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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如何破解案件执行难题
 
◎周宵鹏
  “在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中,交通肇事方面赔偿比较难执行,尤其是双方都是农民的情况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方面需要给予赔偿的,由于没有给付能力,也是执行中的难点。”在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徐茂明说。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河北法院通过“综合破解、主动破解、高效破解、创新破解、集中破解、规范破解”六大重拳连环出击,目前破解执行难初见成效。2016年以来,河北法院共执结案件174266件,同比增加8万余件,结案率同比上升53%;长期未执结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5.7%,其中三至十年长期未执结案件下降67.8%。
  同时,徐茂明也提到,目前行为类的执行案件与一些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比较难,特别需要关注“僵尸企业”,由于欠债较多,破产机制又跟不上,债权人反映强烈,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必须调动全社会力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制度完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行为类案件执行难度大
  2013年,石家庄某公司因拆迁改造需要,要求租户河北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空所占地块建筑物,而君腾公司一直占用其房屋及场地拒不搬迁。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君腾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场地腾清交付给原告、并给付原告租赁费150万元的判决生效后,君腾公司仍不履行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查明,涉案土地上房屋众多,除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和自营的餐厅外,其余房屋已被其分别转租给其他商户,各商铺经营者普遍存在观望等待,借机索要高额补偿的心理,且被执行人对抗情绪严重,采取常规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高、难度大。
  执行中,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及租户进行沟通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适时采取强制手段,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及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100余万元。由于被执行人负责人杨某拒不履行判决,执行干警依法对杨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对被执行人的办公室和财务室采取搜查措施,并对妨碍搜查的公司副总经理赵某等采取强制措施,分别予以司法拘留15日。一连串的执行举措产生了强大的威慑效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租金执行事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主动搬迁。
  徐茂明表示,在这起强制腾房执行案件中,法院执行工作既要打击规避执行,又要妥善处置财产,工作复杂,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其他行为类执行案件,即判决为一定行为或协助办理有关事项,例如办理证照、负责维修、继续履行合同等,这类案件执行难度较大。
  针对于此,河北在部分试点法院探索根据执行案件难易程度,依托智能化办案平台和执行查控系统,实行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指挥中心首先统一进行集约查控,查控到足额财产、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等简易案件或事项,直接执行结案;对立案后30日内,未发现足额财产或有重大执行争议等复杂案件,通过智能化办案平台进行二次分案,交由各执行人员重点进行搜查、强迁、变现、拘罚、移送追刑等工作。通过繁简分流,约40%的执行案件被消化在了指挥中心。
  公诉自诉审理拒执犯罪
  被告刘某与被害人温某因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2万余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以隐藏、转移银行存款等方式拒不执行。
  2016年2月,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宁晋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转移、隐匿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另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徐某声称家庭困难,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邯郸市馆陶县法院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其接到通知后拒绝前往。2015年8月,执行法院决定对徐某司法拘留15日,其间徐某仍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多方调查中法院了解到,徐某拥有数处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多为门面房且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鉴于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责任。随后,申请人向馆陶县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研究认为,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签发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将徐某收押。其间,徐某将3万余元赔偿款全部履行。收到赔偿款后,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了刑事自诉申请。2015年11月,馆陶县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诉。
  徐茂明介绍,河北法院对涉嫌拒执罪情形的审查,实行“一审查”“双移送”制度。“一审查”即统一由执行机构审查所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拒执罪;“双移送”即凡发现涉嫌拒执罪情形的,由执行机构移送执行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一个月未立案的,由执行机构移送立案庭,进入自诉程序,形成了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限制“老赖”促自觉履行
  2016年9月16日下午,身在青海省的郝某在机场发现不能买回家的机票,经询问机场工作人员,得知自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限制乘坐飞机、乘坐卧铺列车等进行高消费支出,他这时才想起来自己在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有一起未结的执行案件。
  经营一家工厂的郝某拖欠一名员工工资近3000元,被起诉到法院后进入执行阶段,郝某拒不履行,和法院执行人员玩失踪。随后,法院执行人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郝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告知家人把执行款给法院马上送去。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执行干警把郝某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除去,并告知他第二天才可以正常购买飞机票。
  据介绍,截至2016年10月底,河北省已在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库发布信息36503条,通过河北省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发布失信人员信息12129条。目前河北省高院正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联动单位管理审批系统中,2017年年底前完全实现互联互通,并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新机制。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机制,促使20%的当事人自觉履行。”徐茂明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健全执行举措、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重大举措。推行执行联动机制,通过与政府机构、行政单位、金融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多方协调与配合,实现惩戒、教育、威慑的多重效果,可以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河北省“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河北法院目前已建立起覆盖全部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及税务、民政、车辆、户籍、酒店住宿及工商登记等信息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目前,石家庄、张家口等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已与当地法院实现网络连接。
  “网络查控极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过去查一个当事人的财产,法官需要跑遍当地的所有银行,但是现在我们的效率提高了,点击一下,几秒就可以做到。”徐茂明说。
  (摘自2016.11.17《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