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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由来
 
◎王清秀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称“委员长”“副委员长”;地方乡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称“主席” “副主席”。
  为什么在不同层次,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名称不一样呢?
  其实,“委员长”的称谓,并非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以后才出现的。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协会就使用过。
  农民协会的非常设机构是农会会员大会和农会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农会会员大会或农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委员及候补委员若干组成。执行委员会及候补委员的名额,由省农民协会制章规定。因各市县所辖面积、人口、民族等情况有异,副委员长、委员及候补委员的名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人。执行委员若干。执行委员的名额,因层次不同数额不等。省级执行委员13人,候补委员4人;县级执行委员9人,候补委员4人;乡级执行委员7人,候补委员3人;村级执行委员3人,候补委员2人。
  后来,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参议会制度、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时期,均未用过“委员长”这个称谓。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兵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设日常工作机构主席团,主席团在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开展工作。主席团设主席、副主席,主席团会议像今天的主任会议。
  抗日战争时期,参议会的常设机构是驻会参议员办公室,由参议长、副参议长和驻会议员组成。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大行政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是各界人民协商会议。各界人民协商会议由本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建国初期,权力机关的非常设机关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常设机构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
  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人大常委会,这就必须把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称谓定下来,还要写入宪法。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所以,起草宪法只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称谓。
  同年3 月23 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中,使用的称谓是“议长”。毛主席谈到国家主席时透露了这一消息,他说:“为了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
  在初稿讨论、修改中,是用“议长”这个称谓,还是用“委员长”这个称谓,有不同看法。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田家英解释说,“议长”这个名称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相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个权力机关,不只是议事机关。”还有一种意见提出用“主席”,不赞成的说:“人大主席和国家主席名称一样,老百姓分不清。”关于用“委员长”,不赞成的说:“这个称呼蒋介石用过,听着别扭,群众不喜欢。”赞成的说:“用‘委员长’没有什么不好,和蒋介石用过没关系。‘委员长’和‘议长’‘主席’一样,谁都可以用。”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李维汉说:“暂时还用‘委员长’这个名称吧,将来有了更合理的建议再改。”这样,修正稿没有用“议长”,也没有用“主席”,用的是“委员长”这个名称。
  1954 年9 月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这样,“委员长”这个名称在宪法上确定了下来。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对此都没有作修改,一直延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