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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加大对金融诈骗罪的惩治力度
 
◎王娟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型网络技术的出现,金融诈骗犯罪也有了新的方式,呈现出新的特点。各级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金融诈骗犯罪相继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起到了很好的约束和惩治作用。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惩治金融诈骗犯罪的需要,亟需进一步修订与完善。
  一、金融诈骗罪的种类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
  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贷款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4.信用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的;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5.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6.有价证券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保险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金融诈骗罪的发展特点
  (一)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犯罪领域涉及面广,组织化、智能化、网络化趋势日渐明显。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增多,社会危害日益严重。
  (二)诈骗方式日益多样化。一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了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就伪造自有资产的证明文件,伪装成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够偿还贷款的条件,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与之签订贷款合同,骗得了贷款;二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宣称准备生产某种新产品,而许诺的利息超过银行利息的几倍,致使社会上的许多人信以为真,“自愿”地把钱交给他们,从而上当受骗;三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作为犯罪工具,其手段更加狡猾。
  (三)诈骗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分子多用投资、交易等商业行为来掩盖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犯罪分子多自称与被害人之间属民事纠纷,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刑事案件,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并保留上诉权利。
  (四)涉案人员复杂,侦查取证难度大。金融诈骗犯罪因有巨大的金钱诱惑,而且来得快,骗款多,往往吸引很多人在一起作案,这就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五)赃款赃物追缴难。犯罪分子骗取被害人财物后,往往将财物挥霍、转移、隐匿、去向不明,难以追缴,退赃退赔很难做到。而该类犯罪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大量上访,造成相关办案人员压力很大,即使法院按照刑法规定作出判决,仍然很难执行,犯罪分子的“一贫如洗”也就使判决成了一纸空文,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
  三、加大对金融诈骗犯罪惩治力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单位为所有金融诈骗犯罪的主体,同时将金融诈骗罪纳入量刑规范化范围,尽快出台此类犯罪的量刑细则规定,对“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予以明确规定。加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加大罚金额度,突破最高罚金50万的限制。
  (二)规范相关司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又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辩解否定犯罪事实。在具体案件中,要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此外,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司法实践操作,将查清涉案资金的去向作为办案时查清犯罪事实的重点,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将涉案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挥霍,并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建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制定有关赃款赃物追缴的司法解释,明确追缴主体、追缴方式、追缴责任等。另外,进一步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增加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将罚金也列入司法救助资金,在追缴赃款后尚远远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加大对被害人的救助力度,减少被害人的不满。同时,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被害人或者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发现犯罪分子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相关部门予以执行,以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彰显法律的尊严。
  (作者单位: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