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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能源提供法治保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蓝瑛
  李先生是河北省一家照明器材公司的老总,他的企业专门从事道路照明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太阳能照明是主打业务之一。虽然企业效益不错,但面对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李先生始终有一种危机感。最近,他一直在为一些事情焦虑和纠结——企业要不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研发新型节能产品?要不要加大技术、设备和工艺更新力度,实现节能降耗?
  2017年5月1日,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的施行,让李先生不再犹豫,决定立刻进行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装备的提升。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政府支持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严格控制大型建筑景观照明能耗。条例的这些规定,意味着节能产业前景广阔,也意味着产业升级势在必行。
  新情况新问题催生新法
  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河北省通过规划引导、项目支撑、政策激励、考核约束等措施,推动能源节约和能效提升。2006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并颁布实施,对于全省严控高耗能工业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资源环境约束的不断加强,河北省节能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能耗总量高、能效水平低、环保压力大等问题日益凸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和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原有条例已经无法适应维护法制统一和推动节能提效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按照立法计划,河北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起草修改,于2016年11月29日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为保证立法质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省发改委深入研究国家政策法规,认真总结全省节能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积极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加强重点问题的沟通协调,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条例于2017年3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了多方面的变化: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修改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增加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节能信用管理等相关内容;充实和完善了用能与节能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发挥市场驱动作用,推行用能权、用煤权交易制度。
  “条例为规范我省节约能源及其管理活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缓解资源压力,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刚表示。
  新法体现河北特色亮点突出
  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陈永久介绍,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力求做到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一致性,严格按照上位法进行制度设计,上位法中已经比较完善的提法不再列入,比较原则的条款尽量细化。二是注重先进性,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将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河北省委、省政府在能源节约方面的新部署、新要求,尽可能进行制度安排。三是注重协调性。在条例内容描述、职责确定等方面与现有的其他法律保持协调一致。四是注重可操作性,减少上位法中较多的鼓励性、弹性较大的条款,增加约束性、刚性条款。同时,将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总结提炼为法规条款,体现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要求。
  条例立足河北省情,内容上分别在管理与监督、用能与节约、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体现河北特色,亮点突出:
  ——构建了完善的管理监督体系。强化政府的管理监督作用,能够有效地规范节能活动,促进节能工作顺利开展。条例第二章围绕完善政府职责手段、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两个关键点,对节能监督检查、标准制定、数据统计、审查制度等作了系统规定。条例确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主管部门并综合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统计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节能工作。同时,针对河北省煤炭消费比重大、环保和减排任务重等问题,条例规定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等(减)量替代,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查,着力推动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另外,为了强化政府管理手段,推进信用市场建设,条例规定建立节能失信不良记录制度,将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督促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助推节能市场的健康发展。
  ——分领域推进全社会节约用能。用能与节约是节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并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有助于从根本上推动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结合河北省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等分类施策,全面覆盖能源消费重点领域,并进行了制度创新。在工业节能方面,规定各类园区开展节能和循环化改造,发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级利用;明确将工业余热纳入供热专项规划,优先选用工业余热向居民供暖。在建筑节能方面,增加绿色建筑内容,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重点用能单位方面,明确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单位,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控制目标责任制,完善能源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和在线监测终端系统,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从而实现以制度创新推动节能降耗。
  ——注重建立节能市场化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的驱动作用,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原则,更是推动用能单位和个人节约能源的内在动力。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条例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河北省节能市场化机制的有益探索,明确规定推行用能权、用煤权等交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用能权、用煤权核定和交易机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等,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鼓励企业进行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企业组建节能服务机构,推动规模化经营,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服务,分享效益。
  ——强化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体现一部法规的刚性和约束力,是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当前,河北省节能任务重,需要强有力的措施推动节能降耗和产业升级,为了避免节能工作中不执行、打折扣、玩数字游戏以及庸政懒政怠政等现象的发生,条例明确了公职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节能审查规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电网企业拒绝并网运行、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采购产品设备、用能单位拒绝节能监察的法律责任,确保条例严格执行、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新法引领公众节能生活新风尚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立法宗旨。同时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
为加大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和全民参与意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技能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增强公众节能意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知识的宣传,发挥社会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小张是一家报社的全媒体记者,也是公众参与节能环保生活的践行者。看到条例的这一规定后,她非常高兴,也感到责任重大。她表示,一定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自身要做节能生活的倡导者。
  为鼓励绿色出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加强公共充电桩、公共自行车等设施建设。鼓励公众采用公共交通、非机动交通、步行等绿色低碳的方式出行。
  从今年1月初开始,俗称“小黄车”的OFO共享单车开始在河北省会市区陆续投放,市民们由此知道了“共享单车”这种用车形式。在短短两个月后,已有五种共享单车品牌登陆石家庄市场,形成共享单车遍地开花的局面。随着用车人的增多,共享单车也在悄然改变着人们的出行方式和意识,许多市民在骑共享单车上下班。
  马先生是一品牌共享单车石家庄区域项目责任人,这一品牌共享单车已在石家庄市区投放近2万辆,在高校投放4000辆。“加强公共自行车等设施建设,鼓励公众采用非机动交通方式出行。条例的这一规定,对我们行业来说,绝对是一大利好消息。”条例的施行,让马先生对未来充满希望。他告诉记者,为满足省会市民用车需求,共享单车计划投放8万辆,同时,还将努力打造共享单车加地铁这一节能环保的出行方式。
  “节能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通过这个条例,在全社会形成‘我行动,我节能’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节能意识,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崔慧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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