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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提升三个能力全力推进公诉工作优质健康发展
 
◎冷晓光
  近年来,河北省承德市检察机关把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为公诉工作重点,坚持密切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协作配合,深挖内部执法办案潜能,围绕出庭公诉、业务实训、执法办案三个平台,有效提升规范公诉、专业公诉、优质公诉能力,全力推进公诉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抓出庭公诉, 提升“规范公诉”能力
  一是制定庭审规范,引领全面发展。制定《承德市检察机关庭审指控工作规范》,对出庭准备、庭审询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答辩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有效保障。
  二是落实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促进学以致用。市县(区)两级检察院检察长把出庭公诉作为检察长带头办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庭前准备、出庭行为规范、庭审中出示证据、指控犯罪等方面都做到严格遵守办案规定和程序,确保办案程序和实体依法、规范。同时采取召开案件分析会、观摩庭等形式,及时总结检察长所办案件的好经验,查找不足,让干警在交流总结中学习掌握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技能,强化严格、依法、规范办案理念。
  三是认真落实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协商解决争议问题。密切与审判人员、辩护人的沟通协调,对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数众多,证据数量大的刑事案件,适时召开庭前会议,围绕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庭审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抓业务实训, 提升“专业公诉”能力
  一是强化培训交流,夯实专业基础。先后邀请高检院公诉厅、省检察院公诉一处等上级检察院领导,分别围绕“如何把握证据”、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行讲座,让干警从中学习先进理论知识,提升干警专业素质,为提高公诉人员驾驭庭审能力奠定坚实基础。依托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建立的“相邻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协作机制”,与在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等挂职的部分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开展疑难案件研讨活动,组织开展京津冀公诉论坛暨三地优秀公诉人论辩赛,围绕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公诉转型与提升、京津冀公诉业务协作之探讨等热点、焦点话题进行交流,相互切磋技能,交流经验和体会,共同提升公诉业务水平。
  二是强化实战练兵,锤炼专业本领。密切与法院、律师协会的协作配合,先后组织开展了“开年好庭”评选活动、“检察官、律师论辩赛”活动,通过评审点评、座谈讨论、情况通报等形式,了解掌握自身优势以及存在短板,深入感知所面临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激励和推动干警始终向更高、更好目标和方向迈进。充分利用省检察院开展全省“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竞赛活动、十佳案例暨十佳卷宗评选活动有力契机,先后组织开展精英公诉人选拔、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分别评选出全市“优秀公诉人”、全市“优秀公诉庭”等一批先进典型,让干警时时对照学习和参考,广泛吸收先进典型在业务素质、办案技能、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先进性,取长补短,有效促进学业务、钻业务、学先进、争先进氛围的形成。
  三是强化观摩“评议”,推动专业提升。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把加强人大代表对庭审活动监督作为提升出庭公诉质量的重要途径,认真组织开展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评议庭审等活动,把刑事司法活动充分展示在人大代表面前,让他们从社会以及公平、正义的视角去感受、认知、审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活动,同时紧紧围绕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自身总结梳理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改进工作。
  抓强化监督, 提升“优质公诉”能力
  一是依法履行职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针对因缠访闹访寻衅滋事犯罪、妨碍公务、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案件频发的实际,认真落实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导把关和协调处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等制度,始终坚持把执法办案贯穿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努力形成以上下协调联动推进依法履行职能,以强化内外监督提升执法办案质效的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内外衔接,精准发力监督。密切与法院、公安协调联动,积极开展提前介入侦查、疑难案件协商会诊等工作,推动全市各级检察院与法院、公安之间,公诉部门与刑事审判庭、承办人之间实现工作对位对接,共同分析研究、相互协商解决侦查取证、证据使用、刑事审判等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合力创造密切沟通交流、共同破解难题、促进协同发展的工作环境。同时,充分发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在抗诉工作中指导把关、研判沟通作用,认真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抗前请示沟通、抗诉案件定期分析通报三项制度,市县一体为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精准发力。
  三是推进公开审查,深化监督效果。认真落实审查起诉环节有关检务公开要求,把依法应当和可以公开的审查起诉公诉工作不失时机地置于社会各界有效监督之下,在人民群众和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中,增强公诉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