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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厂”职工该怎样打官司
 
◎孟阳
  ★剧情回顾
  “大风厂”股权质押的前因后果
  大风厂原为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蔡成功通过改制取得大风厂51%的股权并成为法定代表人,大风厂职工集体获得49%的股权。大风厂经营过程中面临融资困境,向京州银行申请续贷。在此期间,蔡成功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将大风厂全部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以取得为期7天的过桥贷款6000万元。因京州银行拒绝续贷,大风厂无力偿还对山水集团所欠的债务,山水集团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大风厂股权和土地均归属于山水集团。大风厂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了股权,又面临强拆,最终酿成“一一六”事件。最终通过和解协议,大风厂的职工股权回转至大风厂职工手中。
  ★新闻背景
  1.无法回避的股权质押协议
  大风厂职工维权不能回避的问题是股权质押协议。随着剧情的展开,蔡成功伪造大风厂职工股东委托书的事实浮出水面。在大风厂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理”与山水集团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蔡成功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蔡成功尽管是大风厂的老板,但是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形下,不能代表职工股东处分股权。从剧情来看,大风厂职工没有追认授权的意思表示,因此股权质押协议对大风厂职工股东不发生效力。山水集团对大风厂职工股权质押的占有状态没有权利基础,大风厂职工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山水集团,要求返还职工股权。
  关于股权的流转,剧情展现的事实,山水集团以过桥贷款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为基础,通过诉讼直接获取大风厂的全部股权。而在司法实践中,山水集团不能通过诉讼当然地获取大风厂全部股权。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也就是说,即使山水集团获得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胜诉生效判决行使质权,也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通常以公开拍卖、变卖大风厂股份等方式作价获得清偿。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公司及股东,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询问其股权购买意向。因此,山水集团想要获得大风厂全部股权并不是件直截了当的事情。
  其实大风厂股权问题是将全剧各条主线串联起来的线索,如果剧中交代更加明确的案件事实,我们可以探讨更多内容。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具有公开性、严肃性。实践中,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官会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去审视案件事实,从而尽可能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2.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大风厂职工能不能起诉老板蔡成功呢?当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当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由符合一定持股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原告的资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原告的资格规定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公司内部的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上述主体进行申请,请求上述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个层次,股东。若公司内部的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怠于履行职责,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本剧展现的事实,蔡成功四处躲藏,怠于起诉,大风厂职工股东们可以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有关被告的资格。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股东代表诉讼的原理,被告主要是公司的董事、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款和第2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就本剧展现的事实,蔡成功伪造职工股东委托书并签订包含流质条款的质押合同,给职工股东和大风厂造成损害,应当成为被告。
  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而与股东发生的纠纷。所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故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可以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在公司法具体表现为第一百四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
  依据本剧所展现的事实,蔡成功在签订过桥贷款协议以及股权质押协议时存在重大损害职工股东的行为,伪造了职工股东授权,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摘自2017.05.10 《北京日报》)