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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只开过一次
 
◎王清秀
  理论界认为,在我国人大制度发展史上,有两座里程碑。一座是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座是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49年10月1日,是新旧中国的分水岭。在摧毁腐朽专制的旧制度,建立人民民主新制度,告别黑夜迎来霞天的关键时刻,有多少重大问题呼唤历史做出正确的选择与回答;有多少世代的期盼和千年的梦想,要中国人民绘出闪着时代色彩的构想与前景。在这天翻地覆的伟大时刻,谁能胜此大任?全国政治协商制度实现了历史的担当。
  在新中国即将诞生的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了。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召开,是对中国一百多年来革命运动的总结,是30多年来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的丰硕成果。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不负全国人民的重托与厚望,通过了新中国诞生的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配置了中央国家政权机构,揭开了新中国历史崭新的一页。从此,中华民族进入了一个全新天地和伟大时代,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形成,民族大团结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从而展示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广阔前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建立,人大制度建设进入了第五个新阶段。
  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如此重要,为什么在历史上只开过一次?这要从全国政协组织机构的职能说起。
  全国政协机构分为全体会议、政协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三个层次。
  根据共同纲领第十三条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的职权,是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赋予的,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分为非常设机构和常设机构。
  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非常设机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不能简单地说是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的主体是政协代表,但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不是由其选举产生的政协委员会,也不是由政协委员会产生的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是权力机构,而是一个统一战线组织。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之它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虽然有“政府”二字,本身不负责或很少负责具体政务,不是行政机构,而是具有会议性质的决策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之所以只开过一次会议,是历史的必然性。新中国需要建立,中央人民政府需诞生,建国大政方针需要确定,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需要建立等问题,亟待解决。在时代变化的拐点上,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时不可能产生,历史适应新型国家和新型社会需求,选择了顺乎时代潮流发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但是,我国的民主进程必定走向“人民代表制”,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于是全国政治协商制度就应运而生。又由于全国政治协商制度自身的限定性和代行性,决定了它的阶段性和过渡性。
  因为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坚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基础的三部法律,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协组织法》,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等制度已通过立法确立,国名、首都、国旗、国歌等问题已决定,所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只行使过人民代表大会一次职权。1954年9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宣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的结束。全国政协机构只留下政协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两个层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虽然只开过一次会议,却在我国历史上做出了彪炳千秋的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