昊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罗文昊亦系幼童,负责照看孙子的罗鸿涛应承担责任。于是,二人向祝香茹、罗鸿涛提出了巨额索赔请求。而祝香茹、罗鸿涛均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2015年8月26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苏俊豪、许雅静夫妇来到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祝香茹、罗鸿涛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3.7 余万元。
  苏俊豪、许雅静诉称: 2015年1月15日下午2时许,苏妍妍因芭蕉堵住喉咙窒息死亡。苏妍妍所吃的芭蕉是由祝香茹给罗鸿涛的孙子吃的,事发时苏妍妍与罗鸿涛的孙子一起在菜地里玩,罗鸿涛在苏妍妍窒息死亡的现场,所以,祝香茹、罗鸿涛对苏妍妍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罗鸿涛辩称:本人对苏妍妍之死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苏妍妍死因不明。虽然苏妍妍是因异物吸入窒息死亡,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是何种异物,苏俊豪、许雅静认为是吃芭蕉导致的死亡缺乏依据。2.即使苏妍妍是因吸食芭蕉窒息死亡,本人及孙子对苏妍妍没有侵权行为,对其死亡没有过错,也不适用无过错法律规定。事发时苏妍妍在菜地的小路上玩,但不在本人的菜地,本人在事前没有接触苏妍妍,在事发时实施的是救助行为。事发现场的芭蕉是祝香茹放置,苏妍妍擅自取食引发窒息,本人的孙子并没有将异物置入苏妍妍喉咙,不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即使苏妍妍在本人的菜地玩耍,也与其死亡没有因果关系。3.本人对苏妍妍没有监护责任。事发时苏妍妍的爷爷奶奶没有要求本人代为照看苏妍妍,对损害结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人的行为也不属于其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5.苏俊豪、许雅静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损害后果应由苏俊豪、许雅静的父母承担。苏妍妍年仅五岁,身心发育未健全,其行为需要监护人的正确指引,而苏俊豪、许雅静的父母放任小孩单独玩乐和吃东西,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6.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宣示意义,苏俊豪、许雅静所称“只要死的时候你在现场,你就得赔偿”的无理说法,不应成为判案的依据和其他案件的借鉴。
  好意送给他人几根芭蕉,竟然惹上一场官司,以后这样好事还做不做?对于自己被推上被告席,感到十分委屈和迷惘的祝香茹称:“事发当天上午我将几只芭蕉递给罗鸿涛的孙子,当时罗鸿涛的妻子在场,她还问我芭蕉是不是我给的,我称是。后来,我捡完菜要离开时看到罗鸿涛的孙子已经差不多把芭蕉吃完了。当天下午2时多,罗鸿涛找到我家里,称芭蕉有毒致苏妍妍死亡,我才知道出事了。事情发生前,我没有见过苏妍妍,也未与其接触过。我认为苏妍妍吃的芭蕉不是我给她的。即使是,那么别人吃芭蕉为什么安然无恙?可见苏妍妍的死亡完全是意外。我与苏俊豪、许雅静也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我对苏妍妍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
善意无过
  判决有引导意义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祝香茹给罗文昊的芭蕉没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祝香茹将芭蕉分给了罗鸿涛的孙子罗文昊并且得到了罗鸿涛夫妇的同意,祝香茹没有将芭蕉交给苏妍妍,事发时祝香茹亦不在现场。祝香茹不可能预见芭蕉最终会交到苏妍妍手上,更不可能预见苏妍妍在进食芭蕉时因噎窒息。祝香茹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将芭蕉交给罗文昊的行为与苏妍妍窒息死亡的事实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芭蕉是祝香茹征得罗鸿涛夫妇的同意而交给罗文昊的,其后芭蕉是由罗鸿涛管有。苏妍妍前来与罗文昊玩耍时进食芭蕉,没有证据显示芭蕉是罗鸿涛、罗文昊交给苏妍妍或是其自行取食。但无论何种情况,罗文昊或罗鸿涛均并非故意侵害苏妍妍。而且,苏妍妍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苏妍妍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罗鸿涛当时在场,但其对苏妍妍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苏妍妍独自进食芭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另外,在发现苏妍妍倒地不醒后,罗鸿涛及时通知苏妍妍的家人并协助送苏妍妍前往医院就医,罗鸿涛已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因此,罗鸿涛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苏妍妍的行为,罗鸿涛在事件中没有过错。(三)无论祝香茹将芭蕉分给罗文昊或者罗鸿涛、罗文昊将芭蕉分给苏妍妍,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苏妍妍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罗鸿涛、祝香茹的行为与苏妍妍死亡这个严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只存在事实的联结,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罗鸿涛、祝香茹没有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或道德上的不当。苏俊豪、许雅静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仅因为事实上的关联,而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罗鸿涛、祝香茹,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综上,苏俊豪、许雅静主张罗鸿涛、祝香茹对苏妍妍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4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俊豪、许雅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苏俊豪、许雅静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苏俊豪、许雅静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罗鸿涛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罗鸿涛对罗文昊把芭蕉给苏妍妍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罗鸿涛该行为与苏妍妍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罗文昊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祝香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祝香茹提供的芭蕉是苏妍妍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若祝香茹没有提供芭蕉,此悲剧便不会发生。因此,祝香茹对此事件负有连带赔偿责任。3、三四岁小孩吃水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一审判决却认为这是邻里分享食物的行为,没有分清这种行为的危险性。
  罗鸿涛答辩称:苏俊豪、许雅静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1)罗鸿涛并没有看到罗文昊给苏妍妍芭蕉,因为罗鸿涛当时一直在田地里忙碌,无从注意两个小朋友的行为细节。(2)根据常理,5岁的小朋友足可以进食芭蕉。苏俊豪、许雅静在事件发生后,多次威胁罗鸿涛要对罗文昊不利,罗鸿涛不得不到处躲避苏俊豪、许雅静。苏俊豪、许雅静应正确面对本起不幸事故,不应迁怒于无辜旁人。
  在二审诉讼期间,苏俊豪、许雅静后自愿撤回对祝香茹的上诉请求,上诉请求变更为仅要求罗鸿涛承担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据此,确定罗鸿涛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般而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行为人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罗鸿涛无故意加害苏妍妍的目的和行为,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罗鸿涛在明知苏妍妍有不能独立进食芭蕉的特殊体质的情况下,仍放任苏妍妍独立进食芭蕉,故罗鸿涛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因此,判断罗鸿涛的行为是否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是其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对此,法院认为,罗鸿涛对于苏妍妍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理由如下:首先,事发时,苏妍妍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芭蕉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比苏妍妍年幼的罗鸿涛的孙子罗文昊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芭蕉,由此可见,罗鸿涛对于苏妍妍独立进食芭蕉的注意标准与其处理自己家人的同样事务的标准一致;其次,对于并非苏妍妍临时监护人的罗鸿涛,不能苛求其一直照看苏妍妍,并且事发当日早上,苏妍妍已经与罗文昊一起进食过芭蕉,当时并没有异常,而当日下午,才发生苏妍妍进食芭蕉窒息的事件,罗鸿涛对此后果无法预见,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苏妍妍,不能据此认为罗鸿涛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最后,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综上,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苏妍妍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芭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罗鸿涛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苏妍妍的行为,对苏妍妍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苏俊豪、许雅静上诉认为罗鸿涛应对苏妍妍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2016年8月2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一起幼童好意分享芭蕉,因噎窒息而亡而引发的纠纷,经过广东省佛山市的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了。这一判决,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并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指出,该案的判决,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理直气壮地弘扬积极的道德观。要通过判决说理,清晰地传达我们这个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不仅要让民众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恶、辨美丑。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为好意施惠、善意分享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能使另一方获得便利或者利益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善意分享的行为经常发生,如邀请同事或朋友到家里吃饭、让熟人搭乘自己的便车或者帮邻居照看小孩等等,这类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良好情感,同时也是社会所提倡的人与人之间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一种道德行为。但是,正是由于好意施惠、善意分享行为通常是道德所调整的范畴,所以很少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案的判决首次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因意外事件产生的责任归责问题从法律上进行了引导,填补了法律空白,贴近了法律真髓,树立了裁判样板,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典范案例。
  鉴于司法判决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起到引导作用,且该案的判决很好地宣传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弘扬了积极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将该案以官方公报方式向社会发布,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例时予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