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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搁置不议引风波
 
◎莫特
  6年前,周新文和徐莎莎结束了10年婚姻,和平分手。6年过去,这对曾经的夫妻突然间又剑拔弩张,对簿公堂。原来,当年离婚时,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于周新文名下的一套房子,离婚协议只字未提,可离婚六载后,徐莎莎突然发难,再起波澜。
  当初搁置不议,原因何在?徐莎莎的说法是遗漏,再行要求分割,犹未为晚;周新文的观点是默认,二人视房产归房产登记人所有。前夫前妻互不相让,这场由房产惹起的风波,又会如何了断?
  离婚协议,未分割房产
  时间回溯到2000年1月1日,周新文和徐莎莎步入婚姻殿堂。但是,周新文和徐莎莎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
  结婚后,买房子的事立即被提上议事日程。周新文只是单位一名普通员工,靠着不算丰厚的工资收入,哪有能力购房?好在那时候还有单位集资房。婚后次年,夫妻俩有了小孩,周新文单位议论了很久的集资建房也终于有了消息。集资建房,房价远低于市场价。但是二人的银行存款还是不够买房子,只得让双方父母资助一点,找亲朋好友借一点,钱终于凑足了。工作年限不长的周新文担心自己没有资格买房子,但幸运的是,那时的湘西南,很多人没能预见集资建房的丰厚回报,不少工龄更长、资历更老的同事放弃了买房,周新文总算搭上了集资建房的末班车,买了一套90余平米的房子。
  几年后,很有商业头脑的夫妻俩兼职经营着一家酒行,收入不错。夫妻俩经过一番考察,又买下了一套140余平米的商品房。
  房子越住越大,日子越过越好,然而,好感情却没有与好房子结伴相随。说不清从什么时候开始,徐莎莎对经常在外奔波的丈夫失去了信任,争吵成为家庭的主旋律。2009年年底,又一次争吵时,“离婚”竟然成为了夫妻俩不约而同的选择。
  纵然对孩子有着万般不舍,纵然对孩子愧疚满怀,但周新文和徐莎莎还是决定离婚。不久之后,一份离婚协议书出笼:周新文和徐莎莎因感情破裂,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周龙由徐莎莎抚养,周新文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每月15日前付清;三,周新文对周龙有探望的权利,对于正当合理的探望,徐莎莎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四,婚后所购位于某小区1栋4单元406室住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五,双方共同经营的酒行离婚后仍由双方共同经营,利润平分。
  拿着离婚协议,周新文和徐莎莎走进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房产问题起风波
  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二人的做法让人琢磨不透。俩人明明买了两套房子,为什么协议中只对后一套房产的归属作了约定?是疏忽遗漏,还是另有说法?
  原来,第一套房是刘新文单位的集资房,正因为如此,尽管是婚后置业,属于共同财产,刘新文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还是毫不犹豫地登记到他个人名下。那时,夫妻对于房屋产权登记还不敏感,虽然徐莎莎未能在产权证上写自己的名字,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刘新文工作调动并购置新房后,这套集资房就给徐莎莎父母居住。刘新文和徐莎莎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到这套房子的产权问题,与这套房子相关的一切都维持着现状。产权依然登记在刘新文名下,意味着刘新文是房产真正的主人。
  “徐莎莎,我最近遇到困难,急需钱用,想把你父母住的那套房子卖掉,麻烦你通知你父母搬出来。”2016年年初,刘新文找到前妻,开门见山,道明来意。
  “凭什么?”完全没有思想准备的徐莎莎一脸愕然。
  “房子是我的,我有权利收回房子。”刘新文回答道。
  徐莎莎想,难道仅仅凭产权登记在前夫名下就是前夫一人所有吗?前夫的逻辑,徐莎莎不认同,二人争论了一下午之后不欢而散。
  前夫走了,徐莎莎的心情却再也无法平静。对于房子的所有权,终归需要有个说法。
  徐莎莎走进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的回答让她心里更加忐忑。
  律师告诉她,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产权登记,没有特殊情形,登记者就是产权人,其他人要想成为共有人,必须基于特定关系。比如,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即便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也是房屋共有人。律师接着分析,她和刘新文离婚之前,虽然不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但房子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一半的产权。离婚之后,情况就不同了,如果房子分割给她,应当及时过户。显然,离婚之时,房子并没有明确分割给她,六年之后再要主张权利,必须有足够的理由。不过,房子没有分割给她,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分割给刘新文,没有明确房子归属,或许可以成为一个突破口。
  搁置不议,是遗漏还是放弃
  2016年6月,徐莎莎一纸诉状将刘新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诉争房产。当年的离婚协议,的确未对诉争房产作出分割表示,对于前妻提出的“遗漏”说,刘新文是否认同,有无话说?
  “不是遗漏,而是放弃。”对于前妻的说法,刘新文反唇相击。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刘新文积极应诉答辩。怎么会是遗漏呢?房子系共同购置,徐莎莎是知情的。二人共有两套房子,其中一套明确归徐莎莎所有,怎么会对诉争房产视而不见?遗漏说与情理不符,与事实相悖。刘新文回想起当时的情境,提出前妻默认放弃。两套房子,价值高的一套归前妻,价值相对小的另一套理当归他所有。再说,离婚也不是他一个人的过错,离婚时他绝对不会同意放弃所有财产。当时之所以没有将诉争房产的归属写进离婚协议,一方面是没有意识到法律上的风险,认为房产既然在自己名下,不写进离婚协议也无妨;另一方面是基于双方达成了默契,两套房子,一人一套,诉争房产归他所有。同时,刘新文也提出,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离婚六年之后,前妻再翻旧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徐莎莎对此嗤之以鼻……
  2016年10月,湘西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庭上,徐莎莎和刘新文针锋相对,尽管法官做了诸多努力,调解仍以失败告终。那么,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法院认为,诉争房子系刘新文与徐莎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但刘新文与徐莎莎离婚协议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只列举了双方的另一套房子归属徐莎莎,以及酒行共同经营,利润平分,对诉争房子的归属并没有作出明确表示,如此,当时对于诉争房子的归属,有两种可能。其一,是遗漏未作分配。离婚时,因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单纯因财产较多,管理较乱,以致遗漏未作分配,继而引发纠纷的事情,并不鲜见。对于一方隐藏、转移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起诉重新分割,对于单纯遗漏的诉讼时效,法律未作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不受时间限制。本案中,双方未分割的是共同购置的房子,不属于隐藏、转移的房产,单纯遗漏亦不合情理,因而,对于徐莎莎分割遗漏房产的主张,不予认定。其二,是房产已经分配给刘新文。离婚协议明确另一套房子分割给徐莎莎,徐莎莎如果要求分割诉争的房子,应当明确提出要求,明知房产存在,且诉争房产又登记在刘新文名下,却未提出分割要求,从逻辑上讲,应当视为其默认该房产归刘新文所有,放弃了对该房产的分割要求。此外,刘新文、徐莎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两套房子,徐莎莎已经分得面积更大,价值更大的一套,若再分配另一套,也有失公平。刘新文同意徐莎莎父母长期居住诉争房产,不等于放弃房屋所有权。据此,湘西南某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莎莎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徐莎莎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年初,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后:
  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着离婚后二人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如此,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的认定要清晰明了,切不可从日常经验出发,单方面认定双方对诉争房子的归属达成默契,以免为日后的财产纠纷埋下隐患。
  离婚时分割财产,要秉承这样的原则:把财产厘清,把话挑明,把理讲透。有多少共同财产,全部摆上台面,哪些属自己,哪些归对方,都要写进离婚协议中。否则,纵然纠纷来临打赢了官司,付出精力应付诉讼也是很不划算的。(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栏目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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