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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还原国旗诞生全过程(一)
 
◎王小孚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档案》(中央档案馆编,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下简称档案)将新中国国旗有关档案公之于世。弥足珍贵的第一手资料,记载了国旗诞生的全部过程。然而,人们似乎更习惯重复现成的段子,档案披露的史实迄今尚少有问津者。本文以档案为依据,说说与以往不太一样的国旗诞生的故事。
  一、筹备会第六小组设立与国旗大征集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5月5日,各民主党派联合通电响应。11月25日,中共中央代表与民主人士代表在哈尔滨就成立新政协筹备会达成协议。1949年6月15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
  6月16日,筹备会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常委会下设六个小组,其中第六小组负责拟定国旗、国徽及国歌方案(下简称第六小组)。
  7月4日,第六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组内推选国旗国徽图案、国歌词谱两个初选委员会,决定发布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征集启事。由郭沫若、沈雁冰、郑振铎草拟的《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启事》经周恩来审改、毛泽东等筹备会常委首肯,于7月15日起连续在《人民日报》等各大报刊载。
  启事提出的国旗设计须注意各点:“(甲)中国特征(如地理、民族、历史、文化等);(乙)政权特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丙)形式为长方形,长阔三与二之比,以庄严简洁为主;(丁)色彩以红色为主,可用其他配色。”
  第六小组9月21日报告,“自登报征求后,社会上的反应非常热烈。一个月内,收到应征稿件,统计如下:国旗1920件,图案2929幅。”
  第六小组将全部国旗应征稿按设计构思分为四类(见9月21日报告):
  第一为镰锤交叉并加五角星者,此类最多,其中有变体,例如镰锤有国际式(即苏联国旗上所用之形式)与中国式者,有将镰锤置于五角星之中,或将旗之左上方作白色或蓝色而置镰锤或五角星于其中者。
  第二为嘉禾齿轮并加五角星,或不加五角星者,此类亦有多种变体。
  第三为以两色,或三色之横条或竖条组成旗之本身,而于左上角或中央置镰锤或五角星或嘉禾齿轮者。
  第四为旗面三分之二为红色,三分之一为白、蓝、黄各色,而加以红色或黄色的五角星者,此类亦不少,其变体则为红色旗面加黄色长条一道或两道,而五角星位置亦各有不同。
  此四类分法似不够科学,各类有交叉现象,例如第一类和第三类同涉镰锤;第一类和第三类同涉左上方(角)色块;第二类和第三类同涉嘉禾齿轮;第三类和第四类同涉色块(色条)。如果合并同类项,大致可分为含镰锤者,含嘉禾齿轮者(包括其他类似图案),右上角置四分之一色块者,一五角星与色块(色条)组合者四类。
  二、第六小组的国旗初选第一、第二、第三案
  8月5日,第六小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初审已收到的国旗应征稿件;聘请国旗国徽图案、国歌词谱两个初选委员会专家顾问。
  8月22日,第六小组国旗国徽初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18日至20日初选选定国旗16幅,交全组再度审选。
  8月24日,第六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确定供复选参考的17幅图案提请常委会审核。 “一致意见以为初选第十一号(后编为复字第十一号)较好。红白二色分配适当,制作容易,红星在角上旗不飘开亦能看见,样式亦与其他国家并无雷同,配色美观,在象征上也适合征求条例。白色象征光明,红色象征革命政权,红星代表共产党领导。”档案中该次会议记录列出17幅图案的原先编号(参字头3幅,初字头14幅),其中没有“初选第十一号”,应当是对17幅图案进行了“初选”打头的重新编号。这就是第六小组提出的国旗初选第一案。
  8月26日,政协筹备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毛泽东等常委出席,会议主席周恩来。第六小组组长马叙伦报告国旗初选工作。常委们传观了供复选参考的17幅国旗图案。马叙伦提出第六小组认为其中“较好”的是初选第十一号:“小组方面经过了几次会议,大家的意见,选出了一个图案较合适的,旗子三分之二红色,三分之一白色,左角上有一个红星,这个比较适合我们的要求。” 毛泽东等“研究结果,初采用国旗图案十一号修改图案(旗幅上端三分之一白色条改黄色条)。后觉得初十七号图案好,但发现一条黄线把革命阶段分截开了,遂将图案之黄线改了一下,制成图案(第十七号修改案)。并且毛主席说,国旗上不一定要表明工农联盟,国徽上可以表明。”
  9月14日,第六小组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马叙伦强调,毛主席认为初十七号修改案(复字第一号)是一较好的图案,“星是代表共产党的领导,可以代表政权,实合征求条例。黄线代表黄色人种,代表黄河,代表统一战线”。他要求“根据图案初十七号讨论”。在沈雁冰表态“国旗图案十七号可以在小组算最后决定”后,马叙伦总结:“我们小组决定采取图案是十七号修改案。”由于意见未统一,马叙伦复建议,“预备两个图案,请大家表决哪个第一,哪个第二”。表决结果,“图案十一号四票,图案十七号七票”。本次会议“决议事项”称,“选出国旗图案第十七号与第十一号之修改图”,并未区分第一第二。这是第六小组国旗初选第二案。
  此后,根据筹备会常委会意见,第六小组赶在政协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时,完成《国旗图案参考资料》的选编印制。入选《国旗图案参考资料》的国旗图案共38幅,按复字第1号至第38号编号。要说明的是,38幅国旗图案不都是应征原稿,第六小组对其中部分图案进行了加工,例如原初选十七号的修正图就有6幅之多;另外,第六小组还对图案说明文字进行了整理,只有两幅注明“此说明完全根据作者之解说”。
  《国旗图案参考资料》入选标准,可从9月21日的报告得知。第六小组认为前述四类应征稿中有三类“不足取”:
  其第一类用国际式镰锤交叉并加五角星者,无论其形式如何变换,总有模仿苏联国旗感觉,至于拟用中国式镰锤或其他农具以代镰刀的图案,则因布置形式上既不美观,而模仿的意义依然存在。第二类拟用嘉禾齿轮,形式上很难配合得当故亦难以美观,且画面复杂,与“简洁”之旨不符。第三类形式,一半模仿美国国旗,又一半模仿苏联国旗,构思设计,都不足取。
  具体而言,第四类乃一五角星(代表共产党、解放军)与色块(或色条)的组合。前面第六小组提出的第一案、第二案均在第四类范围之中。
  当然,上述第六小组的国旗初选标准与中共高层的态度是基本一致的。我们知道,新政协筹备会召开当天(6月15日),中共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都刻意回避了镰锤图案。
  现在分析一下《国旗图案参考资料》38幅图案(以F代替复字号):
  F22—F33属于第一、第二类;F13、F15、F16、F18属第三类;F34、F35为不带五角星之仅有2例,本不在四类之列。这18幅图案不符合标准而入选,可能主要目的是展示应征稿的多样性。“小册子(国旗图案)数目二三十个,一百个那更好”,第六小组副组长沈雁冰的意见,是不是很有以壮观瞻的意思。
  符合标准的第四类“一大星与色块(色条)组合”图案20幅,均以一颗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之领导)与人民解放军”(除F21“星之五角:代表中国五千年的经济文化历史与五亿人口”)。这20幅图案可分为复字第三号(初选十七号)和复字第四号(初选十一号)两个系列。复字第三号系列10幅:F1、F2、F3、F6、F8、F10、F17、F36、F37、F38。黄色五角星8案、白色五角星1案、红色五角星1案;以黄色条1道象征黄河7案,黄色条2道象征黄河、长江1案,蓝色条2道象征黄河、长江1案,白色条3道象征黄河、长江、粤江1案。复字第四号系列8幅:F4、F9、F11、F12、F14、F19、F20、F21。红色五角星8案(除F21不代表党和军队);以黄色块象征黄种人4案,白色块象征光明4案。F5、F7介于两个系列之间,红、黄色五角星代表党和军队,黄色块既象征黄河,亦代表黄种人。
  尽管没有看到8月24日第六小组提出的初选17幅图案,现在尚无法断言,但我们推测《国旗图案参考资料》大致由初选17幅图案、6幅修正图,以及10多幅后补的图案构成。
  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举行。组长马叙伦、副组长沈雁冰署名的《本会议筹备会拟制国旗国徽国歌方案组(为前后连贯本文下仍称第六小组)报告》被提交政协一届全体会议。报告总结了国旗初选情况,特别提出“红色旗面三分之一处加黄色长条而以五角星位于左上角,这一形式,较其他各式似乎更好些(如复字第一号),盖红色象征革命,五角星象征共产党领导的联合政权,黄色长条则可以代表中华民族发祥地的黄河”,将毛泽东建议的复字第一号(初选第十七号修正图)作为“较其他各式似乎更好”的方案推介至政协全体代表。这是第六小组国旗初选第三案。
  9月22日,第六小组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国旗国都纪年的意见》中称:关于国旗“本组意见采用复字第三号或复字第四号。因为其构图庄严,简洁美观,而且涵义基本上合乎我们征求条件”。复字第三号即初选第十七号、复字第四号即初选第十一号之修正图,第六小组仍建议采用国旗初选第二案。
  9月23日上午9时,照预定计划政协全体代表分成11个小组(第六小组成员为各组召集人),就国旗、国都、纪年等事项进行讨论,并要求代表对《国旗图案参考资料》中38幅国旗图案表达具体意见(为便于量化采用非正式投票方式)。
当日,第六小组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对各分组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了统计汇总:
  “赞同复字第三号者最多有185人,其次为复字第四号129人,复字第一号112人,复字第二号77人,总之大多数的代表都同意红旗角上有一星及一黄条的类型。惟对于星的颜色,黄条的粗细、位置、长短及象征的说明,略有不同的意见。”
另外,“主张采用复字第十五号的有张治中、邵力子、陈劭先等等18人”,“主张采用复字第三十二号的有胡厥文、李烛尘、雷荣珂等15人”。
  第六小组对同意“红旗角上有一星及一黄条的类型”国旗方案的“大多数的代表”还给出一个具体人数——“较为(当为‘认为’)较好者共342人”。
  要注意的是,这个数字由某号单独图案切换成了“类型”,是复字第三号(初选第十七号)、复字第一号(初选第十七号修正图之一)、复字第二号(初选第十七号修正图之二)以及复字第三十六号(初选第十七号修正图之三)、复字第三十七号(初选第十七号修正图之四)复字第三十八号(初选第十七号修正图之五)等6案认为“较好”(首选)的人数之和(90+58+173)+(2+5+14)=342(人)。
  这样一来,“大多数代表都同意红旗角上有一星及一黄条的类型”之评估自不难得出,复字第三号“类型”作为选定送审方案已有十分充分的根据。至于“略有不同的意见”仅为“星的颜色,黄条的粗细、位置、长短及象征的说明”等,皆“类型”内部可以协调的小事。至此,国旗初选大功几近告成。(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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