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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照片引发明星“被代言”维权官司
 
◎郑法
  擅用照片引发纠纷
  毕业于94级北京电影学院的张华云,曾参演过《乔家大院》《苍天有泪》《卧虎藏龙》等影视作品,在影视界和观众心目中均留下很好的口碑。可是,素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的她,没有想到突然会有一天,有人擅自用她的照片,来做“微整形竟让她们越老越风情,看完惊呆了”这样的广告宣传。
  同样,坐落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心繁华地段的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是经政府及卫生部门正式审核并批准的一家整形美容专科医院。该院秉承为爱美女士提供最专业的术前咨询,形体整体设计,术后跟踪服务的全程一站私密服务,让爱美女士在整个蝶变的过程中享受最专业、最细致、最贴心的服务。可是这家公司没有想到,在整形美容行业内普遍使用明星照片扩大宣传的今天,自己怎么就这样“倒霉”,被明星险些“置于死地”呢?
  事情回归到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为了扩大宣传面,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公众号上,转发了一篇标题为“微整形竟让他们越老越风情,看完惊呆了!”的文章,并配以中国大陆知名演员张华云的图片。
  茫茫网海中,就是这看似不太起眼的细节,不久就被张华云发现并看出端倪。在张华云看来,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将她的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这些行为对其肖像、名誉均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使她蒙受了诸多误解。于是,张华云花费公证费800元,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此侵权证据进行了公证。
  在此基础上,张华云致电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指出对方的侵权事实,强烈要求该公司删除其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涉案文章,并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但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对此不置可否,无动于衷。
  众所周知,现如今最具影响力、扩散性、最容易被消费者所知的便是邀请明星名人为企业产品做形象代言。而现在的中国消费市场,寻求明星代言已经成了商家之间互相竞争的强有力手段,没有明星代言的商家已经被划归到质量不够优、口碑不够好、消费者不买账的行列,这自然就给商家的利益大打了折扣。就因为如此,一些商家因为资金不够雄厚,出不起明星昂贵的代言费用,便偷偷使用一些知名度高、形象好的明星肖像为其商品进行包装,以求谋取更多的利益。
  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正是基于上述想法。他们认为,当前一些商家不愿意花钱又想找“代言”,就从网上寻找明星美图放到广告里,这种事情屡见不鲜,见怪不怪,更谈不上犯法。而张华云作为知名演员,如此小题大做,实在有失颜面。
  明明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侵犯人权却还理直气壮,张华云咽不下这口气。她经过一番深思熟虑,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起“被代言”纠纷。
  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经过朋友牵线,张华云在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了一名知名律师代为参与诉讼,将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告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删除侵权页面及链接;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张华云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向张华云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共计15.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承担。
  公堂博弈维护权益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极为特殊的人格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直到此时,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才删除了其微信公众号上的涉案文章。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聘请的律师针锋相对,剑拔弩张,从法律的角度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针对原告张华云的诉请,被告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辩称:本案涉案网站中使用的图片并未提及任何人姓名,也没有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张华云曾在我公司接受过整形美容服务,仅仅是一张图片,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不足以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更没任何侮辱、诽谤、恶意丑化等行为。同时,张华云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该文章造成其社会公众评价的降低和严重影响,故并未侵犯张华云的名誉权,根本不用担责。
  对此,张华云的代理律师当即给予反驳:张华云作为公众人物,素来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未经张华云的允许,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侵犯了张华云的肖像权。更为重要的是,该公司使用张华云肖像的位置是整形美容广告,该广告的标题为“微整形竟让她们越老越风情,看完惊呆了”,这些内容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张华云是一个老年整容美女。由此不难看出,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的侵权行为同时侵犯了张华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导致了张华云的商业代言价值大大降低,故其应当承担侵权之责。
  眼看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很难用调解之策熄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案中,结合张华云所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未经张华云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公众号网页上,且网页宣传内容与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经营项目相关联,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属性,确对张华云的肖像权构成侵害。但鉴于涉案网页已被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删除,故对于张华云关于删除侵权网页及链接的诉请,本院不再处理。
  张华云要求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其主张形式超过了侵权行为所致损害结果的范围,结合照片使用形式、范围及影响,酌定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登载致歉声明,登载时间为二十天。
  法院同时指出,张华云作为内地女演员,其照片具有一定商业价值,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将张华云照片用于商业领域的行为可带来相应的商业利益,对张华云照片的不当使用亦可能造成张华云的潜在收益损失,综合考量侵权行为、传播范围、受众群体等,酌情判处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赔偿张华云经济损失的数额为4万元。
  至于张华云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关于维权成本的合理开支,公证费系实际支出,应予支持。对其他费用因证据不足,同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平台对未经许可使用张华云肖像,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一事登载致歉声明,向张华云赔礼道歉,登载时间为二十天,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如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拒绝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承担);二、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华云经济损失4万元;三、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华云公证费800元;四、驳回张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张华云负担396元,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负担142元。
  终审判决令人警醒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当即表示不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道出了自己的上诉理由:首先,我公司并未侵犯张华云的名誉权,一审法院不应判处我公司赔偿侵犯张华云名誉权的损失。其次,张华云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文章造成的经济损失。再有,关于传播范围,涉案文章都是来源于互联网,国内各大网站均有转载,类似文章涉及网页很多,我公司只是在公众号文章一个分栏目使用张华云的一张照片,在收到张华云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删除,使用时间短、范围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阅读量仅为15人,在侵权行为、传播范围、受众群体等方面都是极小的。综上,我公司没有侵犯张华云的名誉权,一审法院认定4万元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不用担责。
  张华云对此辩称: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擅自使用我的肖像,严重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适当,其实我的商业代言价值损失远远超过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额适当,请二审法院驳回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据此,该院于2017年4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咨询栏上,转发标题为“微整形竟让他们越老越风情,看完惊呆了!”的文章,并且在未经张华云同意的情况下,配以张华云的肖像图片。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张华云肖像,且配发张华云肖像的文章标题“微整形竟让他们越老越风情”会使社会大众联想到年老、整容等内容,故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张华云的肖像权及名誉权都构成了侵害。
  鉴于张华云系内地知名演员,其照片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侵权行为、传播范围、受众群体等情况下,判令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赔偿张华云经济损失4万元,并无不当。张华云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800元,应由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赔偿。
综上,郑州某整形美容公司上诉称其未侵犯张华云名誉权不应就侵犯名誉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其赔偿张华云经济损失4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两项上诉理由,均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明星“被代言”似乎成了家常便饭,明星们莫名其妙就出现在各种广告上,尤其是一些“雷人”广告,不仅让明星们“躺着也中枪”,尤其是一些明星们“被代言”的虚假医药广告、减肥广告等欺骗、坑害消费者情况层出不穷。
  由于一些侵权商家善打“游击战”,甚至“被代言”明星面对“一些侵权商家不一定能找到、找到了不一定能告赢、告赢了不一定能执行”的情况下,明星自我维权积极性普遍不高,导致此类事情频发。在虚假医药广告成为社会公害的当下,相关网站、媒体应负起社会责任,广告不能给钱就登,相关审查、监管部门应强化职责,必须对虚假广告严管重罚。
  那么,相关法律对明星肖像权赔偿额度如何界定?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对于明星和普通人的肖像权,法律没有做明确区别,但法官可能会因明星被侵权的后果或影响更大而做不同的考虑。(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栏目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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