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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文发布等10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文发布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民法总则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总结继承我国民事法治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 (摘自《楚天都市报》)
  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总体实现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正式对外公布。规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为完成这些任务,规划提出,要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城镇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推进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力争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规模达145万人。重点要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为重点,着力扩大覆盖范围、补齐短板、缩小差距,不断提高城乡、区域、人群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 (摘自《公益时报》)
  对侵权假冒商品生产流通 销售全链条打击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意见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等原则,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到2020年,基本形成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司法审判、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调运作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 (摘自《黑龙江日报》)
  六部门发文促交通运输 与旅游融合发展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旅游交通运输体系。意见提出,依托高铁、城铁、民航、高等级公路等构建“快进”交通网络,提高旅游通达性和便捷性;推进建设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构建“慢游”交通网络,因地制宜建设旅游风景道,根据旅游业发展要求建设自行车道、步行道等“慢游”设施,打造具有通达、游憩、健身、教育等功能的主题线路,支持红色旅游景区、民族特色村寨、风情小镇的旅游公路建设。通过加强“快进慢游”的旅游交通网络建设,更加方便游客出行,更加丰富游客的旅游体验。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两部门明确 2017年重点 强农惠农政策
  财政部、农业部日前联合发布2017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明确了农民直接补贴事项,并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政策提出,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省级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尽快建立担保机构,实现实质性运营。在支持农业结构调整方面,政策提出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明确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粮改豆(粮豆轮作)试点,支持以玉米改种大豆为主,兼顾改种杂粮杂豆、马铃薯、油料、饲草等作物。在河北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湖南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及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区开展休耕试点。中央财政对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摘自《经济参考报》)
  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 挂职兼职离岗创业
  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摘自《济南日报》)
  中央财政给扶贫资金松绑
  财政部近日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于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为体现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避免因规定过细束缚地方操作,新办法不再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包括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等。与原办法关于“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的规定相比,新办法进一步改革资金管理方式,明确提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 (摘自《人民日报》)
  全国性社会组织每年将抽查10%
  民政部日前发布《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还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同时,办法也明确,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摘自《新京报》)
  学校要负起课后服务责任
  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各地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提出要求:广大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对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学校、社区、校外活动中心等资源,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具体课后服务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摘自《江门日报》) 
  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 将遭遇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责任、调查手段、拓宽财产线索来源,设立悬赏公告制度、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解决当事人敷衍申报,人民法院处罚不力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尤其强调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以便构筑多层次惩戒机制,形成强大威慑力,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 (摘自《法制日报》)
栏目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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