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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驾车出游遇难,亲属侵权能否成立?
 
◎田 野 丛 林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家人共同驾车出行再平常不过了。那么,家人共同驾车出行遭遇意外事故致人伤亡,驾驶车辆的人对乘坐车辆的自家人是否构成侵权呢?对这一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却又易被人们忽略的法律问题,应当如何作答?对此,四川省乐山市的两级法院对一起夫妻驾车出游不幸双亡,岳母诉驾车女婿侵权索赔的官司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丈夫驾车,带着妻女出游,不幸坠入山崖,造成夫妻二人身亡女儿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女方母亲以女婿驾车导致女儿死亡,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外孙女及亲家告上法庭,要求外孙女及亲家在继承女婿的遗产份额内给予数十万元的赔偿。而男方父母则以儿子儿媳事发时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侵权,儿子对儿媳不具有赔偿责任等为由,不同意在继承儿子的遗产份额内赔偿女方母亲。由此,引发一场亲家间的“亲情对决”。那么,家人共同驾车出行遭遇意外事故致人伤亡,驾驶车辆的人对乘坐车辆的自家人是否构成侵权呢?四川省乐山市的两级法院对该起夫妻驾车出游不幸双亡,岳母诉驾车女婿侵权索赔的官司,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夫妻驾车出游遇难
  现年83岁的夏秀兰,是四川省乐山市人。董琴与冯辉是夏秀兰的女儿女婿,两人于1991年生育独生女儿冯静琪。董琴与冯辉的单位效益都不错,两人的收入较高,家境比较殷实,置有三套住房及一间车库,还有一辆私家车。
  冯辉与董琴都喜欢自驾游,每逢节假日,冯辉便开着车带着妻子和女儿,全家人来一场说走就走的自驾游。
  2014年国庆长假,全家人又决定自驾出游。10月2日,看完四川金口河大峡谷后,冯辉驾车带着妻子董琴和女儿冯静琪前往被称为“中国百慕大”的四川黑竹沟国家森林公园游玩。途中,在经过一段弯曲、有陡坡的盘山公路时,车辆突然失控,不幸冲上路牙,撞破护栏,冲出公路,坠入右侧约50米的崖下。
  路过的车辆见有车子坠下山崖,遂打电话报警。待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冯辉已当场死亡,董琴和冯静琪受伤,车辆严重受损,遂将董琴和冯静琪送往医院抢救。董琴终因伤势太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静琪受伤较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基本痊愈。
  2014年10月30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冯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 之规定,冯辉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董琴和冯静琪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静琪主持操办了父母的后事。
  岳母诉女婿侵权
  一场车祸,夺去了夫妻二人的生命,这已让双方亲人都感到十分的痛苦。可是,对冯辉与董琴留下的财产如何分配问题,却割裂了亲情。
  对于董琴的个人遗产,因董琴后于冯辉死亡,不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其遗产只能由董琴的法定继承人即董琴的母亲夏秀兰和董琴的女儿冯静琪两人继承。因冯静琪表示放弃对母亲董琴财产的继承,董琴的遗产实际上由董琴的母亲夏秀兰一人继承。而对于冯辉留下的个人遗产,董琴后于冯辉死亡,享有继承权,其继承权由董琴的母亲和女儿转继承。对于如何分配冯辉的遗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冯辉的父母冯佑良、郭玉梅率先于2015年5月5日将孙女冯静琪告到了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属于儿子冯辉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冯辉的父母冯佑良、郭玉梅提起继承诉讼后,董琴的母亲夏秀兰认为,女儿董琴身亡,是因为女婿冯辉驾车造成的,经交警部门认定,冯辉承担全部责任,董琴不承担责任,女婿冯辉对女儿董琴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紧跟着提起继承诉讼,于2015年5月12日将冯辉的父母冯佑良、郭玉梅及外孙女冯静琪一同告到了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冯佑良、郭玉梅、冯静琪在继承女婿冯辉的遗产份额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1万余元。
  因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审理结果必须以遗产继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沙湾法院依法裁定中止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审理。
  在继承诉讼过程中,董琴的母亲夏秀兰以董琴的继承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而冯辉的父亲冯佑良因身体不好,加之儿子突然离世带来的沉重打击,不久也撒手人寰。冯佑良去世后,冯辉的兄弟姐妹三人冯欣、冯蕾、冯勇也以冯佑良继承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对此,市中区法院依据法律,分别追加冯欣、冯蕾、冯勇作为原告,夏秀兰作为被告参与继承诉讼。
  2016年5月24日,市中区法院对继承纠纷作出判决,对属于冯辉个人遗产的74万元及三套住房、一间车库中属于冯辉个人遗产的部分依法进行了分割,冯静琪、郭玉梅、冯欣、冯蕾、冯勇、夏秀兰均分得相应比例,对于遗产的分割,所有继承人均无异议。
  继承判决生效后,沙湾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恢复了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审理。恢复审理后,鉴于冯佑良已离世,而冯欣、冯蕾、冯勇参与了冯辉遗产的分配,夏秀兰便将被告变更为郭玉梅、冯欣、冯蕾、冯勇、冯静琪5人。
  法庭上,夏秀兰诉称: 2014年10月2日,冯辉驾车搭乘董琴和冯静琪从金口河往黑竹沟方向行驶,途中车辆坠入右侧约50米的崖下,造成冯辉当场死亡,董琴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静琪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0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冯辉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董琴和冯静琪不负责任。因冯辉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本人与冯辉继承人无法就董琴的死亡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冯辉的遗产继承纠纷经市中区法院审理已作出了民事判决,故请求法院判令郭玉梅、冯欣、冯蕾、冯勇、冯静琪在冯辉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本人因董琴机动车责任事故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13171元。
  郭玉梅、冯欣、冯蕾、冯勇承认夏秀兰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夏秀兰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分得财产将达到130多万元,而冯辉的父母将一无所有,显然对冯辉的父母不公平。2.本次交通事故中,董琴既是受害者,又是受益人。本案因为其特殊性即冯辉、董琴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侵权,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不符合本案自身的特点。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婚姻法中有夫妻侵权的规定。本案基于冯辉、董琴为夫妻的事实,由此引发的相关事宜的处理,首先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冯辉的父母是否有赔偿董琴的母亲的责任,首先取决于丈夫冯辉对妻子董琴是否有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但仅是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并未涵盖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从上述婚姻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丈夫冯辉没有对妻子董琴赔偿的责任,其父母就更没有赔偿的责任。所以,夏秀兰要求冯辉的父母在其继承冯辉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由此损害引发的财产纠纷,其实质是因被继承人董琴死亡而产生的继承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夏秀兰的诉讼请求。
冯静琪对夏秀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法律的适用及责任的承担没有意见。
  巨额索赔能否获得支持
  沙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玉梅、冯欣、冯蕾、冯勇、冯静琪承认夏秀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夏秀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冯辉与董琴首先是公民,其次才是夫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都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冯辉驾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车辆坠入右侧约50米的崖下,造成董琴死亡、冯静琪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辉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乘车人董琴、冯静琪不负责任。冯辉与董琴虽然是夫妻,但是本案不是婚姻家庭纠纷,而是侵权责任纠纷,冯辉造成董琴的死亡同样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不适用婚姻法,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郭玉梅、冯欣、冯蕾、冯勇以夫妻之间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根据夏秀兰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事实,本院确定董琴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计573171元。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的确定上,由于董琴的死亡,给夏秀兰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痛苦和伤害,结合肇事者的过错、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状况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4万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613171元。
  因冯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赔偿的各项费用应由冯辉全部承担;鉴于冯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清偿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赔偿责任由冯辉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限额范围内予以清偿。鉴于各法定继承人是以冯辉的遗产清偿冯辉的侵权债务,夏秀兰已经因转继承分得冯辉25%的遗产,赔偿款中应当扣除25%。其余75%分别由郭玉梅、冯静琪各清偿赔偿费用的30%,冯欣、冯蕾、冯勇共同承担15%。以上四被告共计应赔偿459878.16元。本案中,夏秀兰系死者董琴之母,是死者董琴的法定继承人。冯静琪系董琴与冯辉的女儿,系冯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董琴的合法继承人,冯静琪继承董琴赔偿份额表示放弃,本院予以确认。董琴的权利由其母亲即夏秀兰继承。
  2016年8月23日,沙湾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玉梅、冯欣、冯蕾、冯勇、冯静琪在冯辉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夏秀兰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59878.16元。其中,郭玉梅、冯静琪各清偿183951.30元,冯欣、冯蕾、冯勇共同清偿91975.56元。
  一审判决后,郭玉梅、冯欣、冯蕾、冯勇不服,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郭玉梅等人提出:1.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不宜适用一般的侵权原则进行处理。董琴与冯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侵权适用一般的侵权原则,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未将此种损害规定为一般意义上的侵权,所以夏秀兰要求冯辉的父母在其继承冯辉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2.即使本案存在因侵权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交通事故因冯辉开车送全家人游玩途中发生,冯辉开车为家庭带来生活便利是家庭共同生活的一部分,车辆的运行利益应视为夫妻共享,如果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认定为冯辉个人债务是错误的;3.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判决。这次事故造成冯辉、董琴夫妇双亡,给双方家庭都带来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一审判决只考虑董琴一方亲人的痛苦和伤害是不妥的,是对冯辉一方亲人的第二次伤害,事故中郭玉梅同时失去了儿子和儿媳,一审再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
  夏秀兰辩称:1. 郭玉梅等人认为本案适用婚姻法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婚姻关系无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且董琴与冯辉的夫妻关系因一方死亡已终结,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2.本案不适用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冯辉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这是他个人侵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冯静琪述称,不同意郭玉梅、冯欣、冯蕾、冯勇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乐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冯辉是否应对本案交通事故中董琴的死亡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该项侵权责任的构成强调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关系,冯辉与董琴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侵权处理原则不符合案件自身的特点。
  第二,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要求夫妻之间和谐互助、恩爱贤德,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对夫妻之间侵权行为不能仅从普通法理上评判,还应适用道德标准进行考量,因此,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侵权,而应限定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就本案来讲,冯辉的行为确实导致了董琴死亡和自己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事发当天是冯辉、董琴及冯静琪一家三口在国庆长假期间共同驾车外出游玩,冯辉、董琴夫妻关系融洽、家庭恩爱和睦,不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可能;关于冯辉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的问题,本案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冯辉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是基于冯辉在事故中的单方作用作出的认定,冯辉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明显违章行为,交管部门在责任事故认定中以冯辉违反“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为事故原因,不能认定冯辉存在对危险结果有高度或然性认识的过失,冯辉在主观上不构成重大过失,其行为不构成夫妻间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在本案中认定冯辉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赔偿责任,冯辉当天是因全家共同外出游玩驾驶车辆,全家人共享了车辆的运行利益,因此驾车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这样就会产生用董琴自己的财产来承担自己的损害后果即自己是自己的侵权人的悖论。冯静琪是冯辉、董琴之女,如认定冯辉对董琴死亡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冯静琪既是赔偿权利人又是赔偿义务人,虽然冯静琪在诉讼中表示放弃继承其母亲董琴的遗产来规避这一矛盾,但放弃继承不表明放弃了赔偿权利人的权利,从主张的诉讼标的额来看也未放弃权利,法律上的矛盾依然存在。综上,冯辉不应对本案交通事故中董琴的死亡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郭玉梅、冯欣、冯蕾、冯勇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16年11月22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沙湾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夏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