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小学期间的法律问题两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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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音 |
一、小学生之间不要相互买卖物品 黄老师咨询:我是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我班的小强同学因为期中考试成绩大有进步,家长作为奖励给他买了一块200多元的多功能儿童手表,小强很喜欢,每天都带着上学。前些日子,因小强常到学校附近的小卖店买玩具和食品,便分三次向同学小芳借了40元钱。小强为了还小芳的钱,同意将手表以40元的价格卖给小芳以此与借款相抵,小芳也同意并拿走了手表。小强的父亲知道这件事后很生气,不但批评了小强,还找到小芳和小芳的父母,愿意以40元的价格赎回手表,而小芳的父母却表示反对,认为小强已经把手表卖给了小芳,是双方自愿的,不能反悔。小强的父亲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便到学校里找到我,要求帮他做一做小芳和她父母的工作,赎回手表。 请问:我将怎样处理好这件事情?如果小芳和她的父母不同意该咋办? 答复:既然双方已经协商未果,就应当从法律角度加以妥善处理。 其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小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未事先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卖价值200多元的手表,其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符。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事实上,小强卖出手表的这种行为没有得到作为法定代理人父母的追认,并遭到父母的反对,所以这起手表的买卖是无效的。 其三,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手表无损坏的情况下,小芳应当将手表归还给小强,小强也要将所借小芳的钱予以偿还。 二、少年儿童同样享有著作权 夏老师咨询:我是一名小学的语文老师,在去年年初的时候,我的学生陆小雷写的一篇童话被推荐到当地报纸上发表。最近,我们发现某出版社编辑出版的一本童话选编里,选用了陆小雷同学的那篇童话,标题和内容都没有改变,但却没有署名,陆小雷同学也没有收到出版社赠送的样书,更没有收到稿费。于是我们便打电话到出版社询问。出版社的同志承认那篇童话是从报纸上转载的,但当问他们为什么不给署名和支付稿酬时,他们说当时看到报纸上标明的作者是12岁,属于未成年人,还不能够享有著作权。 请问: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著作权?陆小雷同学创作的童话出版社可以无偿使用吗? 答复:在这里可以明确地告诉夏老师,未成年人是享有著作权的,其中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尽管陆小雷同学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我国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制只在民事法律行为范围内,而不包括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著作权的取得就是一种典型的事实行为,不论作者年龄大小,只要其作品完成,就依法享有著作权。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公民从出生起就享有的。这也就是说,少年儿童与成年人一样,所创作的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 还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陆小雷同学的著作权是不容侵犯的,夏老师可以再次与出版社联系,让他们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加以改正,如果协商不成,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陆小雷同学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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