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看泄露个人信息如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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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鑫 |
刚生完孩子,各种推销婴幼儿用品的电话就打进来了。许多妈妈苦思,到底是谁泄露了自己的信息。最高检5月16日发布了包括韩某等8人买卖新生婴儿信息在内的几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几起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检察职能,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参考,同时警醒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高司法保护意识。 买卖数十万新生儿信息获刑 2014年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2015年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2015年6月、7月,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000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000余条。 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介绍,本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商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认真办理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买学生信息后拨打诈骗电话 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用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出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 2016年12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2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查处震慑了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有力地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出售业主的姓名电话等信息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5203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其个人账户内。随后,郭某某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郭某某批准逮捕。12月30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思明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1日,思明区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提供履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从严惩处。本案的处理有力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判决 民警卖公安系统内信息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籍某某身为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民警,利用其在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工作的职务之便,使用已调离的前所长段某某的数字证书,查询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1984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从籍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185元。 河北省赵县检察院于2016年5月21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籍某某、李某某批准逮捕。2016年12月14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9日,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介绍,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国人口信息的平台上任意查询,并非法出售3670余条,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其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摘自2017.05.17《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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