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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彩礼催生特大婚骗团伙
 
◎郭红敏
  父女俩借“惩罚金”骗财
  2017年2月23日,兰考县孟寨派出所接孙某报案,他儿子孙甲经人介绍,与本乡爪营村王某女儿王乙订婚后,共给对方彩礼13.9万元。后来,王家又以各种理由要钱、要东西。孙家本来条件就不是太好,给对方的十几万彩礼,除了靠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钱,还借亲友一部分。面对王家的一次次狮子大开口,孙家只好提出退婚。谁知,这下正中王某下怀。王家以孙家悔婚、给女方造成影响为由,拒不退还彩礼。
  接到报案后,孟寨派出所指导员张庆中带领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这是王乙第三次和别人订婚。前两次退彩礼时,仅退还部分彩礼。王某女儿频频与他人退婚,是正常退婚?还是另有隐情?张庆中感到事有蹊跷。
  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王乙第一次和程某订婚,索要彩礼9.9万元,第二次和杨某订婚,索要彩礼12.9万元。双方订婚后,王某父女以各种方法,拖延结婚,让男方知难而退;或激发矛盾,导致双方争执,最后如愿退婚。而每次退婚,王家仅退还部分彩礼,说是对男方退婚的“惩罚金”。并且,王乙在和程某尚未退婚之时就和杨某订婚,在和杨某尚未退婚的情况下,又和孙甲订婚。最后孙家所花的13.9万元彩礼分文未退。
  孟寨派出所办案民警认为,王家父女涉嫌诈骗。这样的案件,在与兰考同属商丘市的宁陵县已有先例。
  2016年初,在谢某的提议下,马某化名谢某女儿“谢晓静”“谢薇”,田某充当谢某儿子“谢晓亮”。他们以相亲、结婚为由,在一年内,7次骗取他人见面礼、彩礼等共计11.8万余元。
  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谢某、马某诈骗数额巨大,田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谢某系主犯。另外,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马某冒充女性,积极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亦系主犯,但其在谢某指使下实施诈骗且获赃较少,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田某起次要作用且未得到赃款,对其从轻处罚。
  2017年1月,宁陵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年,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王某被拘传到案后,对借女儿订婚骗钱的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供述,他就一个闺女,闺女找对象就要帮助他干活,男方要负担王某的土地承包费。他做通女儿的思想工作后,就借女儿婚姻敛财。
  3月1日,王某、王乙父女俩因涉嫌诈骗,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儿子娶媳妇,爹娘脱层皮
  近年来,农村结婚彩礼越来越多,许多家庭不堪重负。娶个媳妇要经过见面、逛街买东西、订婚、拜年、送礼、结婚六步,每一步都要花钱。订婚时,男方最低要给女方11000元,寓意代表“万里挑一”;结婚时,男方要送给女方彩礼10万元左右;结婚要有新房子,男方或盖或买。盖房的话,要20万左右。在县城买房的话,最低也得30万。有了新房子还要有新家具,这些都是男方操办。女方出嫁前,男方还要给女方买“三金”,即: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
  据2016年6月28日新华社报道,赵庄村郭爱花老俩口说,给三个儿子取媳妇儿,成了一辈子的使命。大儿子、二儿子都已经结婚,23岁的小儿子有了对象却没房子,结不了婚。“见面礼给了68000,哪还有钱盖房子。”郭爱花说:“现在农村娶个媳妇,最少得花50万。其中,20万用来盖房子,剩下的30万则用于彩礼、宴请、购置家庭用品等;要是女方要求在县城买房子,50万都兜不住。”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夏柱智认为,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而经济结构变迁、性别结构变化等问题,进一步导致了部分乡村“嫁娶”人群比例的失衡。“随着农村人口逐渐向城镇集中,女孩子成为农村流失最多的群体,也是最不愿再返回农村的群体。这助推了农村彩礼的上涨。”
  动辄几十万元的天价彩礼费,正成为一些农民不能承受之重。然而,许多农村家庭辛苦打工积攒的钱仅够买房子,其他花费只能靠借,使得部分农村家庭负债沉重。娶到媳妇的家庭,也面临一系列问题。一些新婚夫妻迫于还债的压力而外出务工。于是,“一个媳妇是‘买的’,生个孩子是爷奶的”成为大部分农村人的写照。
  高彩礼催生特大婚骗团伙
  持续走高的订婚、结婚彩礼,也让一些人铤而走险,借机骗财。
  2013年10月期间,黄丽通过潘某介绍与河南籍男子王帅认识。之后,王帅父子提出到黄丽家看望其母亲,黄丽以当地风俗要给老人红包为由,让王帅给一个1360元的红包。2013年11月,黄丽答应嫁给王帅,但提出要彩礼3.8万元。得钱后,黄丽却拒绝与王帅父子见面、拒接电话。2014年3月1日,黄丽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河南籍男子王军。几天后,她以上述方法骗取王军3.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17日返还给王军3.1万元、次日返还给王帅3.936万元。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笔者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得知,类此这样的案件还有不少。
  1991年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的谢红,2011年生一男孩,但丈夫条件不好,谢红心生怨言。谢红的父亲谢军对女儿的这段婚姻也有不满。看到父亲在外赌博欠债,接工程又缺钱,她想帮帮父亲。
  2012年7月,谢红用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小朱,与他见面后,谢红谎称自己未婚,很快与小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2月,谢军急着收彩礼,就催女儿与小朱订婚。小朱家人在酒店摆了酒席,给谢红3万元见面礼,又花1.7万多元买了戒指和项链。后来,父女俩又以各种借口向小朱要了2.5万。此后,小朱再也联系不到谢红。
  尝到甜头后,父女俩愈加变本加厉。
  2013年7月,谢红与丈夫协议离婚。一年后,谢军把女儿介绍给蔡某。双方定下婚约,蔡某给了6.6万元见面礼及衣服等财物。订婚时,谢军又向蔡某要了3万彩礼。同年12月,两人举行婚礼,谢军又要了5000元。婚后,谢红借口和蔡某吵架,然后跑回娘家。然后,父女俩更换手机号码。而就在谢红和蔡某筹办婚事的同时,谢军又托人给女儿介绍了小许,并向小许要了6.6万彩礼。骗到钱后,父女再次玩失踪。
  之后,谢红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了另外三名男子,她与父亲狼狈为奸,用同样的方法分别骗取这三人6.6万元、5万和2.6万元。2016年3月份,父女二人被警方抓获。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红、谢军采用谈恋爱、订婚的方法,骗取6人钱财共计42万元,构成诈骗罪。谢军是主犯,谢红是从犯。2016年12月份,法院以诈骗罪判谢军有期徒刑七年、谢红有期徒刑六年。
  更有甚者,江苏扬州市还出现了一个涉案64人的特大婚骗团伙。2016年8月21日,江苏扬州市江都区警方经过近两年时间的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经查,该团伙在江苏江都区及镇江、南京、常州、泰州等多地,以相亲和定亲为由,进行婚姻诈骗55起,骗走彩礼近200万元。
  依法打击婚骗行为
  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1起诈骗犯罪典型案例,黄丽诈骗案赫然在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黄丽诈骗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是一起以婚为媒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例。这一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诈骗对象多为外地人,通过所谓“熟人”介绍进行诈骗,多是以虚构收取彩礼钱为由向男方骗取数额较大的礼金,诈骗成功后立即消失或者断绝联系。本案中,黄丽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两名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36万元,数额巨大,导致被骗者人财两空,经济陷入困难,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但考虑到案发后黄丽能够全部退还诈骗所得,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结婚前男方给女方一定的彩礼,这是农村普遍的婚俗,就是在城市也概莫能外。那么,对于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呢?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如果女方索要数额较大的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婚姻法总则中的第三条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王世宇认为,如果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订婚、结婚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就构成诈骗罪。2011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刑法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专家认为,“天价”婚娶现象暴露出农村社会治理存在短板。表面上这是一个风气问题,深层次上则是农村治理缺失,农民行为缺乏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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