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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务工遇车祸同命同偿
 
◎周斌
  一名来自河北农村的男子在北京城区工作时被撞身亡,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在天津的被告拒不执行河北法院的判决,河北法官赴天津跨省执行能否顺利?污染地位于河北、被告之一在北京、审理地是天津,这样的案件如何公正办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参考性案例。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说,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平等保护
  2015年10月11日,北京朝阳北路四季星河路口,陈某驾驶重型货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祁某剐倒碾轧,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为北京某混凝土公司雇佣驾驶员。
  受害人祁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将肇事司机陈某和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受害人祁某要扶养的近亲属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母亲及其两个子女。
  本案争议焦点是:受害人祁某的户籍地为河北省深州市某乡村,但其收入来源地是北京城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该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及民生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于扶养义务人,故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决定了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受害人祁某从事非农产业,其收入水平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其扶养水平也可参照城镇居民计算。故祁某死亡赔偿金总额为131.7万余元。
  在李某等8名原告诉伊朗航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得到进一步彰显。
  2011年9月,伊朗航运公司船舶“PANTEA”闯入河北省乐亭县扇贝养殖区期间,将李某等8人的扇贝养殖绠绳剐断,造成扇贝养殖笼全部损坏,扇贝死亡。李某等8人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422.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有证据可以证明“PANTEA”轮驶入8名原告主张的养殖区,造成8名原告的养殖损失,被告海事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涉案事故中,原告亦存在未在养殖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等过错。法院判决伊朗航运公司赔偿损失107.1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属于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天津海事法院在审判中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解决了3个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即责任比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赔偿项目,需要根据渔民养殖的具体情况,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赔偿标准,依据法定标准和当事人过错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执行联动
  因天津某集团公司拖欠237.3万余元货款不还,河北某机械制造公司将其诉至河北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天津某集团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9月,河北执行法院前往天津滨海新区跨省执行该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情绪激动,面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抗拒执行行为,在当地法院协助下,经过有效的工作和法律释明,被执行人最终接受法院的执行意见。
  此次为执行法院首次组织大规模跨省执行行动,执行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执行指挥中心实时远程调度,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天津、河北两地法院协调联动,历时20个小时,共扣押管件8车、机器设备1车,价值23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京津冀司法协同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推动并不断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京津冀三地法院签署《京津冀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加强配合,以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某银行天津分行诉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公司、唐山市某水泥公司、唐山某环保机械公司、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京津冀3地法院启动的首次执行协作案例,为跨区域协作执行互利共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该案判决生效后,某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水泥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的3处房产和4宗土地。经调查,水泥公司在天津、北京和唐山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其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资产分别被查封,且在另案中已有部分被查封土地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如果单独对这部分被查封资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整体资产的价值实现将受到不利影响,潜在地损及其他案件的后续执行工作,影响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的利益。
  本着从区域总体利益大局出发,从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角度着手的原则,京津冀三地法院团结协作,最终形成力争实现整体收购的资产处置意向完全符合资产价值最大化、债权实现最大化的区域协同执行效果。
  绿色发展
  京津冀位于环渤海地区,区位优越、海洋经济发达、工业基础雄厚,拥有功能完善的港口群,但随着城市化及临海工业迅猛发展,京津冀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也拉响了警报。
  2011年6月,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重大海洋溢油污染责任事故,康菲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绝大多数渔民接受行政调解,获得赔偿补偿。栾某等21名养殖户不接受行政调解赔偿补偿,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污染地位于河北、被告之一位于北京、审理地位于天津,案件连接点涉及京津冀3地,属于典型的涉京津冀案件。一、二审法院认为,康菲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举证未达到充分、确定的程度,因此结合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对污染程度和数额进行了综合认定,参照行政赔偿补偿标准,酌定栾某等21名养殖户的损失为168.3万余元,并免除了原告诉讼费用。
  本案判决表明,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只要污染环境的,都应承担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决心。
  为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改革,北京全面启动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全市有关“三高企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控制,促进企业应用清洁能源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转型,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在北京某水泥公司、北京某矿业公司诉房山区政府撤销企业关闭通知案中,涉诉企业是北京市最大的民营水泥生产企业,因企业关闭涉及大额资金补偿及数百名职工的安置问题,社会影响较大。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为各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提出合理性建议,促使被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为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就企业转型、员工安置、剩余原材料的处理等一系列问题达成合意,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至此,原告起诉涉及的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摘自2017.05.12《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