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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司法制度考察见闻录(二)
 
  法官工作量到底有多大
  香港只有190多名法官(包括裁判官),一年却有50多万件案件,香港高等法院只有40多名法官,一年有4万多件案件,故很多内地学者以此推断香港法官年人均结案3000多件,认为其工作量远远大于内地法官,这实际上存在着某种误读。当然,香港法官的工作量的确很大。由于普通法尊崇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几乎每天都要开庭。
  但在衡量香港法官的工作量时,有五个因素值得考虑:一是在香港所有案件中有90%以上的案件并不进入实质审理,法官无需写判词;二是有许多案件如破产案件,程序简单,大部分以法官的命令结案,法官只需在相应命令上盖章,也无需写判词;三是每个法官均配有固定的辅助人员;四是案件并没有严格的法定审限,有些案件审理期限很长;五是由于司法独立,法官只做自己的本职工作,依据法律审判案件即可,没有其他顾虑。
澳门法院有40多名法官,每年1万多件案件,每个法官有一名专职秘书。总体感觉澳门法官的工作量不如香港法官大,他们除享有公务员都有的全部法定假日外,每年还享有一个月的司法假期(5月份),这一个月除个别值班法官外,其他法官全部休假。
  港澳行政审判富有特色
  香港没有成文的行政诉讼法,也未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原告对享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权的主体提起的公法争议诉讼直接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初审,上诉则由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进行审理,再不服可申请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如获许可,则案件再由终审法院审理。与内地涉及政治权利的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截然不同的是,香港的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涉及公民言论自由、居留权、避难权等政治权利。
  澳门在回归后于1999年12月20日实施了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立法较为先进,后被葡萄牙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范本。澳门在回归前设有审计法院,专司对行政机关的审计和监督等,回归后将审计法院的审计职能划归政府审计署,将其他职能整合创设了行政法院,作为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行政法院现在只有一名法官,初级法院院长兼任行政法院院长。
  澳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很广,除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外,包括内地所称的行政法规、选举争议和行政合同等都是可诉的。根据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机关的级别确定分别由行政法院或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可上诉,选举上的司法争讼则由终审法院一审终审。行政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法官独任审判,如需组成合议庭审理则由法官委员会预先从其他法院指定合议法官。法律专门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预防和保全紧急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请求法院命令中止行政行为的效力或勒令行政机关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为。行政诉讼审理标的也是针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判决方式主要有诉讼不成立、撤销、宣告无效或法律上不存在。
  非常特别的是,澳门检察官参与每起行政案件的审理,其参与身份一般是法律监督,开庭时和法官坐在一排,检察官会向法官提交其对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但这种意见对法官没有强制约束力。在特区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中,检察官则是作为政府的法定代表参与诉讼,开庭时坐在被告席上。
  陪审与法援制度较完善
  香港属典型的英美法系,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一般使用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初审中,也就是刑期在7年以上的案件。区域法院审理的刑期在7年以下的刑事案件不使用陪审团。但高等法院张举能法官介绍说,法律人士对此一直持有异议,认为可能判处3年以上刑期的刑事案件,都应该使用陪审团。上诉案件因基本上是法律审,也不使用陪审团。民事案件只有在涉及诽谤或恶意检控的案件中,如事实存在争议,应当事人申请,可以使用陪审团。
  在香港,陪审团成员的人选由法院在香港所有符合担任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中随机抽取。被抽中的公民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经法院允许,方可请假,如欺骗法庭则可能构成犯罪。张举能法官举例说,有一个案件的陪审员以要出差为由向法官请假,事后查明事由虚假,被判入狱两个星期。法律对担任陪审团成员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如年龄、有无犯罪记录、语言能力等。香港600多万人口中,符合这个条件的只有60万人左右。陪审团由7人组成,要5人以上意见一致才能定案。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几个月,陪审员投入时间较多,法官可以决定免除他们一生再参加陪审团的义务。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所在企业或单位在陪审员陪审期间应准其请假,薪资如常,法院也会给陪审团成员一定补贴。
  港澳都有完备的法律援助制度,做到了为所有未聘请律师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获保释者可直接向香港法律援助署申请援助,被羁押者可向羁押院所的福利主任申请。有趣的是,有一些被告人会拒绝政府的法律援助,理由是提供援助的律师不能正确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在民事诉讼中,香港高等法院设置了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其职能是向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中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提供与法庭规则和程序有关的资料和协助,也可以提供法庭程序的查询服务。但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不会向诉讼人提供法律意见,也不能就个案的处理作出评论或提供协助,其功能类似我国内地法院的导诉。
(摘自2017.02.06《法制日报》)
栏目责编:马丽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